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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海东:
你(单位)于2025年11月19日16时30分,在S368线K29+300米路段,使用桂KH1217/桂KX147挂货车没有采取必要措施防止货物脱落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二十六条第二款、《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第三十二条的规定,鉴于你(单位)违法一年内第二次被查处,按照《广东省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裁量标准(道路运政2021版)》第95项,情节一般;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六十八条第二款、《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第六十四条第(二)项的规定,建议责令当事人改正没有采取必要措施防止货物脱落的违法行为,并对当事人处以罚款人民币贰仟元整(2000.00)的行政处罚。
因与你(单位)联系未果,现依法向你(单位)公告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粤云交罚〔2026〕41083号)、《责令改正通知书》(粤云交责改〔2026〕41083号)。限你(单位)在公告之日起60日内到我局领取《行政处罚决定书》、《责令改正通知书》。(地址:广东省云浮市市区大塱一号交通大楼,联系人:梁伟明,电话:0766-8926879),逾期则视为送达。
如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在60日内依法向云浮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依法向云浮市云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我局将依法申请云浮市云城区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特此公告。
云浮市交通运输局
2026年5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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