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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要区大湾镇梁中林运输服务部:
你(单位)存在于2025年03月19日14时00分在国鸿大道路段处使用粤H22033货车未按规定取得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许可,擅自从事道路普通货物运输经营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第六条、第八条的规定,鉴于你(单位)一年内第一次被查处,不具有减轻处罚情形且未造成严重危害后果的,按照《广东省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裁量标准》(道路运政 2021年版)第86项,情节一般,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六十三条第(一)项,《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第六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本机关决定给予责令停止从事道路普通货物运输经营,并处以罚款叁仟元整(3000.00元)的处罚决定。
因与你(单位)联系未果,现依法向你(单位)公告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粤云交罚〔2025〕34033号)、《责令改正通知书》(粤云交责改〔2025〕34033号)。限你(单位)在公告之日起60日内到我局领取《行政处罚决定书》、《责令改正通知书》。(地址:广东省云浮市市区大塱一号交通大楼,联系人:梁伟明,电话:0766-8926879),逾期则视为送达。
如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书,可在60日内向云浮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向云浮市云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不提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我局将依法申请云浮市云城区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特此公告。
云浮市交通运输局
2025年9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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