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兴业县石南镇伟健运输服务部:
你(单位)存在于2025年01月06日16时30分,在G324线K1168+200M路段处,指使、强令车辆驾驶人超限运输货物的行为,违反了《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四十一条第三款、《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第二十九条第三款规定,鉴于当事人初次指使、强令车辆驾驶人超限运输货物,按照《广东省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裁量标准》(治理超限超载 2024年版)第C00010项,情节一般;依据《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六十八条、《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第四十九条的规定,本机关决定给予罚款壹万元整(10000.00)的行政处罚决定。
因与你(单位)联系未果,现依法向你(单位)公告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粤云交罚〔2025〕34025号)、《责令改正通知书》(粤云交责改〔2025〕34025号)。限你(单位)在公告之日起60日内到我局领取《行政处罚决定书》、《责令改正通知书》。(地址:云浮市区大塱一号交通大楼,联系人:梁伟明,电话:0766-8926879),逾期则视为送达。
如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书,可在60日内向云浮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向云浮市云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不提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我局将依法申请云浮市云城区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特此公告。
云浮市交通运输局
2025年5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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