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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宁市西乡塘区张明昌货运服务部:
你单位于2024年10月04日11时00分,在G324线K1169+700M处,指使、强令车辆驾驶人超限运输货物的行为,违反了《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四十一条第三款、《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第二十九条第三款的规定,鉴于当事人初次指使、强令车辆驾驶人超限运输货物,按照《广东省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裁量标准》,情节一般;依据《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六十八条、《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第四十九条的规定,本机关决定给予罚款壹万元整(10000元)的行政处罚决定。
因与你单位联系未果,现依法向你单位公告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粤云交罚[2025]539057号)、《责令改正通知书》(粤云交责改[2025]445300202401557号)。限你在公告之日起60日内到广东省云浮市市区大塱一号交通大楼领取《行政处罚决定书》、《责令改正通知书》(联系人:梁伟明,电话:0766-8926879),逾期则视为送达。
如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书,可在60日内向云浮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向云浮市云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我局将依法申请云浮市云城区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云浮市交通运输局
2025年2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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