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彭向葵:
你(单位)存在于2024年07月11日未取得道路危险货物运输许可使用粤W53612货车进行危险货物运输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第五十五条第(一)项的规定,鉴于你的违法行为一年内被第一次查处,未造成严重后果,按照《广东省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裁量标准》,情节一般;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六十三条第(三)项、《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第五十五条第(一)项的规定,本机关决定给予责令停止危险货物运输,并罚款人民币叁万元整(30000元)的行政处罚决定。
因与你(单位)联系未果,现依法向你(单位)公告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粤云交罚[2024]42071号)、《责令改正通知书》(粤云交责改[2024]42071号)。限你(单位)在公告之日起60日内到我局领取《行政处罚决定书》、《责令改正通知书》。(地址:广东省云浮市市区大塱一号交通大楼,联系人:梁伟明,电话:0766-8926879),逾期则视为送达。
如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书,可在60日内向云浮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向云浮市云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不提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我局将依法申请云浮市云城区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特此公告。
云浮市交通运输局
2024年12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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