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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浮市大远货运服务有限公司:
你(单位)于2023年9月5日使用粤WN1106/粤WR821挂货车涉嫌没有采取必要措施防止货物扬撒一案,本机关已作出并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粤云交罚[2024]541048号),因你(单位)在规定的期限内未履行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三十五条和第五十四条的规定,本机关向你(单位)催告履行:
一、自收到本催告书之日起10日内将罚款壹仟元整和加处罚款壹仟元整合计贰仟元整,缴至中国农业银行云浮分行,账号44661001010046140;
二、逾期未缴,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云浮市云城区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因与你联系未果,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催告书》(粤云交催告[2024]541048号)。
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
你(单位)可以向本机关进行陈述或申辩,本机关将依法核实。
联系地址:云浮市市区大塱一号交通大楼,联系人:梁伟明,电话:0766-8926879。
特此公告。
云浮市交通运输局
2024年10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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