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梁文振:
你(单位)未取得经营许可,于2021年05月17日擅自使用粤WMA902车从事网约车经营活动的行为。经审理,我局认为你(单位)违反了《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的规定。我局依据《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第三十四条第(一)项的规定对你(单位)作出警告,并罚款壹万元整的行政处罚决定。因与你(单位)联系未果,现依法向你(单位)公告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粤云交罚[2022]12348号)、《责令改正通知书》(粤云交责改[2022]12348号)。限你(单位)在公告之日起60日内到我局领取《行政处罚决定书》、《责令改正通知书》。(地址:广东省云浮市市区大塱一号交通大楼,联系人:梁伟明,电话:0766-8926879),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书,可在60日内向云浮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向云浮市云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不提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我局将依法申请云浮市云城区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特此公告
云浮市交通运输局
2022年11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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