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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宏和兴商贸有限公司:
本机关于2022年05月03日对你公司所属粤B1EM03货车采取扣押车辆的行政强制措施。现因扣押期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决定解除扣押。因与你公司联系未果,现依法向你公司公告送达《行政强制措施处理决定书》(粤云交强处〔2022〕42007号)。限你公司在公告之日起60日内到本机关领取《行政强制措施处理决定书》(地址:云浮市市区大塱一号交通大楼,联系人:李青,电话:0766-8926086),逾期则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云浮市交通运输局
2022年08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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