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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浮市交通运输局关于明确道路客运招呼站设置和管理的意见(试行)

来源:本网 发布时间:2021-11-01 09:21:20

第一条 为满足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便捷出行需求,保障道路旅客运输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广东省道路运输条例》《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20〕第17号)以及《广东省交通运输厅实施〈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办法》(粤交〔2021〕3号)等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意见。

第二条 道路客运招呼站(下称“招呼站”)是指在公路与城市道路沿线设立,具有明显的候车标志,能够为途经营运客车提供配客功能的旅客上落点。

招呼站不属于等级客运站、便捷车站。

第三条 在本市从事招呼站运营的,应当遵守本意见。

第四条 本意见由市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指导实施;县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负责在本行政区域内组织实施。

第五条 招呼站的设置应当遵循客流集中、交通便利、合理布局、依线设点、站点共享的原则。

(一)招呼站可在不影响交通通行的前提下,依托公交车站、旅游景点、酒店、楼盘社区等具备设立条件的地点设置。设置地点应当方便营运客车出入,不得占用人行道,若涉及其他公共场所的占用,应先征求相关管理部门的意见。

(二)布局选点原则上离等级公路客运站直线距离不少于1000米;拟申请的两个招呼站之间直线距离应不少于1000米。

(三)道路客运班线一端在旅游景点的,可在旅游景点设置的招呼站发班。通建制村农村客运班线和商务专线、校园专线、机场专线等提供个性化运输的客运服务,起讫站点均可以为招呼站。

第六条 招呼站经营者应当是符合《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规定的道路客运企业或客运站经营者。

第七条 道路客运企业或客运站经营者可以根据方便群众出行的需要设置招呼站,并自觉接受交通运输等相关部门对其生产经营活动的监督管理。

第八条 招呼站的站名为“地名+地理标志+招呼站”。招呼站实行编码管理,代码按照《道路客运联网售票系统第 2 部分:信息数据元》(JT/T 979.2)的客运站代码进行统一编码。停靠点的命名纳入招呼站命名及编码管理。

第九条 申请设置招呼站的经营者,依照《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等相关规定,应当向设置所在地的县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供以下材料:

(一)申请书;

(二)招呼站正面图、侧面图、营运客车进出流线图、停车位置示意图、站名、客运线路信息牌设置情况,以及统一标识图样、安全经营管理承诺书等相关材料;

(三)招呼站安全管理制度、工作人员配置、安检设备配备等文件;

(四)负责人、经办人身份证件及其复印件。

第十条 招呼站经营者应按照下列规定,做好规范运营管理:

(一)做好招呼站标识标牌及各种配套设施的日常管理和维护工作;

(二)做好车辆进站的登记、报备等工作。应当提前3个工作日向设置所在地的县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报送进站配客的道路客运班线经营信息(包括但不限于经营主体、班线类型、起讫地、车辆牌号、座位、配客时间、进站班次等);进站配客的客运车辆发生变更的,应当在3个工作日内报送变更信息;

(三)做好车辆进出招呼站管理工作。进站配客的客运车辆不得超出停车位标线范围外停车候客;途径进站客运车辆在招呼站停留时间原则上不得超过5分钟;

(四)做好信息公示,公布进站班次和配客时间;

(五)做好乘客现场乘车引导工作;

(六)无正当理由不得拒绝本企业以外道路客运车辆进站;不得现场售票;不得为未购票乘客提供乘车服务;

(七)不得接纳非营业性车辆进站配客。

第十一条 属地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可结合有关站点周边道路交通情况对进入站点车辆进行总量控制。招呼站经营者应当按照下列规定,做好安全管理工作:

(一)核查进站配客客运班车当日安全例检情况;

(二)客运车辆进站配客时,对在招呼站上车的乘客及行李按规定进行安全检查;

(三)严格按照有关要求落实乘客实名制管理,做好实名查验。

第十二条 招呼站经营者要加强进站车辆的管理,合理安排进站车辆配客,在节假日客流集中的时间要适当增派工作人员做好现场管理,确保安全、有序运营。

第十三条 招呼站终止经营的,招呼站经营者应提前30日书面告知设置所在地的县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并自终止经营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自行拆除相应标识、标牌等招呼站设施设备,及时向社会公告。

第十四条 县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对招呼站加强日常监督检查,发现招呼站经营者违反本意见的,应当责令改正。

招呼站存在不落实实名查验和安检制度、未按规定报送进站车辆信息、接纳未登记进招呼站的客运车辆、存在安全隐患、发生影响恶劣的服务质量事件等情况的,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十五条 各地交通执法部门应当加强对招呼站的巡查,依法查处违法、违规行为。

第十六条 属地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及招呼站经营者应当通过有效的信息宣传媒介做好招呼站信息的公开工作;引导公众规范乘车。

第十七条 本意见自2021年12月1日起试行,有效期2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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