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访问的链接即将离开"云浮市交通运输局"网站 是否继续?

您的位置: 首页 > 云浮市交通公众网 > 普法专栏 > 以案释法 > 正文

广东某建材有限公司未依法取得港口经营许可证,从事港口经营案例

来源:本网 发布时间:2019-08-05 10:20:51

广东某建材有限公司未依法取得港口经营许可证,从事港口经营案例

【案情简介】

2019年6月14日10时02分,云浮市交通运输局综合行政执法局执法人员例行巡查发现,广东某建材有限公司所属XX码头为顺利XXX船提供装载碎石服务活动。经立案调查,广东某建材有限公司《港口经营许可证》已失效。

【调查与处理】

云浮市交通运输局查证:1、广东某建材有限公司所属XX码头管理员黄某出示了《身份证》和任职证明,自述在码头内使用粤HGXXX0自卸货车对堆场碎石进行装卸作业,并利用输送带装载至顺利XXX船,现场不能出示合法有效的《港口经营许可证》;2、顺利XXX船水手林某自述顺利XXX船停靠XX码头装载碎石运至肇庆德庆3、粤HGXXX0货车驾驶员林某自述当日运输由XX码头向车主支付装卸运费;4、广东某建材有限公司覃某出示了《身份证》、任职证明和委托书,对当日码头内的经营行为供认不韪,并出示《港口经营许可证》(有效期至2019年5月13日)。经查证,广东某建材有限公司于2019年5月28日收到《不予延续港口经营许可决定》。

云浮市交通运输局认定广东某建材有限公司涉嫌未依法取得港口经营许可证,从事港口经营,根据其行为的违法情节及危害后果,对其作出责令停止从事港口经营,罚款人民币伍万元整的行政处罚决定。

【法律分析】

《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第二十二条规定:“从事港口经营,应当向港口行政管理部门书面申请取得港口经营许可,并依法办理工商登记”、“港口经营包括码头和其他港口设施的经营,港口旅客运输服务经营,在港区内从事货物的装卸、驳运、仓储的经营和港口拖轮经营等”广东某建材有限公司在所属的XX码头内为顺利XXX船提供碎石货物装卸作业的行为符合港口经营的法律特征,且该公司未依法取得《港口经营许可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第四十九条、《港口经营管理规定》第三十八条第(一)项的规定对广东某建材有限公司未依法取得港口经营许可证,从事港口经营的行为作出处罚。

【典型意义】

港口企业无证经营的行为存在巨大安全隐患,给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带来威胁,同时损害合法码头企业的权益,导致“劣币驱逐良币”,严重扰乱水运市场秩序。我局对辖区内西江沿线的经常性巡查,将有效遏制我市内河港口码头“未批先建、无证经营、非法生产”等扰乱港口经营秩序的行为,促进河岸线资源有效利用和集约开发,规范水运市场秩序。

分享到:

      版权所有:云浮市人民政府门户网站     主办:云浮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承办:云浮市政务服务数据管理局      维护:云浮市交通运输局     
  云浮交通运输局 纪检组 投诉电话:0766-8926012    邮箱:yfjt892601@163.com
粤公网安备 44530202000010号     网站标识码:4453000050     ICP备案号:粤09015554号-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