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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取得道路货运经营许可,擅自从事道路货运经营的行政强制措施、行政强制执行案例

来源:本网 发布时间:2018-08-26 10:12:46

未取得道路货运经营许可,擅自从事道路货运经营的行政强制措施、行政强制执行案例  

 

【案情简介】

云浮市交通运输局执法人员执法检查发现柏某使用粤Axxxx1货车从事道路货运经营。

【调查与处理】

云浮市交通运输局执法人员在某执勤点,依法检查发现柏某驾驶自有粤Axxxx1货车为广州某公司运载电视机至云浮某商行,约定到货后收取运费,柏某现场未能出示粤Axxxx1货车营运证又无法当场提供其他有效证明,执法人员向单位负责人报告并经批准,对粤Axxxx1货车予以扣押,柏某无异议并签收《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粤Axxxx1货车扣押期满三十日前,经负责人批准,对该车予以延长扣押三十日,并书面告知柏某;粤Axxxx1货车扣押期满,对该车解除扣押,并书面告知柏某。

云浮市交通运输局认定柏某未取得道路货运经营许可,擅自从事道路货运经营,根据其行为的违法情节及危害后果,对其作出责令停止从事道路货运经营,并处罚款30000元的行政处罚;柏某逾期未履行处罚,经催告仍不履行,云浮市交通运输局向云浮市云城区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法律分析】

柏某使用货车为他人运送货物并收取运费的行为符合了《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第二条第二款“本规定所称道路货物运输经营,是指为社会提供公共服务、具有商业性质的道路货物运输活动”的法律特征,云浮市交通运输局在依法履职过程中,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六十二条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的工作人员在实施道路运输监督检查过程中,对没有车辆营运证又无法当场提供其他有效证明的车辆予以扣押”的规定,对Axxxx1货车采取扣押。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十八条规定,云浮市交通运输局执法人员向单位负责人报告并经批准对粤Axxxx1货车采取扣押措施,现场听取柏某的陈述和申辩,制作现场笔录,开出《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并有柏某签收,符合行政强制措施的一般程序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二十五条规定,云浮市交通运输局对粤Axxxx1货车扣押期满三十日前,由于案情复杂,经单位负责人批准,对Axxxx1货车延长扣押三十日,并书面告知柏某;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二十八条规定,云浮市交通运输局对扣押期满的粤Axxxx1货车解除扣押,并书面告知柏某。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三十五规定,云浮市交通运输局对期限内不履行处罚决定的柏某送达《催告书》,经催告,柏某逾期仍不履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四十六条第三款规定,云浮市交通运输局向云浮市云城区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典型意义】

该案中,云浮市交通运输局实施行政强制时,明确告知柏某对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强制享有陈述权、申辩权、申请行政复议权、提起行政诉讼权,充分保证柏某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提高了执法机关的公信力;云浮市交通运输局对柏某拒不履行处罚决定,依法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有力地震慑了非法营运当事人,起到了很好的社会效果,在社会上产生深远的影响,对于那些宁愿放弃车辆也拒不接受处理的非法营运当事人,云浮市交通运输局对违法行为一究到底,维护法律权威。今后将继续按相关法律程序,与当地法院加强联动,加大对非法营运案件的强制执行力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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