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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某公司提供不合规定租赁车辆、东莞市某公司非法营运案例

来源:本网 发布时间:2017-06-13 09:32:43

深圳市某公司提供不合规定租赁车辆、东莞市某公司非法营运案例


【案情简介】

云浮市交警部门向云浮市交通运输局移交涉嫌非法营运的粤BUxxx9客车。经立案调查,东莞市某劳务派遣公司租赁深圳市某汽车租赁公司所属粤BUxxx9客车(67座)从事道路客运经营。

【调查与处理】

云浮市交通运输局查证:1、粤BUxxx9客车的所有人为深圳市某汽车租赁公司,核定载人数67人;2、驾驶员李某出示了《行驶证》、《驾驶证》、车辆租赁合同、代驾合同,并自述东莞市某劳务派遣公司聘请其驾驶粤BUxxx9客车接载65名乘客前往四川西昌,乘客向东莞市某劳务派遣公司支付乘车费用;3、乘客讲述向司乘人员现金支付乘车费用;4、深圳市某汽车租赁公司称与东莞市某劳务派遣公司签订粤BUxxx9客车租赁合同,当日运输任务由承租方安排,并提供车辆租赁合同、代驾合同。

云浮市交通运输局认定东莞市某劳务派遣公司未取得道路客运经营许可,擅自从事道路客运经营,根据其行为的违法情节及危害后果,对其作出责令停止从事道路客运经营,并处罚款50000元的行政处罚;对深圳市某汽车租赁公司提供不符合规定的租赁车辆处1000元的行政处罚。

【法律分析】

《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第三条第一款规定“本规定所称道路客运经营,是指用客车运送旅客、为社会公众提供服务、具有商业性质的道路客运活动”。东莞市某劳务派遣公司租用车辆,聘请驾驶员搭乘乘客,并收取乘车费用的行为符合道路客运经营的法律特征,且该公司未取得道路客运经营许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六十三条、《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第七十九条第(一)项对该公司未取得道路客运经营许可,擅自从事道路客运经营作出处罚。

《广东省道路运输条例》第四十条规定“汽车租赁经营者应当使用自有车辆从事租赁经营,租赁汽车应当为十二座以下小型客车”。本案涉案的深圳市某汽车租赁公司所属粤BUxxx9客车核定载人数为67人,该公司使用该车作租赁经营,根据《广东省道路运输条例》第六十八条对其作出处罚。

【典型意义】

随着我国经济的发展,人民群众出行方式需求的增加,汽车租赁作为新兴的交通运输服务业,汽车租赁市场发展迅速,潜力巨大,但相关法律法规不完善也造成了汽车租赁行业的管理难。实际执法中,特别是旅游区范围会发现大量的汽车租赁行为,这些租赁行为往往伴随着的就是非法营运,一些租赁经营者和承租者往往通过签订租赁合同、代驾合同来逃避执法,甚至部分租赁经营者本身就是非法营运的主体,这就要求执法人员在实施检查时,要准确识别汽车租赁和非法营运的本质区别--劳务派遣,特别是对乘客为旅游团的车辆,应对相关的合同,车辆的合法性,驾驶员的派遣,乘客的性质作调查。汽车租赁已成为我国人民群众出游的常态化方式,交通执法机构必须加强监管,避免租赁行业“野蛮生长”,更不能让非法营运者“借尸还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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