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覃某某使用粤SXXXN9客车未取得道路运输经营许可,擅自从事道路客运经营案

来源:本网 发布时间:2026-04-27 11:09:58


【基本案情】 

2025年2月7日,接云浮市公安局交警支队高速一大队告知该大队民警在检查中发现粤SXXXN9车涉嫌非法营运,23时40分执法人员到达G80广昆高速葵洞服务区对该车辆进行调查。驾驶员覃某某出示了《驾驶证》《行驶证》,自述此趟运输是从广西河池出发,分别在河池、都安搭载7名乘客,去往广东东莞途中被公安交警检查,车上7名乘客中2名为亲戚不收钱,其余5人车费为200元/人,到达目的地后收取;其未取得道路运输经营许可,粤SXXXN9车也没有办理《道路运输证》。执法人员对3名乘客制作了询问笔录,乘客所述与覃某某所述一致。因覃某某驾驶粤SXXXN9车从事道路客运经营活动现场不能出示该车《道路运输证》或其他有效证明,经请示领导同意,依法扣押粤SXXXN9客车,并开具《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粤云交强措〔2025〕23004号),覃某某无异议并签收。执法人员现场拍照、录像取证。

【处理结果】

经调查取证,当事人覃某某使用粤SXXXN9客车未取得道路客运经营许可,擅自从事道路客运经营的违法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当事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八条、第十条、《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的规定,鉴于当事人一年内第一次被查处,不具有减轻处罚情形且未造成严重危害后果,按照《广东省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裁量标准》(道路运政 2021年版)第44项,情节一般,建议:1、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未取得道路运输经营许可,擅自从事道路客运经营的违法行为;2、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六十三条第(二)项、《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第九十三条第(一)项的规定,作出责令当事人停止从事道路客运经营,处罚款人民币壹万元整(10000.00元)的处罚决定。     

【法律分析】

1.事实认定:本案中,驾驶员覃某某未取得道路运输经营许可,其驾驶的粤SXXXN9客车亦未办理《道路运输证》。其自述从广西河池出发,分别在河池、都安搭载7名乘客前往广东东莞,其中5名乘客收取车费200元/人,到达目的地后收取。上述事实有覃某某的陈述、3名乘客的询问笔录及现场执法照片、录像等证据予以证实,证据之间相互印证,形成了完整证据链。覃某某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八条、第十条以及《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第十一条、第十二条关于道路客运经营许可的规定,属于未取得道路客运经营许可、擅自从事道路客运经营的违法行为。

2.法律适用:依据《道路运输条例》第六十三条第(二)项及《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第九十三条第(一)项,未取得许可擅自从事道路客运经营,没有违法所得或违法所得不足2万元的,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本案覃某某尚未实际收费,违法所得不足2万元,适用该罚则。

根据《广东省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裁量标准(道路运政2021年版)》第44项,当事人系一年内第一次被查处,无减轻处罚情形且未造成严重危害后果,属于“一般”情节,应处最低罚款1万元。同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责令其改正违法行为并停止从事道路客运经营。

【典型意义】

(一)深刻揭示非法客运的严重危害性。1.严重威胁道路交通安全。非法营运车辆未经正规安全检测,车况难以保障;驾驶员未经过专业从业资格培训,缺乏应急处置能力,极易引发交通事故。本案中,覃某某在夜间长途运输乘客,行驶于高速公路,安全隐患尤为突出。2.扰乱道路客运市场秩序。非法营运逃避了法定的经营许可、税费缴纳、保险保障等监管要求,以低成本与合法客运经营者进行不公平竞争,损害了守法经营者的合法权益,破坏了公平有序的市场环境。3.乘客合法权益难以保障。非法营运车辆未投保承运人责任险,一旦发生交通事故或服务质量纠纷,乘客的人身伤害赔偿、财产损失追索等权益无法得到有效保障。本案中乘客需到达目的地后支付车费,途中无任何合同或票据凭证,维权困难。

(二)充分体现执法打击的精准性和有效性。1.依法规范取证,确保证据链完整。执法人员现场对驾驶员和多名乘客分别制作询问笔录,核实乘客身份、乘车地点、约定车费等信息,并与驾驶员陈述相互印证。同时,依法采取拍照、录像等视听资料固定证据,并依法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开具《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程序合法、证据充分,为后续行政处罚奠定了坚实基础。2.适用裁量标准,处罚宽严相济。本案中,当事人系一年内第一次被查处,未造成严重危害后果,执法机关依据《广东省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裁量标准》认定为情节一般,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的同时,处以1万元罚款,既体现了对非法营运行为的“零容忍”,又兼顾了处罚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符合过罚相当的要求。3.突出源头治理与警示教育。通过对典型案件的公开和宣传,能够有效震慑潜在违法者,增强社会公众对非法营运危害性的认识,引导群众自觉抵制“黑车”、选择合法合规的出行方式,推动形成全社会共同参与治理的良好氛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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