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梁XX使用粤WD0XXX6车涉嫌未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擅自从事网约车经营活动案

来源:本网 发布时间:2023-12-11 09:20:04


【案情简介】

    2023年6月28日20时许,执法人员与公安交警在市区建设南路一中队路段联合执勤时,依法对粤WD0XXX6车实施检查,该车载有乘客1人。车上乘客自述通过滴滴出行平台乘坐上该车,并提供订单行程手机界面予执法人员拍照。驾驶员梁XX出示《身份证》、《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驾驶员证》、《行驶证》及滴滴出行相关手机界面,并讲述:粤WD0XXX6车主系其妻子,该车由其在滴滴出行平台注册从事网约车经营活动,所得收入由其支配使用;执法人员查处时其正进行网约车任务,其接到滴滴出行平台派发的快车订单,行程为从云浮市云城区新鲜乐精品超市至MIX,车费乘客已支付;其滴龄已有367天,累计完单760单;经查:其已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驾驶员证》,粤WD0XXX6车未办理《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

【调查与处理】

云浮市交通运输局认定:当事人梁XX使用粤WD0XXX6车未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擅自从事网约车经营活动的违法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当事人违反了《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的规定,鉴于当事人一年内第一次被查处,按照《广东省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裁量标准》,违法程度一般,依据《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第三十四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建议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对当事人予以警告,并处以罚款3000元的行政处罚。涉及网约车平台公司的违法行为另案处理。

【法律分析】

  1. 本案对网约车驾驶员未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处罚3000元,相较于2019年版《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规定对于未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许可证》、《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驾驶员证》、《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三证均处以10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罚款,修订后考虑到不同违法事项的危害程度和经营者的承受能力,对处罚力度进行了区分。网约车平台公司未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许可证》的处罚力度不变,对网约车驾驶员的处罚力度则大大降低,未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驾驶员证》的,处罚额度分别降至3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体现了执法既有力度也有温度,办法修改后更加突出管理的合理性,运用更科学、更人性化的方式开展执法。

  2. 查处未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的违法行为,掌握第一手证据(手机订单界面)尤为重要。本案,执法人员调查取证过程首先固定司机出示的手机接单界面,乘客发起订单召车记录等证据,核对司机与乘客的该次订单的时间及行程信息一致,然后结合后台查证订单信息内容,分别对司机及乘客制作笔录,形成完整的证据链条,确定该趟运输属网约车经营活动。根据当事人未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而从事网约车经营活动的违法事实及证据链条,执法人员依法进行了查处。

【典型意义】

    1、规范网约车市场的经营秩序,促进行业健康发展。通过设定明确的行业标准和规范,可以约束从业者的行为,提高整个行业的服务质量和规范水平,对违规行为进行处理和惩罚,可以有效遏制不正当行为的发生,保障合法经营者的权益。通过加大对网约车平台及从业人员的违法查处力度,形成震慑力,让无资质的车辆及从业人员自动退出营运市场,不敢从事网约车营运行为,确保市场公平竞争,推动行业向着规范、有序的方向发展,实现网约车市场健康可持续发展,同时也为用户提供更好的出行体验。

    2、有助于保护乘客的合法权益。由于网约车服务的特殊性,乘客安全和服务质量问题成为公众关注的焦点,合法监管可以规范网约车从业者的准入门槛,提高服务质量和水平,让消费者享受舒适安全的出行环境。此外,加大对网约车平台的监管,确保平台提供的服务符合法律法规的要求,杜绝价格欺诈,服务拒载问题的发生,而且一旦发生侵权行为时,有利于请求侵权赔偿,降低乘客的风险与隐患,更好的维护乘客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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