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障碍浏览 | | 微信 |
微博
首页 > 云浮市公安局 > 信息公开 > 政策解读
协同共治 凝聚合力 构建反走私“全链条”综合治理体系
——《广东省反走私综合治理条例》修订解读

相关阅读:广东省反走私综合治理条例

2025年7月29日,广东省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次会议修订通过了《广东省反走私综合治理条例》(以下称《条例》),自2025年11月1日起施行。修订出台《条例》是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指示批示精神的重要举措,是解决新形势下我省反走私工作突出问题的迫切需要,将为我省反走私领域以高水平安全服务高质量发展提供重要法治保障。

《条例》共六章三十三条,包括总则、预防、查缉、处理、法律责任和附则,既注重体现广东特色,又着力增强可操作性。

压实各方责任  职责分工更加清晰

《条例》适应反走私形势发展变化,结合我省反走私综合治理工作实际,完善了反走私综合治理的职责分工,进一步压实各方责任。

一是明晰政府职责。第三条明确了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在反走私综合治理机制、反走私防控体系、工作经费保障等方面的职责,同时明确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的相关职责。第六条规定省人民政府应当加强与相关省级人民政府以及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政府的反走私综合治理交流合作,实现区域间反走私信息共享和执法协作。第七条要求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举报奖励制度。

二是明确反走私综合治理工作机构的职责。第四条结合实际,突出综合治理作用,对反走私综合治理工作机构的具体职责进行更加系统的梳理和明确。第十七条规定县级以上反走私综合治理工作机构应当组织有关执法部门开展联合行动或者专项行动。

三是厘清部门职责。第五条结合机构改革部门职责调整情况,强调了海关、海警机构、公安机关依法履行反走私职责,明确了市场监督管理、烟草专卖等部门对经营无合法来源证明进口货物、物品违法行为的查处职责,并对其他相关部门的职责作了概括性规定。

总结吸收经验  制度措施更加完善

《条例》全面总结和广泛吸收我省及各地近年反走私实践经验,进一步完善了反走私预防职责和查缉措施。

一是加强宣传教育。为引导群众支持、配合、积极参与反走私综合治理,第八条强调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要普及反走私法律法规和政策以及走私货物、物品鉴别等知识,增强公众反走私意识。

二是突出源头预防。为从源头预防走私行为,建立全方位治理制度,第九条明确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加强走私风险预防、排查、评估和整改,并就走私易发部位防控、重点单位监管、进出口产品追溯、重点人群宣传、信息化手段运用等作出了系统规定。

三是强化查缉措施。为将我省行之有效的查缉机制进行固化,进一步增强查缉实效,第十五条确立了联勤查缉指令的效力;第十六条明确了日常查缉重点,强调了运用反走私技术平台等技术手段加强对可疑物流、资金流、信息流的分析;第十七条对走私相对集中货物、物品和交通运输工具以及走私重点渠道、场所等重点查缉对象进行了规定;第十九条明确了查缉措施。

四是完善移送机制。为解决反走私工作实践中管辖权争议难题,第十八条要求海关、海警机构、公安机关应当建立健全案件移送工作机制,并对案件移送与异议协调处理作了规定。

回应实践需要  解决难题更加有效

无合法来源证明进口货物、物品查处,“水客”及关联行为查处以及交通运输工具规制问题,一直是反走私工作实践中的难点问题,对此,《条例》总结提炼我省多年实践经验,作了专门规定。

一是完善无合法来源证明进口货物、物品查处制度。针对走私货物、物品以无合法来源证明进口货物、物品形式流入市场,对收购、运输、储存等经营活动各环节以及提供各类便利行为查处难的现实问题,第五条明确了市场监督管理、烟草专卖主管部门查处无合法来源证明进口货物、物品职责;第十条对禁止经营无合法来源证明进口货物、物品作了规定;第十一条对市场服务管理机构以及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发现销售无合法来源证明进口货物、物品的制止和报告义务作了规定;第十二条对提供交通运输工具修造等服务、提供资金和单证等便利进行规制;第二十七条至第二十九条明确了相应的法律责任。

二是明确“水客”及关联行为治理措施。针对逃避海关监管,以牟利为目的实施倒卖行为,第十四条设置专门条款予以明确禁止,并对与之关联的收购、销售、代购、携带、运输、寄递、储存等行为进行规制;第二十六条明确了加强监测、信息通报、依法实施出入境限制等治理措施;第二十七条和第二十九条明确了相应的法律责任。

三是强化交通运输工具规制。针对“三无”船舶监管难题及无人驾驶航空器等新运输方式的出现,第十三条明确了相关规制要求;第二十一条规定了查缉“三无”船舶及使用“三无”船舶参与走私等行为,并对无人驾驶交通运输工具活动的监督管理作了规定。

规范执法行为  权益保障更加有力

为最大限度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条例》对执法部门的执法行为进行了规范,进一步明确了涉案财物的查处程序和要求。

一是规范无合法来源证明进口货物、物品的查处程序。第十条进一步完善原《条例》无合法来源证明进口货物、物品查处的程序规定,增加了执法部门执法的限制性条件和主动调查的要求。

二是规范当事人不明的涉案财物处理程序。第二十条明确了当事人不明的涉案财物的协查公告和认领公告相关要求,将处理主体由原《条例》的反走私综合治理机构调整为执法部门,落实监管主体责任。

三是规范先行处理程序。对依法查封、扣押的涉案财物,第二十二条首先明确执法部门应当妥善保管,不得损毁或者擅自处理,同时针对实践中特殊涉案货物、物品处置周期长、难度大、保管费用高的难题,根据国家有关规定,进一步明确了先行处置的种类和程序要求。

四是完善监督管理规定。第二十三条明确了没收、收缴或者先行处理的涉案财物的具体处理方式;第二十五条规定涉案财物的处理应当遵循依法、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对落实视频监控等记录措施提出了具体要求,明确禁止侵占、挪用、调换、私分涉案财物的行为,并强调审计、财政部门应当依法加强对相关涉案财物处理的监督管理。

坚持过罚相当  法律责任更加严密

为使法律责任更加合法、合理,《条例》对法律责任的规定按照过罚相当的原则进行了全面修改完善。第二十七条、第二十九条对经营无合法来源证明进口货物、物品及提供便利的法律责任,以货值或者违法所得为处罚基准进行完善;第二十八条取消了原《条例》中对市场服务管理机构以及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停业整顿的处罚,参照国家相关立法降低逾期不改正的处罚额度,增加情节严重的处罚额度;第三十一条对失信惩戒作了概括性规定,要求有关部门对有走私或者经营无合法来源证明进口货物、物品等违法犯罪记录的单位和个人,依照有关法律、法规或者国家规定列入严重失信主体名单,依法实施失信惩戒。此外,第三十条还对承担反走私综合治理职责的单位及其工作人员的法律责任作了详细具体的规定,进一步强化了责任约束。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
地址:广东省云浮市区金丰路1号
电话:0766-8130010

平安云浮

官方微博

版权所有:广东省云浮市公安局   主办单位:广东省云浮市公安局    网站标识码:4453000050   ICP备案号:粤09015554号-1    公安机关备案号:44530202000010

您访问的链接即将离开"云浮市公安局"网站 是否继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