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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浮市财政性资金投资建设项目工程造价咨询服务管理办法
发布时间:2016-11-04 17:21:13 文档来源:云浮市财政局 查看次数:-【字体: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加强对我市财政投资建设项目工程造价咨询服务的监督管理,规范工程造价咨询服务的行为,保证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机构的服务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财政性资金投资建设项目的实际情况和原暂行办法的实施情况,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  云浮市财政性资金投资建设项目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是指具有相应资质的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机构为市属财政性投资项目的概算、预算、最高报价值、进度款、竣工结算等提供审核工程造价咨询服务。 

第三条  本办法所指的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机构是指市财政局通过公开招标的方式确定为云浮市财政性资金投资建设项目提供工程造价咨询服务的中介机构。 

第二章         机构管理

第四条  凡从事云浮市财政性资金投资建设项目造价咨询服务机构必需在云浮市内有固定的场所办公,并需配置相关的现代化办公设备、计价软件、交通工具等。     第五条  注册地点属云浮市以外的造价咨询服务机构必须在云浮设立分公司,并授权云浮分公司从事工程造价咨询业务,包括签订合同、开发票、收款及从事云浮市财政性资金投资建设项目造价咨询的其他业务。      第六条  凡从事云浮市财政性资金投资建设项目造价咨询服务机构更换法人代表、分公司负责人及技术负责人的,应在 30 天内通知云浮市财政局(投资审核中心)。

第七条  造价咨询服务机构应建立资料积累制度和工程造价数据库,有义务为云浮市财政性资金投资建设项目工程造价的计价和管理提供依据。     第八条  造价咨询服务机构从事云浮市财政性资金投资建设项目造价咨询服务收取酬金开具的发票须使用云浮市税务部门的发票。 

第三章  任务分配

第九条  首次任务分配

(一)首次造价咨询任务分配是以定点服务供应商的中标排名顺序号作为分配号。综合评分第一名中标供应商排在1号,第二名排在2号,以此类推。

(二)定点服务供应商与委托项目有利害关系(含该单位参与该项目工程造价的编审或与该项目相关实施单位有利害关系等)需回避的,项目委托任务改由下一排号顺序的定点服务供应商实施,该定点服务供应商在下次项目委托时排在第一位。

(三)定点服务供应商拒绝接受首次排号分配委托任务的,视同放弃本轮项目委托资格,项目委托任务改由下一排号顺序的定点供应商实施。 

第十条  云浮市财政局工程造价咨询定点服务供应商(即咨询人)任务分配办法是按择优选择法。在日常工作中,云浮市财政局(即委托人)将根据工程项目评审的内容、完成时间要求、技术难度等情况进行任务分配。择优选择根据工程评审的要求,各定点服务供应商的综合能力、专业侧重、工作表现和考核评分情况等进行选择。云浮市财政局不保证各定点服务供应商具体承担的项目数量。

回避规则:接受项目委托的定点服务供应商与委托项目有利害关系的(含该单位参与该项目工程造价的编审或与该项目相关实施单位有利害关系等),必须主动申请回避。

第十一条  分配任务后,对拒绝接受任务的服务机构同时给予警告、要求其支付 1000 元的违约金以及暂停分配任务一次等三项处罚。造价咨询服务机构一年内拒绝接受分配任务达 2 次以上(含 2 次)的,市财政局取消其一年(从第 2 次拒绝接受任务之日算起)从事市财政性资金投资项目工程造价咨询服务的资格。 

第十二条  工程项目的造价咨询服务确定造价咨询服务机构后,委托人须与造价咨询服务机构签订造价咨询服务合同,明确双方职责。 

第四章  咨询服务

第十三条  造价咨询服务包括 “场外服务”和 “驻场服务”两种方式。造价咨询服务机构的“场外服务”是指委托人经有关政府采购程序确定造价咨询服务机构后,由造价咨询服务机构将编审资料带回本单位编审并出具编审结果的造价咨询服务。造价咨询服务机构的“驻场服务”是指委托人经有关政府采购程序确定造价咨询服务机构后,由造价咨询服务机构派出专业人员在委托人提供的场所编审并出具编审结果的造价咨询服务。 

第十四条  以下工程项目的造价咨询服务可采取“驻场服务”的方式:

(一)造价在 500 万元以上进度款的编制或审核。 

(二)造价在 3000 万元以上的竣工结算的编制或审核。

    (三)造价超过 5000 万的工程概算、预算(最高报价值)的编制或审核。

    (四)涉及保密工程的概算、预算、最高报价值、进度款、竣工结算等内容的编制或审核。 

    (五)其他需要“驻场服务”的工程项目。

第十五条  对委托人要求造价咨询“驻场服务”的项目,造价咨询服务机构有义务派出专业人员“驻场服务”,服务场地由委托人提供。

第十六条  同一工程项目造价咨询服务机构只能接受一方的业务委托,不得接受同一项目不同委托人的造价咨询服务委托,即就同一项目不得既接受建设单位、财政部门的委托,又接受投标人、承包单位等相对利益关系人的委托,从事造价咨询业务和招标投标业务;同一工程项目不得既接受编制业务委托,又接受审核业务的委托。若已接受编制工程造价咨询业务委托的,必须主动向委托人提出回避;造价咨询服务机构及其工作人员与被评审单位有利害关系的应主动向委托人提出回避。

第十七条  造价咨询服务机构须独立完成委托的工程造价咨询业务,不得擅自将委托人委托的造价咨询服务转让给第三方。如某些特殊专业,咨询服务机构自身不能胜任的,经委托人书面同意,可以聘请与委托人没有利益冲突的第三方提供咨询服务。

第十八条  造价咨询服务机构的工程造价咨询服务责任期限至质量保证期。具体如下:

(一)工程概(预)算的质量保证期为咨询成果文件经委托人 确认后 3 个月。

(二)最高限价(含招标清单)等质量保证期由咨询合同完成之日起至委托人完成招标投标工作并签订工程承包合同之日止。如委托人在 6 个月内没有完成招标投标工作并签订承包合同的,质量保证期为咨询合同完成之日起 6 个月。但日后需要按规定调整咨询结果的,造价咨询服务机构应有义务免费给予配合。 

(三)进度款质量保证期由咨询合同完成之日起至委托人完成竣工结算之日止。

(四)结算质量保证期为一年。

(五)其他造价咨询业务在咨询合同约定。

第十九条  在责任期内,咨询人应根据委托人的合理要求(如与施工单位对数或其他单位对数等),提供相应的咨询服务。责任期满后,如成果报告的使用人需要造价咨询服务机构对成果报告解释的,或质量问题需要修改成果报告的,咨询人应给予配合协助。 

第五章  工作职责

第二十条  造价咨询服务机构的工作职责包括:

(一)接到委托人通知后,应及时响应委托人服务要求,组织相关专业人员开展业务

(二)制定编审工作方案,将参与造价咨询服务的拟派人员、编审原则、编审方法以及完成时间承诺等作出详细的方案,报委托人审批。 

(三)根据国家和省、市有关工程造价的法规、政策、文件以及基建财务管理的有关规定,本着为政府合理节约投资的原则,科 学、客观、公正、依法地开展编制(或审核)概算、预算(含最高报价值)、招标工程量清单、工程进度款及结算等工作,按委托人的要求,独立按时按质提供编审结果。      (四)在编审过程中不得泄露与编审业务有关的保密资料,不得参与可能与编审业务有利益冲突的任何活动。

(五)在编审过程中,不得擅自与设计单位、承包单位等第三人联系,如需与第三人进行技术交底、答疑、会审、对数等工作时必须由委托人统一组织。如委托人未能及时组织有关交底、答疑、会审、对数等工作,可授权造价咨询服务机构组织,但形成的结果或会议纪要须报委托人审核确认。当遇到以下情况时,造价咨询服务机构必须向委托人反映,研究解决方案: 

1.图纸标示不清、签证资料不规范,不能准确计算工程量(如签证只签订数量没有列明具体计算式和附上图纸等)。

2.适用定额子目和适用费率难以确定(如按合同有不同的理解,可套用不同专业、不同时间定额等)。

3.主要的材料设备价格在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公布的信息价中没有被公布的。

4.新工艺、新材料、新设备、特殊材料的价格等。

5.招标文件、合同文件及相关资料中容易产生结算纠纷的有关规定。

6.对工程造价影响较大的其他情况。

(六)造价咨询服务机构对其出具成果报告的真实性、准确性、合法性、合理性负责;要注意编制依据的取证工作,所有的编制依据必须是有效的书面资料,并附在工作手册内保存;完成编审后,必须将工作手册归档备查。

(七)经过市场调查所选取的材料设备价格应做好记录,并报委托人审核。

第二十一条  造价咨询服务机构“驻场服务”人员的工作职责:

    (一)必须严格遵守委托人的有关规定,接受委托人管理,按照委托人制定的编审操作规程进行服务。

    (二)必须坚持客观科学、公平公正、合理合法、廉洁高效的原则,对自己出具的编审结果承担法律责任。

    (三)廉洁奉公,不得利用工作之便为个人及其工作单位谋取私利。

    (四)对知悉的国家秘密和建设单位、施工单位的商业秘密,负有保密的责任。

    (五)服从委托人的安排,评审过程中需要现场勘察、设计答疑、技术交底、对数等,必须经委托人批准。      (六)在编审过程中发现问题和有困难时要及时向委托人报告,严格按承诺的时限完成编审。      第二十二条  委托人的工作职责包括:

    (一)及时通知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机构开展造价咨询服务。 

    (二)向造价咨询服务机构提供完整的编审资料,并介绍评审项目的概况,提出工作要求。 

    (三)监督并指导造价咨询服务机构做好编审工作,及时解决造价咨询服务机构编审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负责协调造价咨询服务机构与第三人进行技术交底、答疑、会审、对数等工作。 

    (四)对造价咨询服务机构出具的成果报告进行复审、稽核并提出修改意见。 

    (五)按有关规定支付咨询费用,如有需要,委托人应协助造价咨询服务机构办理财政付款手续。

    (六)向造价咨询服务机构驻场服务人员提供办公场所、办公用品、办公设备等。 

    (七)及时掌握“驻场服务”人员的情况,做好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在服务过程中,发现“驻场服务”人员存在职业道德问题或者能力不能胜任的,应立即要求造价咨询服务机构更换有关人员。 

    (八)属市财政局委托的合作评审项目以下具体业务由市财政投资审核中心负责:审批造价咨询机构制定的编审工作方案;审查造价咨询机构《项目操作人员配置一览表》;审批造价咨询机构的延期申请;组织造价咨询机构现场查勘、对数、会审、答疑等工作;对造价咨询机构提交的《咨询项目评价意见表》进行评价打分;在《云浮市财政性资金投资建设项目工程造价咨询服务工作手册》签署审核意见等。 

第二十三条  在编审过程中,造价咨询服务机构如需外聘专家协助和外出考察,其费用应由造价咨询服务机构承担。

    第二十四条  造价咨询服务机构的“驻场服务”人员不能满足进度和专业编审需要的,要及时充实“驻场服务”人员的数量。在从事造价咨询服务过程,委托人发现专业技术人员有违反廉政建设制度或职业操守行为的,有权要求造价咨询服务机构撤换其从事财政投资建设工程造价咨询服务,造价咨询服务机构应无条件服从。

第六章                           专业人员

第二十五条  造价咨询服务机构从事财政性资金投资建设项目工程造价咨询服务人员应相对固定,并且是投标文件承诺的拟派人员。专业技术人员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具有良好的思想修养和职业道德,能维护国家利益,又能以公正的态度维护有关各方面合理的经济利益。

    (二)熟悉云浮地区工程计价规范,并具有造价主管部门认可或颁发的执业资格证或造价员证。 

    (三)没有违法纪录和近三年内没有受到造价行业主管部门的行政处罚。 

(四)具有丰富的造价咨询工作经验,在本造价咨询服务机构工作满 1 年以上。

第二十六条  所有从事云浮市财政性资金投资建设项目工程造价咨询服务的专业技术人员必须到市财政局(投资审核中心)备案,并提供个人的身份证、资格证及社保证明等资料。人员需要更换时应向市财政局(投资审核中心)提出变更申请,更换人员的技术职称不得低于投标拟派人员的技术职称。

第二十七条  所有从事财政投资建设工程造价咨询服务的专业技术人员必须在其成果文件上签章其预算员资格证书号码或其造价工程师执业证书号码,复核人员必须签章其造价工程师执业资格证书号码。

专业人员必须在其执业资格证书规定的专业范围内从事专业工程的造价咨询工作,不得跨专业。

第二十八条  造价咨询服务机构接到委派造价咨询任务后,应在 1 个工作日内拟定编审人员,并及时填写《项目操作人员配置一览表》(详见附表一)交委托人审查。委托人应审查造价咨询服务机构拟派人员是否已在市财政局(投资审核中心)备案,如发现不是备案人员,可以要求造价咨询服务机构更换,并将审查情况在工作手册中记录。 

第七章  进度与质量

    第二十九条  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机构应对委托人委托的项目资料的完整性、严谨性把关,对因招标范围不清晰、图纸不详导致基本工程量难以计算等情况,应在收到资料 2 个工作日内向委托人提出,如资料确实不具备编审条件的,造价咨询服务机构可以将资料退回给委托人,并提出资料补充要求。因资料不完整,造价咨询服务机构未能及时提出而造成编审进度延误,应由造价咨询服务机构负责。

第三十条  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机构必须在规定的时限内完成财政投资建设工程造价咨询服务的编审工作。编审时限参照以下标准执行:

 

 

单位:工作日

序号

项目

市政路桥

土建

安装

备注

审核

编制

审核

编制

审核

编制

概、预算(含招标工程量清单)、进度款

 

 

 

 

 

 

 

1

投资500万元以内

8

10

10

10

10

10

 

2

投资500-2500万元

12

15

15

15

15

15

 

3

投资2500-5000万元

15

15

18

20

20

20

 

4

投资5000-7500万元

18

18

22

22

22

22

 

5

投资7500-10000万元

20

20

20

25

25

25

 

6

投资10000万元以上

25

25

30

30

30

30

 

结算

 

 

 

 

 

 

 

1

投资500万元以内

20

20

25

25

25

25

 

2

投资500-2500万元

25

25

30

30

30

30

 

3

投资2500-5000万元

30

30

35

35

35

35

 

4

投资5000-7500万元

35

35

40

40

40

40

 

5

投资7500-10000万元

40

40

45

45

45

45

 

6

投资10000万元以上

45

45

50

50

50

50

 

                 

 

 

以上时限为完成工程造价成果文件的全部时间,包括编审、对数、现场勘察及复核后修改等时间。造价咨询服务机构接到委托人通知领取资料、对数或现场勘察等要求后应在半天内作出反应,在约定的时间内派人到委托人约定的地点办理有关事务,造价咨询服务机构如未在约定的时间内到委托人约定的地点办理有关事务的,迟到24小时以上累计超过 3 次(含 3 次)又未能提供合理解释的,每超过 3 次由市财政局暂停分配任务一次。编审时限从造价咨询服务机构领取资料签收时间开始计算,如因特殊情况需要加快工作进度的,造价咨询服务机构应采取切实有效的措施满足委托人的合理要求。造价咨询服务机构应加强对专业技术人员的工作进度监管,尤其是对数后修改时间要严格控制。

第三十一条 造价咨询服务机构如未能按规定的时限完成工程造价咨询服务应及时向委托人提出合理的书面延期申请,经委托人批准同意后编审时限可适当延长。如造价咨询机构超过规定时限未能完成工程造价咨询编审任务且没有经委托人同意延期的,造价咨询服务机构应承担因编审延误造成的一切责任。

造价咨询服务机构在提供工程造价咨询服务过程中,如果委托人在进度和质量监督过程中发现由于造价咨询服务机构自身原因而有可能出现不能按时按质完成工程造价咨询服务的,造价咨询服务机构要及时补充技术人员或协议另行委托其他定点服务供应商接手完成评审任务,造价咨询服务机构应承担因编审延误造成的一切责任。

第三十二条  造价咨询服务机构编审的工程概预算(含最高报价值)、招标工程量清单等应确保结果完整、科学、准确,符合工程项目的实际情况和国家有关工程计价规范,同时应对建设项目的设计方案作出技术经济分析,向委托人提出优化方案和合理化建设。      第三十三条 在审核工程竣工结算时必须及时解决结算审核中存在的技术问题,计价原则方法的确定、重大的签证审核以及工程管理中的违规行为要及时向市财政局和委托人反映,不得擅自作出处理,要对工程项目的全过程管理依法作出正确的评价。对存在疑问的地方,应深入现场调查取证,逐一核实,按实际情况调整,保证工程造价成果文件的合理性和真实性。

第八章 咨询酬金

    第三十四条  造价咨询服务机构按规定完成工程造价咨询服务,出具成果文件并经委托人确认后,可根据签订的工程造价咨询服务合同在 7 个工作日内按程序向委托人申请支付咨询酬金。咨询酬金以双方确认的审定造价为计费基数并按《云浮市财政性资金投资建设项目工程造价咨询服务协议》确定的费率进行计算。

第三十五条  造价咨询服务机构向委托人申请支付工程造价咨询酬金需提交以下资料:

    (一)发票。      (二)请款报告(即咨询费付款通知书)。      (三)成果文件封面复印件(属审核造价咨询服务的需由市财政投资审核 中心在成果文件封面复印件盖章确认)。

    (四)《云浮市政府采购项目协议供货采购通知书》复印件。

    (五)咨询合同复印件。

    (六)委托人要求提交的其他资料。

请款工作完成后,委托人负责将造价咨询编制服务的工作手册归档,以便备查。属造价咨询编制服务的,造价咨询服务机构直接向市财政局(市财政投资审核中心)申请支付酬金,除需提交(一)至(四)项资料外,还需提供市财政投资审核中心盖章确认的《财政部门咨询项目评价意见表》复印件。市财政投资审核中心负责将造价咨询审核服务的评审手册归档。

第三十六条  委托人不向咨询人提供启动资金。审核咨询费用每季度拨付一次,咨询人必须于每季度末最后一工作日,将已出具正式报告及委托人已完成该项目单项评审工作考核,但未收审核咨询费的工程项目,按委托人要求的格式填列表格送云浮市财政局投资审核中心核对。云浮市财政局投资审核中心核对并确定支付金额后,咨询人向委托人提交《财政拨款申请书》及咨询人开具的正式发票,委托人按云浮市财政资金拨付审批程序报批办理拨付手续,单项咨询酬金实行一次性全额支付。

对已按委托人要求完成,但正在被政府相关审核部门审核(审计),委托人尚未完成该项目单项评审工作考核的工程项目,待政府相关部门审核完成、委托人完成单项评审工作考核后,咨询人根据其结果在季度末申报拨付。

对已按委托人要求完成,但咨询人未能按时申报的项目的审核咨询费,延迟到下季度申报拨付。

第三十七条  在工程造价咨询服务过程中,如因建设标准、项目完整性等原因造成咨询服务范围或设计图纸修改,致使工程造价需要重新修改和确定,委托人与造价咨询服务机构双方协商修改工作时限,一般情况下,不另外计算其他任何费用。如设计图纸发生重大修改,造价咨询服务机构可向委托人提出申请,由委托人报市财政局审查同意后给予适当经济补偿。如委托人不受理,造价咨询服务机构可以向市财政局(政府采购监管科)提出投诉。设计图纸发生重大修改是指结构方案、平面布置、线路走向等发生修改,设计单位重新出具另一版设计图纸。

第三十八条  除委托人书面同意外,造价咨询服务机构及其服务人员不应接受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合同约定以外的与工程造价咨询项目有关的任何报酬。

第三十九条  如委托人将两个以上(含两个)项目一起办理采购工程造价咨询服务,当其中一个项目的造价咨询服务按咨询合同要求完成,其他项目没有完成时,造价咨询服务机构可对已完成的项目按本办法的规定向委托人申请咨询酬金。

第九章   

第四十条  市财政局(投资审核中心)每年组织对从事云浮市财政投资建设项目工程造价咨询服务的造价咨询服务机构进行考核,考核内容包括:

(一)造价咨询服务机构的资质条件。

(二)造价咨询服务机构配备从业人员的职业素质和专业技能情况。包括配备工作人员的人数,人员是否遵守有关法律、规章制度等。 

(三)造价咨询服务机构内部管理监督制度情况。包括是否建立岗位工作纪律要求,工作岗位设置是否合理,管理操作环节是否权责明确,是否建立内部监督制约体系。

(四)造价咨询服务机构内部基础工作情况。包括受委托项目的档案资料管理制度是否规范有序,归档资料是否齐全、及时,有关收费和资金管理情况,质量保证体系执行情况等。

(五)考核期内,造价咨询服务机构的合同执行情况。包括造价咨询服务机构接受委托的合同是否按规定时间完成,成果文件是否按有关规定的程序出具等。

(六)工程造价咨询的服务质量情况。包括是否及时向委托人提供服务,是否在规定的时间内与委托人签订委托合同,委托人对造价咨询服务机构服务态度质量的满意程度等。

(七)造价咨询服务机构执行政府采购的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情况,有无违纪违法行为。

(八)造价咨询服务机构及其从业人员的廉洁自律情况。包括是否廉洁自律规定,是否有接受委托人或其他造价咨询服务机构宴请、旅游、娱乐等行为,是否有接受礼品、回扣、有价证券等行为,是否在委托人或其他造价咨询服务机构报销应该由个人负担的费用,是否有其他不廉洁行为等。

     第四十一条  对造价咨询服务机构的考核主要采取对《咨询项目评价意见表》进行打分评价,包括由委托人对造价咨询服务机构的评价、市财政局(投资审核中心)对造价咨询服务机构的评价。

(一)每个项目的成果文件出具后,由委托人对《工作手册》中的《建设单位咨询项目评价意见表》进行量化打分。《建设单位咨询项目评价意见表》在每次申请付款时,连同申请付款的资料一同交给市财政局。

(二)市财政局(投资审核中心)根据造价咨询服务机构在考核期间的业务量、编制成果文件的质量、服务水平等表现进行综合考评,并在《市财政性资金投资建设项目工程造价咨询机构年度考核表》(详见附表二)对每个供应商各进行一次量化打分。

第十章  罚则

第四十二条 为加强对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机构的造价咨询服务质量的监督,委托人可委托市财政局根据实际情况计算主观差错率。主观差错率是指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机构主观原因而造成的差错金额与最后定案金额对比计算的差错率。以下情况属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机构主观原因造成的差错:

(一)图纸或签证资料不清晰或互相矛盾的地方未经核实,以暂估工程量或签证工程量或送审工程量计算而引起的偏差。

(二)错套定额或计费程序错误。

(三)重复计价,如:多计招标文件和合同约定包干的项目、重复计算工程量清单或定额子目包含的工作内容或项目、多计重复的签证、变更工程等。

(四)工程清单中出现工程量计算错误、虚列项目、漏项漏量。

(五)材料价格未按招标文件、合同要求计价或未通过询价而自行估价引起的偏差超过材料价格 5%

(六)无定额可套且未对工艺进行核实而自行估价导致的工程造价偏差超过该单位工程造价 10%或超过本次编审总造价的 2‰。

(七)已计算签证或变更增加工程,但未扣减对应的减少工程(无论须扣减的对应减少工程有无签证)。

(八)编审资料与实际施工不符,且现场查勘明显可以发现的减少工程项目而未扣减的。 

(九)其它计算错误,如:点错小数点、汇总错误等。

如造价咨询服务机构对主观差错率的计算有争议,可向云浮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站申请复核。 

第四十三条  在从事造价咨询服务过程中,如发现造价咨询服务机构有以下行为之一,委托人应当向市财政局反映,由市财政局取消造价咨询服务机构从事云浮市财政性投资项目工程造价咨询服务,并责成其赔偿经济损失:

(一)提供虚假信息,误导或欺骗委托人,以谋取非法利益。

(二)违反了诚实信用和投标承诺,没有严格执行相关质量、服务和收费标准,损害委托人或相关用户单位利益。

(三)拒绝接受委托人及相关部门监督、检查。

(四)出现信用危机、财务危机、生产经营危机甚至破产、倒闭、无法继续履行造价咨询服务。 

(五)采用非法手段进行不正当竞争,构成恶劣影响。

(六)工程造价咨询资质被降级或吊销的。

(七)没有取得市建设局颁发的《信用管理手册》。

第四十四条  造价咨询服务机构对委托人或第三人所提出的问题不能及时核对或答复,导致咨询合同不能全部或部分履行,造价咨询服务机构应承担违约责任。

第四十五条  在从事造价咨询服务过程中,如发现造价咨询服务机构未经委托人同意擅自接受第三方提供的资料,每次扣除1000 元违约金。

第四十六条  造价咨询服务机构在提交造价咨询服务成果文件初稿前,应提出需补充资料的要求。造价咨询服务成果文件初稿提交后,委托人或审核单位发现造价咨询编审服务的依据资料不完整需相关单位补充时,由此造成造价咨询服务未能按规定时间完成的,造价咨询服务机构承担违约责任,并按第三十四条第六点的约定处理。

第四十七条  造价咨询服务机构因自身原因未能按规定时限完成造价咨询服务,由委托人以书面通知市财政局由其作如下处理: 

(一)造价咨询服务机构逾期不能提交成果报告的,每逾期一天,扣减协议咨询服务酬金的 2%

(二)若造价咨询服务机构逾期 10 天不能提交成果报告的,不支付全部咨询服务酬金,并要求赔偿因此给委托人造成其他损失的权利。

第四十八条  造价咨询服务机构的编审结果出现主观差错,由市财政投资审核中心书面通知市财政局并由其根据其主观差错率(以下简称差错率,差错率=政府相关审核部门对单项造价成果审核过程中发现的累计错误金额/单项造价成果金额;单项造价成果中同一子项经多部门审核发现错误时,按最大错误金额累计)的大小存在技术错误导致差异且技术错误偏差率i超过以下情况的作如下处理:

(一)分项偏差超过30万元以上的项目,每出现一次按扣减咨询服务酬金的5%处理。

(二)i3%(含)-5%或总价偏差50万元以上的,扣减咨询服务酬金的10%

(三)i5%(含)-10%或总价偏差100万元以上的,扣减咨询服务酬金的20%

(四)i10%(含)-20%或总价偏差500万元以上的,扣减咨询服务酬金的30%。下一次任务分配时轮空1次。

(五)i20%(含)以上或总价偏差1000万元以上的,扣减咨询服务酬金100%,考核结果评定为差。

(六)以上第1项单项偏差扣费和其余26项的最大偏差扣费叠加计算,扣完为止。

第四十九条  在从事造价咨询服务过程中,如发现造价咨询服务机构的专业人员没有在市财政局进行备案或冒名顶替的,由市财政局作如下处理:

(一)第一次发现,给予造价咨询服务机构书面警告,并要求其支付每人次 500 元的违约金。 

(二)第二次发现,给予造价咨询服务机构暂停分配任务一次,并要求其支付每人次 1000 元的违约金。 

(三)第三次发现,给予造价咨询服务机构暂停分配任务三个月,并要求其支付每人次 2000 元的违约金。

第五十条  在从事造价咨询服务过程中,如属委托人原因导致终止咨询协议,委托人向造价咨询服务机构支付30%的咨询服务酬金作为违约金;如属造价咨询服务机构原因导致终止咨询协议,造价咨询服务机构向委托人支付 60%的咨询服务酬金作为违约金。

第五十一条  造价咨询服务机构不能拖欠“驻场服务”人员的工资,如发现存在拖欠工资行为的,委托人可按该机构工资发放标准直接发给编审人员,然后在支付给该机构咨询费用结算中抵扣。

第五十二条  在从事造价咨询服务过程中,委托人和市财政局应对造价咨询服务机构的进度与质量进行监督。如发现造价咨询服务机构有存在质量、进度等情况,委托人及有关当事人应及时书面通知市财政局,由市财政局按本办法的规定进行处理。发现造价咨询服务机构的从业人员存在以下情形的,由市财政局取消该从业人员的备案,该从业人员在两年内不得从事市财政性资金投资建设项目的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情节严重的,不得从事市财政性资金投资建设项目的工程造价咨询服务。 

(一)根据第四十七条的规定,造价咨询服务机构同一从业人员由于评审进度原因,一年内有两个或两个以上项目被处理的。

(二)根据第四十八条的规定,造价咨询服务机构同一从业人员由于评审质量原因,一年内有两个或两个以上项目被处理的。 

(三)根据第四十九条的规定,造价咨询服务机构同一从业人员由于资格原因,一年内有两个或两个以上项目被处理的。 

(四)造价咨询服务机构从业人员由于廉政或职业操守原因,被处理的。

(五)造价咨询服务机构同一从业人员由于擅自接收第三方资料的原因,或者造价咨询服务机构同一从业人员由于擅自与第三方联系,一年内有两个或两个以上项目被处理的。 

(六)造价咨询服务机构从业人员被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处罚的。 

(七)造价咨询服务机构备案从业人员涉足黄赌毒等违法活动被公安部门等执法部门处罚的。 

(八)造价咨询服务机构备案从业人员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九)在服务期间,年度考核不合格的,不得再从事市财政性资金投资建设项目的工程造价咨询服务。

 

第十一章 

第五十三条  委托人与造价咨询服务机构签订造价咨询服务合同时,应就本办法的有关规定与造价咨询服务机构签订服务承诺协议书,约定造价咨询服务机构在从事造价咨询服务过程中遵照本办法执行。

第五十四条  “委托人”是指委托建设工程造价咨询业务和聘用工程造价咨询单位的一方,以及其合法继承人。“第三人”是指除委托人、造价咨询服务机构以外与本咨询业务有关的当事人。

第五十五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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