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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医药法释义(八)
发布时间:2021-12-02 10:49:06 文档来源:国家中医药管理局 查看次数:- 【字体:

  第十六条 中医医疗机构配备医务人员应当以中医药专业技术人员为主,主要提供中医药服务;经考试取得医师资格的中医医师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培训、考核合格后,可以在执业活动中采用与其专业相关的现代科学技术方法。在医疗活动中采用现代科学技术方法的,应当有利于保持和发挥中医药特色和优势。

  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站以及有条件的村卫生室应当合理配备中医药专业技术人员,并运用和推广适宜的中医药技术方法。

  【释义】 本条是关于医疗机构如何配备中医药专业技术人员、提供中医药服务的规定。

  中医看病主要通过望闻问切,诊疗方式灵活、费用较为低廉,这是中医的特色和优势。但是实践中,有的中医医疗机构为获取更多经济利益,在医疗活动中过度使用现代科学技术方法,不仅增加了患者的医疗成本,也使中医药的特色和优势得不到发挥。针对这一问题,本条对中医医疗机构如何提供中医药服务等作了规定。

  本条第一款对中医医疗机构如何配备中医药专业技术人员、提供中医药服务作了规定。

  一是中医医疗机构配备医务人员应当以中医药专业技术人员为主,主要提供中医药服务。这是对中医医院等中医医疗机构的基本要求,即“两个为主”,人员配备要以中医药专业技术人员为主,服务提供也要以中医药服务为主。

  二是经考试取得医师资格的中医医师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培训、考核合格后,可以在执业活动中采用与其专业相关的现代科学技术方法。在中医药法草案审议过程中,有的意见提出,中医与西医一样,在执业活动中都需要采用一些必要的现代诊疗技术方法,建议不以出身定终身,明确经考试取得医师资格的中医医师经培训、考核合格后,也可以采用相应的现代诊疗技术方法。为此,该款增加了这一规定。需要注意的是,本款所规定的“经考试取得医师资格的中医医师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培训、考核合格后,可以在执业活动中采用与其专业相关的现代科学技术方法”指的是对于国家有专门规定的医疗技术使用,如关节置换、介入等限制类医疗技术,需按照国家相关规定培训考核合格后在该医师专业相关的领域使用。对于一般的现代诊疗技术,则无须进行专门培训和考核。

  三是在医疗活动中采用现代科学技术方法的,应当有利于保持和发挥中医药特色和优势。即中医医疗机构、中医医师在医疗活动中采用现代科学技术方法的,应当以保持和发挥中医药特色和优势为出发点。

  本条第二款对基层卫生服务机构如何配备中医药专业技术人员、推广中医药技术方法作了规定。

  一是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站以及有条件的村卫生室应当合理配备中医药专业技术人员。例如,《城市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基本标准》提出,社区卫生服务中心至少有1名中级以上任职资格的中医类别执业医师;社区卫生服务站至少有1名能够提供中医药服务的执业医师。

  二是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站以及有条件的村卫生室应当运用和推广适宜的中医药技术方法。中医药适宜技术方法,通常是指安全有效、成本低廉、简便易学的中医药技术方法。例如,根据《乡镇卫生院中医药服务管理基本规范》(国中医药发〔2003〕56号),乡镇卫生院应当提供基本的中医医疗服务,在门诊、病房、出诊、家庭病床等工作中运用中医理论辨证论治处理常见病、多发病、慢性病;根据“简、便、验、廉”的原则,运用包括中药、针灸、推拿、火罐、敷帖、刮痧、熏洗、穴位注射、热熨等在内的5种以上中医药适宜技术。需要注意的是,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站以及有条件的村卫生室除了依靠中医药专业技术人员运用适宜的中医药技术方法,其他医务人员也要积极推广适宜的中医药技术方法,促进中西医技术方法在医疗实践中的结合。对此,《关于在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工作中进一步发挥中医药作用的意见》(卫办发〔2011〕57号)提出,进一步加强基层常见病、多发病、中医药适宜技术推广,对基层中医和西医人员进行分类推广培训。鼓励基层西医人员经过培训考核后运用中医药适宜技术。

  第十七条 开展中医药服务,应当以中医药理论为指导,运用中医药技术方法,并符合国务院中医药主管部门制定的中医药服务基本要求。

  【释义】 本条是关于开展中医药服务应当遵循的要求的规定。

  根据本条规定,开展中医药服务应当遵循三方面的要求。

  一是开展中医药服务,应当以中医药理论为指导。

  中医药是反映中华民族对生命、健康和疾病的认识,具有悠久历史传统和独特理论及技术方法的医药学体系。开展中医药服务,当然应当以中医药理论为指导。这里的中医药理论既包括传统中医药理论,也包括现代中医药理论;既包括有关中医的理论,也包括有关中药的理论,例如中医基础理论、中药药性理论、方剂配伍理论等。

  二是开展中医药服务,应当运用中医药技术方法。

  中医药技术方法主要包括中药、针刺类技术、推拿类技术、刮痧类技术、拔罐类技术、灸类技术、敷熨熏浴类技术、中医微创技术、骨伤类技术、肛肠类技术等。当然,中医药技术方法既源于传统,也在不断创新。中医药技术方法不是一成不变的,是一个与时俱进的体系。

  三是开展中医药服务,应当符合国务院中医药主管部门制定的中医药服务基本要求。

  开展中医药服务,除了要以中医药理论为指导,运用中医药技术方法外,还应当符合国务院中医药主管部门制定的中医药服务基本要求。目前国务院中医药主管部门制定的中医药服务基本要求主要有:《乡镇卫生院中医药服务管理基本规范》和《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中医药服务管理基本规范》(国中医药发〔2003〕56号)、《中医医疗技术操作手册(2013版)》《护理人员中医技术使用手册》《中医病历书写基本规范》(国中医药医政发〔2010〕29号)、《中药处方格式及书写规范》(国中医药医政发〔2010〕57号)等。今后,国务院中医药主管部门可以根据本法规定,进一步补充、完善有关的中医药服务基本要求。

  第十八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发展中医药预防、保健服务,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将其纳入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统筹实施。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发挥中医药在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工作中的作用,加强中医药应急物资、设备、设施、技术与人才资源储备。

  医疗卫生机构应当在疾病预防与控制中积极运用中医药理论和技术方法。

  【释义】本条是关于中医药在公共卫生工作中的作用的规定。

  中医药的独特优势不仅体现在医疗服务中,也同样体现在公共卫生服务中。近年来,中医药在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医疗卫生救援工作中发挥了积极作用,取得了良好效果,具有疗法简便易行、临床疗效确切、治疗方式灵活、预防作用独特、费用相对低廉等特点,是突发公共事件卫生应急工作的重要力量。特别是我国防治非典(SARS)的实践证明,积极利用中医药资源,实行中西医结合,在传染性疾病防治方面具有明显优势。为进一步发挥中医药在公共卫生工作中的作用,本条作了专门规定。

  本条第一款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发展中医药预防、保健服务,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将其纳入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统筹实施。中医历来重视预防保健,围绕“治未病”理念,几千年来通过实践逐步构成的“未病先防、已病防变、瘥后防复”的理论体系,与公共卫生服务以“预防为主”的核心理念十分契合。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是我国政府针对当前城乡居民存在的主要健康问题,以儿童、孕产妇、老年人、慢性疾病患者为重点人群,面向全体居民免费提供的最基本的公共卫生服务。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是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重要工作,是促进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逐步均等化的重要内容。2013年,国家卫生计生委、国家中医药管理局联合印发了《中医药健康管理服务规范》,在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中增加中医药健康管理服务项目,每年为老年人提供中医药健康管理服务,同时在儿童不同月龄段对儿童家长进行儿童中医药健康指导。将中医药预防、保健服务纳入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统筹实施,充分发挥中医药在基本公共卫生服务中的优势和作用,对于提高人民健康水平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本条第二款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发挥中医药在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工作中的作用,加强中医药应急物资、设备、设施、技术与人才资源储备。根据突发事件应对法和《国家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是突发事件的一种,主要包括传染病疫情、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食品安全和职业危害、动物疫情以及其他严重影响公众健康和生命安全的事件。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和应急预案的要求,加强中医药应急物资、设备、设施、技术与人才资源储备,发挥中医药在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工作中的作用。

  本条第三款规定,医疗卫生机构应当在疾病预防与控制中积极运用中医药理论和技术方法。这里的医疗卫生机构包括医院等医疗机构和疾病预防控制机构等公共卫生机构。根据传染病防治法,各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承担传染病监测、预测、流行病学调查、疫情报告以及其他预防、控制工作。医疗机构承担与医疗救治有关的传染病防治工作和责任区域内的传染病预防工作。实践已经证明,中医药在疾病防控中具有独特优势,医疗卫生机构应当根据本条规定,在疾病预防与控制中积极运用中医药理论和技术方法,充分发挥中医药的重要作用。

  第十九条 医疗机构发布中医医疗广告,应当经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中医药主管部门审查批准;未经审查批准,不得发布。发布的中医医疗广告内容应当与经审查批准的内容相符合,并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的有关规定。

  【释义】 本条是关于医疗机构发布中医医疗广告的规定。

  医疗机构通过一定的媒介或形式向社会公众宣传其中医医疗服务,能及时为患者提供就医信息。但现实中一些医疗机构受到利益的驱使,发布一些不科学、不真实、不合法的中医医疗广告,夸大治疗效果,这些行为不仅损害了中医药事业的发展,同时也扰乱了医疗市场秩序,严重损害了患者的利益,有的甚至延误了患者的疾病治疗,给患者造成人身和财产的损害。为了进一步规范医疗市场秩序,保障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必须加强对医疗机构发布中医医疗广告的管理。

  一是明确广告审查主体。广告法规定,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广告的监督管理工作,有关主管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广告管理相关工作。医疗机构发布中医医疗广告,其广告内容涉及中医医疗服务,中医药主管部门作为中医医疗服务的主管部门,本条赋予了其对中医医疗广告审查批准的职责,其要认真担负起这一监管职责。

  二是发布中医医疗广告必须经主管部门批准。医疗机构发布中医医疗广告,应当在发布前由该医疗机构向所在地的省级人民政府中医药主管部门对广告内容进行审查。经审查符合要求的,予以批准。对未予批准的广告,医疗机构不能发布。

  三是发布的内容必须与审查批准的内容相一致。根据广告法的规定,广告内容涉及的事项需要取得行政许可的,应当与许可的内容相符合。本条在广告法的基础上作了进一步明确,医疗机构违反本条规定,发布的中医医疗广告内容与经审查批准的内容不相符的,按照本法第57条的规定,由原审查部门撤销该广告的审查批准文件,一年内不受理该医疗机构的广告审查申请。

  四是符合广告法的相关规定。广告法对广告的内容进行了明确的要求。如医疗广告不得含有下列内容:1.表示功效、安全性的断言或者保证;2.说明治愈率或者有效率;3.与其他药品、医疗器械的功效和安全性或者其他医疗机构比较;4.利用广告代言人作推荐、证明;5.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禁止的其他内容。广告应当真实、合法,以健康的表现形式表达广告内容,符合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和弘扬中华优秀传统文化的要求。广告不得含有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内容,不得欺骗、误导消费者等。广告法的上述内容同样适用于中医医疗广告。

  第二十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中医药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中医药服务的监督检查,并将下列事项作为监督检查的重点:

  (一)中医医疗机构、中医医师是否超出规定的范围开展医疗活动;

  (二)开展中医药服务是否符合国务院中医药主管部门制定的中医药服务基本要求;

  (三)中医医疗广告发布行为是否符合本法的规定。

  中医药主管部门依法开展监督检查,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予以配合,不得拒绝或者阻挠。

  【释义】

  本条是关于中医药主管部门对中医药服务进行监督检查的规定。

  目前,在中医药服务行业还存在着一些违法行为,扰乱了医疗市场,影响了中医的声誉,同时也严重影响了中医药事业的发展。为了进一步规范中医药服务行为,必须对其加强监督检查,通过监督检查,可以有针对性的采取措施,加强监管,为人民群众提供满意的中医药服务。

  中医药主管部门作为中医药服务的主要监管部门,对中医药服务进行日常的监督检查是其重要的工作职责。本条将以下三项作为监督检查的重点:

  一是中医医疗机构、中医医师是否超出规定的范围开展医疗活动。本法第14条规定,举办中医医疗机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医疗机构管理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并遵守医疗机构管理的有关规定。举办中医诊所的,将诊所的名称、地址、诊疗范围、人员配备情况等报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中医药主管部门备案后即可开展执业活动。中医诊所应当将本诊所的诊疗范围、中医医师的姓名及其执业范围在诊所的明显位置公示,不得超出备案范围开展医疗活动。第15条规定,以师承方式学习中医或者经多年实践,医术确有专长的人员考核合格后,按照考核内容进行执业注册后,即可在注册的执业范围内以个人开业的方式或者在医疗机构内从事中医医疗活动。根据这一规定,通过考核的方式取得医师资格的人员只能在注册的执业范围内执业,严禁超范围执业。中医医疗机构、中医医师承担着提供基本医疗服务等重要任务,加强对中医医疗机构、中医医师的监管,对于提高医疗质量,保障医疗安全,提高群众对中医医疗服务的信认度,改善群众健康状况等具有重要意义。

  二是开展中医药服务是否符合国务院中医药主管部门制定的中医药服务基本要求。本法第17条规定,开展中医药服务,应当以中医药理论为指导,运用中医药技术方法,并符合国务院中医药主管部门制定的中医药服务基本要求。为了规范中医药服务行为,国家中医药局针对中医药服务制定了相关规定,如《乡镇卫生院中医药服务管理基本规范》《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中医药服务管理基本规范》《乡村医生中医药知识与技能基本要求》《医院中药饮片管理规范》等,中医药管理部门在进行监督检查时,应对照这些规定,对从事中医药服务的机构、人员进行检查,对不符合要求的及时纠正。

  三是中医医疗广告发布行为是否合法。本法第19条对医疗机构发布中医医疗广告的程序、条件、内容等作了具体规定。医疗机构应严格按照法律规定的条件、程序办理。对未按要求进行报批,发布的医疗广告内容与审批内容不一致,或者违反广告法对医疗广告内容规定的行为,都属于监督检查的重点。

  本条第二款规定了有关单位和个人的配合义务。对中医药服务进行监督检查,是做好中医药服务工作的重要方面,为了保障中医药主管部门监督检查的顺利开展,本条规定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予以配合,不得拒绝或者阻挠。如需要医疗机构提供相关材料和样品,该医疗机关不得拒绝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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