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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浮市人民政府关于部分行政规范性文件予以修改的决定(云府〔2026〕26号)
来源:本网 发布时间:2026-10-23 16:26: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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YFFG2026008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为深入推进法治政府建设,确保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与《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法典》及现行上位法规定相衔接,市人民政府决定对《云浮市人民政府关于重新划定云浮市高污染燃料禁燃区的通告》等 6 件行政规范性文件的部分条款予以修改。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云浮市人民政府决定修改的行政规范性文件


云浮市人民政府

2026年10月23日


  附件:

云浮市人民政府决定修改的行政规范性文件

(共6件)


  一、《云浮市人民政府关于重新划定云浮市高污染燃料禁燃区的通告》(云府〔2020〕1号,2020年1月20日印发)

  修改内容:

  (一)将文中“为进一步加强大气污染防治,改善云浮市大气环境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环境保护部《关于发布〈高污染燃料目录〉的通知》(国环规大气〔2017〕2号)和《广东省环境保护厅关于进一步加强高污染燃料禁燃区管理的通知》(粤环函〔2017〕1205号)等文件要求……”修改为“为进一步加强大气污染防治,改善云浮市大气环境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法典》、《关于发布〈高污染燃料目录〉的通知》(国环规大气〔2017〕2号)等文件要求……”。

  (二)将第四点处罚规定“对违反本通告规定的,由相关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罚”修改为“对违反本通告规定的,由相关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法典》的规定予以处罚”。

  二、《云浮市关于燃气锅炉执行广东省<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特别排放限值的公告》(云府〔2022〕44号,2022年12月16日印发)

  修改内容:

  (一)将文中“为进一步做好大气污染防治工作,强化燃气锅炉排放的控制和管理,促进环境空气质量持续改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广东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等法律法规要求……”修改为“为进一步做好大气污染防治工作,强化燃气锅炉排放的控制和管理,促进环境空气质量持续改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法典》等法律法规要求……”。

  (二)将文中“本公告自2023年1月1日生效,有效期至2027年12月31日”修改为“本公告自2023年1月1日生效,有效期至2031年10月31日”。

  三、《云浮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云浮市“三线一单”生态环境分区管控方案(2024版)的通知》(云府〔2024〕20号,2024年9月30日印发)

  修改内容:

  将文中“《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修改为:“《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法典》”。

  四、《云浮市人民政府关于划定禁止使用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区域的通告》(云府〔2025〕26号,2025年11月5日印发)

  修改内容:

  (一)将文中“为减少非道路移动机械污染物排放,改善城市大气环境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广东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规定……”修改为“为减少非道路移动机械污染物排放,改善城市大气环境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法典》规定……”

  (二)将第一点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的定义修改为:“国一及以下排放标准的工程机械(含按非道路排放标准生产的非道路用车);排气烟度超过《非道路移动柴油机械排气烟度限值及测量方法》(GB36886-2018)所规定Ⅲ类限值的非道路移动机械;使用过程中排放黑烟等可视污染物的非道路移动机械。”

  (三)将第三点禁用区的管理和要求“在禁用区范围内使用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的,由生态环境等主管部门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广东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等法律法规予以处理”修改为“在禁用区范围内使用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的,由生态环境等主管部门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法典》等法律法规予以处理”。

  五、《云浮市人民政府关于划定禁止黑烟车及国三排放标准柴油货车行驶区域的通告》(云府办〔2025〕32号,2025年12月15日印发)

  修改内容:

  将文中“为有效降低高排放车辆污染,改善我市环境空气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广东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等法律法规……”修改为“为有效降低高排放车辆污染,改善我市环境空气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法典》《广东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等法律法规……”。

  六、《云浮市城区声环境功能区划分方案(2026年版)》(云府办〔2026〕5号,2026年4月8日印发)

  修改内容:

  将第一点划分依据“(一)《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2014年修订);(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噪声污染防治法》”修改为“(一)《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法典》”。

  上述内容修改后,对文中序号作相应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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