YFFG2026007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根据《广东省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规定》《云浮市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等文件规定,经市人民政府同意,决定对《云浮 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贯彻落实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关于进一步完善我省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政策意见的通知》进行如下修改:
一、将原文第二点第(三)项修改为“加强工作督导。建立全市征地社保留存资金分配工作月调度制度,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每月5日前向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报送本地区上月征地 社保留存资金分配落实情况,由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按照粤府办〔2021〕22 号文相关规定执行。”。
二、为保障我市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工作连续性、稳定性,将《云浮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贯彻落实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关于进一步完善我省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政策意见的通知》(云府办〔2021〕5 号)的有效期延长五年, 即延长至 2031 年 10 月 26 日。
按照上述内容,修改后的《云浮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贯彻 落实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关于进一 步完善我省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政策意见的通知》将重新予以公布(详见附件)。
附件:云浮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贯彻落实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关于进一步完善我 省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政策意见的通知(2026 年修改)
云浮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6 年 10 月 1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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