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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浮市国土资源和城乡规划管理局行政应诉和行政复议工作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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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云浮市国土资源和城乡规划管理局 日期:2010-12-25 11:28:06) 分享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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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浮市国土资源和城乡规划管理局
行政应诉和行政复议工作制度 第一条 为高效、准确、及时地做好行政应诉和行政复议工作,促进依法行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市局为被告的行政诉讼案件的应诉和市局为被申请人的行政复议案件的答复工作,适用本制度。 第三条 局法制科对局应诉(答复)工作进行协调和指导。作出被诉(申请复议,以下简称申请)行政行为的科室、分局按本制度履行职责,并对被诉(申请)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负责。 第四条 各科室、分局严格依法行政,认真查找可能引发诉讼或复议案件的薄弱环节,提出整改意见和建议,建立健全相关办事规程,并建立一支稳定的委托代理人队伍,确保具体行政行为实体内容及程序的合法性,以有效防范诉讼及复议风险。 第五条 人民法院的应诉通知书、起诉状或上诉状副本,上级主管部门或市政府的行政复议答复通知书和行政复议申请书副本,由局办公室统一收件。收件人员应在送达回证上签名,注明收到日期,并按急件当日报请局长作出应诉(答复)批示。 第六条 作出被诉(申请)行政行为的科室、分局应当自局长作出应诉(答复)批示后2日内,起草行政诉讼答辩状(行政复议答复书)初稿,就作出被诉(申请)行政行为的事实、证据和依据进行书面说明,并指定专人具体负责案件的处理工作。 第七条 作出被诉(申请)行政行为的科室、分局在完成行政诉讼答辩状(行政复议答复书)初稿后,应迅即将其连同作出被诉(申请)行政行为的事实、证据、依据材料转交局法制科。 第八条 局法制科会同有关科室、单位,邀请法律顾问或有关专家对案件涉及的事实和法律问题进行研究论证,并在此基础上完成行政诉讼答辩状(行政复议答复书)正式稿。在答辩(答复)期间或应诉案件第一次开庭审理前,有关科室(分局)、委托代理人和法制科如发现被诉(申请)行政行为违法或者不当的,应及时提请局长批准作出撤销、变更或者停止执行原行政行为的决定,有效防范诉讼及复议风险。撤销、变更或者停止执行决定一经作出,应立即通知案件审理机关(复议机构)、原告(申请人)和有关当事人,以利于诉讼(复议)案件的顺利解决。 第九条 委托代理人分全权代理人和一般代理人。委托代理人共有两名,一名为法律顾问单位指派的律师,另一名为作出被诉(申请)行政行为的科室、分局中熟悉案情的业务工作人员。委托代理人由有关科室和法制科商定后报局长批准。委托代理人必须严格履行职责,在委托权限范围内进行代理活动。委托代理人代为承认、变更、放弃诉讼请求,提起上诉的,应当事先报局长批准。局法制科按照规定填写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和授权委托书。授权委托书应当载明委托代理人姓名、委托权限、委托期限等内容。 第十条 行政诉讼答辩状(行政复议答复书)及授权委托书报局长批准后,应及时加盖市局印章送案件审理机关或复议机构。行政诉讼答辩状(行政复议答复书)及被诉(申请)行政行为的证据、依据和相关资料,必须在收到行政诉讼应诉通知书或行政复议答复通知书之日起十天内送出。 第十一条 委托代理人在诉讼过程中,应当主动、及时与局法制科联系,反映诉讼过程中的情况和问题。对需要向人民法院提交的文书、文件、书面意见等,应当经法制科审查并报局长同意。 第十二条 委托代理人应当按照人民法院的通知,准时到达指定地点出庭参加庭审活动。确因特殊情况不能按时出庭的,必须在开庭之前向人民法院提交书面说明。 第十三条 委托代理人在庭审中应当遵守法庭纪律,措辞得当,尊重法官,尊重原告,维护政府部门形象。委托代理人在庭审中应当充分陈述作出被诉具体行政行为所认定的事实,出示有关证据、依据和其他材料。 第十四条 委托代理人认为人民法院作出的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有错误,适用法律不当或者程序不合法,有上诉必要的,应在上诉期限内报局长批准后提出上诉。 第十五条 人民法院作出判决或者裁定后,委托代理人应当及时将判决或者裁定结果报局法制科,并根据不同情况提出相应的工作建议、意见和措施。 第十六条 对于已经结案的重大、疑难、复杂的案件,委托代理人应当写出案件总结分析材料,向局长作专题汇报。 第十七条 有关科室、分局对人民法院已经生效的判决或者裁定应当及时履行。 第十八条 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二○一○年九月十三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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