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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加强协调管理保护矿山生态环境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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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云浮市国土资源和城乡规划管理局 日期:2010-12-28 09:38:43) 分享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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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加强协调管理保护矿山 生态环境的通知 各县(市、区)国土资源局、水务局、环保局: 根据国家《矿产资源法》、《水土保持法》、《环境保护法》、《广东省采石取土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规定,为了在矿产资源开发利用中进一步贯彻实施可持续发展战略,实现社会效益与经济效益,资源效益与生态环境效益的和谐统一,现就加强协调管理,保护矿山生态环境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依法行政,协调联动,加强矿山生态环境保护工作。国土资源部门是矿产资源勘查、开发利用的管理监督机构。水行政主管部门是政府水土保持的监督管理部门,环保主管部门是政府环境保护的管理监督机构。开采矿产资源,除接受国土资源部门的管理监督以外,亦应接受水利、环保部门的监督管理。各级国土资源、水利、环保部门要协调联动,互相配合,依法行使职能,整顿和维护矿业秩序,为经济建设服务。 二、规范审批程序,严把准入关。新办矿山企业,按以下程序办理采矿登记和水利、环保部门的审批手续: 1、选址及可行性论证。由国土资源部门牵头,召集水利、环保及相关单位参加现场踏勘、研讨,由参加单位在勘查意见表上加具是否同意开办的意见,作为采矿权推进市场招标拍卖(或挂牌交易)的依据和今后申办水土保持方案、环评报告审批的依据。 2、国土资源部门划定矿区范围。批准文件抄送同级水利、环保部门。 3、出让采矿权,确定采矿权申请人。 4、采矿权申请人凭划定矿区范围批准文件到水利部门办理水土保持方案审批,到环保部门办理环境影响报告审批。未经国土资源部门批准划定矿区范围的,水利、环保部门不得受理和审批。水利、环保部门的批准文件抄送同级国土资源部门。 5、国土资源部门办理采矿登记。未经水利部门办理水土保持方案审批手续和环保部门办理环评报告审批手续的,国土资源部门不得审批采矿权登记。 三、水土保持方案由采矿权申请人负责报送。采矿权申请人必须委托持有水利部门颁发的《编制水土保持方案资格证书》相应资质的单位编制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或报告表),并严格执行水土保持“三同时”制度。水土保持方案由同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并颁发《水土保持方案合格证》,合格证实行年检制度,采矿权人应按规定接受年检监督。过去已办理采矿登记但尚未办理水土保持方案审批手续的矿山项目,应到同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补办水土保持方案审批手续。不完善水土保持方案审批手续和水土保持设施不同期实施建设的矿山项目,采矿权人必须进行停产整顿。 四、环境影响报告由采矿权人申请人负责编报,必须严格执行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和环保“三同时”制度,委托持有《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资格证书》的单位编制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或报告表),报经有审批权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后,方可建设。其中,对年规模在10万立方米以下,位于非敏感区的取土场采掘项目,实行建设项目环境影响登记表审批管理,建设项目环境影响登记表可由建设单位自行填写。项目竣工后,必须向环保部门申请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方可投入生产。 以上通知,请遵照执行。 市国土资源局 市 水 务 局 市 环 保 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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