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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类型: 普通稿件 加入时间:2026年02月06日 出处:本网
云建执罚字〔2026〕1号
当事人姓名:杨韵华
本单位于2025年12月4日对郁南县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在西江明珠3期项目中涉嫌在危大工程施工前未组织工程技术人员编制专项施工方案立案调查。经调查:1.施工单位郁南县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在对省住建厅检查发现无支护基坑顶部与开挖深度相等范围内堆载问题时,未编制专项安全施工方案,对约4.5米深的无支护基坑进行放坡处理。2.杨韵华为西江明珠花园3期项目经理。以上事实有市住建局现场检查笔录、现场检查视听资料/电子数据、责令整改通知书(两份)、调查询问笔录、隐患(问题)整改情况报告书、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项目经理任命书等证据材料证实。上述行为违反了《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第十条“施工单位应当在危大工程施工前组织工程技术人员编制专项施工方案”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条、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本机关于2026年1月12日向你发出了《行政处罚告知书》(云建执罚告〔2025〕5号),告知了违法事实、依据和拟作出的行政处罚事项,并告知享有陈述、申辩权利。你1月12日收到《行政处罚告知书》之日起5日内未向本机关书面提出陈述、申辩意见。
由于郁南县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实施了未编制专项安全施工方案,对约4.5米深的无支护基坑进行放坡处理,并且已按要求进行整改,亦没有造成危害后果,能积极配合我局调查取证工作,按照《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系统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工程建设与建筑业类)“《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B406.32”有关“施工单位未按照本规定编制并审核危大工程专项施工方案”的自由裁量权规定,其违法行为涉及危险性较大分部分项工程,但尚未超过规定规模,郁南县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违法行为属于从轻处罚裁量档次。
根据《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第三十二条:“施工单位未按照本规定编制并审核危大工程专项施工方案的,依照《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对单位进行处罚,并暂扣安全生产许可证30日;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我局提请省厅对郁南县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作出暂扣安全生产许可证30日,你作为西江明珠3期的项目经理,负责该项目施工管理工作,属于该项目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没有尽到对该项目的施工管理责任,应依法予以处罚。本机关决定对你作出罚款人民币贰仟元(¥:2000元)处罚。
你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持《广东省省级非税收入缴款通知书(行政处罚)》到指定银行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如你单位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云浮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依法向云浮市云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本单位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联系人:罗耀珊 联系电话:0766-8917262
单位地址:云浮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一楼综合执法科
云浮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6年2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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