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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类型: 普通稿件 加入时间:2025年09月29日 出处:本网
(法人)名称:广东渝粤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442000MA566PLD23
地址:郁南县大湾镇工业园区大湾派出所右侧地块A1简易房屋
本单位于2025年6月27日对广东渝粤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涉嫌特种作业人员未按照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并取得相应资格上岗作业的行为立案调查。经调查,广东渝粤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雇用上岗证已过期的张斌作为建筑焊工和没有上岗证的刘锦强、温焕宇、温秋庆作为架子工,并安排上岗作业。以上事实有现场检查笔录、项目特种作业人员登记表、建筑工人简易劳动合同、公司(第一级)安全教育记录、项目部(第二级)安全教育记录、班级(第三级)安全教育记录、电焊工安全技术交底、落地式钢管脚手架搭设安全技术交底、新工人入场三级安全教育登记表、2024年10月至2025年1月考勤登记表、班组工人工资发放确认表、调查询问笔录等证据证实。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条第一款“生产经营单位的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取得相应资格,方可上岗作业。”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条、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本机关于2025年9月11日向你单位发出了《行政处罚告知书》(云建执罚告〔2025〕3号),告知了违法事实、依据和拟作出的行政处罚事项,并告知享有陈述、申辩权利。你单位9月11日收到《行政处罚告知书》后于9月15日向我局提交《申请书》,申请给予减免处罚。经复核,本机关认为作出行政处罚的自由裁量已充分考虑了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等因素,并与其相当,没有其它法律法规可支撑对你单位违法行为减免处罚,申请不予采纳。
根据你单位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和相关证据,按照《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系统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工程建设与建筑业类)(2020年版)第378页“《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B401.94.7”有关“特种作业人员未按照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并取得相应资格,上岗作业”的自由裁量权规定,违法行为限期内改正完毕,你单位的违法行为属于从轻处罚裁量档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七条的规定,决定对你单位作出罚款人民币肆万元(¥40000元)的行政处罚。
你单位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持《广东省省级非税收入缴款通知书(行政处罚)》到指定银行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如你单位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云浮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依法向云浮市云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本单位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联系人:罗耀珊 联系电话:0766-8917262
单位地址:云浮市云城区星岩二楼95号
云浮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5年9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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