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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类型: 普通稿件 加入时间:2025年08月26日 出处:本网
(法人)名称:罗定市金利燃气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538168860547X8
地址:罗定市船步镇独石岗
本单位于2025年6月25日对罗定市金利燃气有限公司涉嫌未依法规范履行入户安检法定责任,对用户用气环境检查时,发现的安全隐患问题未依法指出,现场检查情况上传录入广东省城镇燃气“互联网+监管”数据汇聚平台存在弄虚作假的行为立案调查。经调查,罗定市金利燃气有限公司2025年6月2日利用平台移动终端APP开展入户安检中,对用户用气环境开展检查时发现安全隐患未指出,认可为“无需整改”,并上传广东省城镇燃气“互联网+监管”数据汇聚平台,在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不够到位,未能督促企业配送员(安检员)依法履行安全生产方面的义务如实记录燃气用户安全隐患情况并指导用户落实整改,存在弄虚作假情形。
以上事实有我局现场检查笔录、询问笔录、调查询问笔录、广东省城镇燃气“互联网+监管”数据汇聚平台入户安检记录、云浮市燃气配送工上岗证等证据证实。
上述行为违反了:《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十七条第一款“燃气经营者应当向燃气用户持续、稳定、安全供应符合国家质量标准的燃气,指导燃气用户安全用气、节约用气,并对燃气设施定期进行安全检查”和《广东省燃气管理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五款,“……对入户安全检查发现存在安全隐患,属于燃气经营者负责的,由燃气经营者及时整改;属于燃气用户不遵守安全用气规则导致的,燃气经营者应当提醒燃气用户及时整改。燃气用户不按照要求整改可能造成安全事故的,燃气经营者应当告知燃气用户、报告燃气管理部门,并按照合同约定中止供气。……”的有关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条、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本机关于2025年8月12日向你单位发出了《行政处罚告知书》(云建执罚告〔2025〕2号),告知了违法事实、依据和拟作出的行政处罚事项,并告知享有陈述、申辩权利。你单位8月12日收到《行政处罚告知书》之日起5日内未向本机关书面提出陈述、申辩意见。
按照《广东省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定》和《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住房和城乡建设系统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适用的规则》,综合考虑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等因素,依据《广东省燃气管理条例》第三十七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未按要求免费开展入户安全检查、未建立安全检查档案或者入户安全检查弄虚作假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燃气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燃气经营许可证”的规定,本机关决定对你单位作出罚款人民币壹万元(¥10000元)的行政处罚。
你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持《广东省省级非税收入缴款通知书(行政处罚)》到指定银行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如你单位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云浮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依法向云浮市云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本单位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联系人:张中军 联系电话:0766-8831570
单位地址:云浮市云城区星岩二楼95号
云浮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5年8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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