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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类型: 普通稿件 加入时间:2015年07月17日 出处:本网
一、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
法律依据: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四十九条“建设单位应当自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15日内,将建设工程竣工验收报告和规划、公安消防、环保等部门出具的认可文件或者准许使用文件报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备案。”
二、依法必须进行施工招标的工程招标文件备案
法律依据:
《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十九条“依法必须进行施工招标的工程,招标人应当在招标文件发出的同时,将招标文件报工程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发现招标文件有违反法律、法规内容的,应当责令招标人改正。”
三、房屋建筑工程保修完成后备案
法律依据:
《房屋建筑工程质量保修办法》第十一条“保修完成后,由建设单位或者房屋建筑所有人组织验收。涉及结构安全的,应当报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四、市城区房屋租赁登记(登记备案)
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五十三条:房屋租赁,出租人承租人应当签订书面租赁合同,……并向房产管理部门登记备案。
2、《广东省城镇房屋租赁条例》第五条:县以上人民政府房地产管理部门负责房屋租赁的管理工作。第十一条:签订、变更、终止租赁合同的,当事人应当向县以上房地产管理部门或者其派出机构进行登记。
五、对用于房屋权属登记等房产管理的房产测绘成果审核
法律依据:
《房产测绘管理办法》第十八条 用于房屋权属登记等房产管理的房产测绘成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施测单位的资格、测绘成果的用途,界址点、准确点、面积测算依据与方法等内容进行审核。审核的房产测绘成果纳入房产档案统一管理。
六、房地产中介机构资质备案
法律依据:
《城市房地产中介服务管理规定》第十二条 设立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应当向当地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设立登记。
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在领取营业执照后的一个月内,应当到登记机关所在地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房地产管理部门备案。
七、房地产中介服务人员取得职业资格证书、注册证,办理变更证件手续
法律依据:
《城市房地产中介服务管理规定》第八条 房地产经纪人必须是经过考试、注册并取得《房地产经纪人资格证》的人员。未取得《房地产经纪人资格证》的人员,不得从事房地产经纪业务。
房地产经纪人的考试和注册办法另行制定。
八、房屋拆迁单位法定代表人变更备案
法律依据:
《城市房屋拆迁单位管理规定》第七条第二款 房屋拆迁单位变更法定代表人的,应当在变更后10日内,向原批准给《资格证书》的房屋拆迁主管部门备案。
九、商品房预售合同登记
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四十四条第四款第二项 商品房预售人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将售合同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房地产管理部门和土地管理部门登记备案。
2、《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第十条 商品房预售,开发企业应当与承购人签订商品房预售合同。预售人应当在签约之日起30日内持商品房预售合同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房地产管理部门和土地管理部门办理登记备案手续。
商品房的预售可以委托代理人办理,但必须有书面委托书。
3、《广东省商品房预售管理条例》第二十二条 预售商品房时,预售人与预购人应当签订书面的商品房预购销合同,在该合同签订三十日内持该合同到项目所在地房地产交易登记机构办理登记手续;房地产交易登记机构应当自受理之日起二十日内予以登记。
第三十三条 预售人申请商品房预购销合同登记时,应当同时附送银行出具给预购人的首期商品房预售款存入专用账户的凭证。
预售人使用商品房预售款时,银行应当按房地产交易登记机构核准同意支付的数额拨付。
房地产交易登记机构应当自收到预售人商品房预售款申请之日起五日内作出答复;对符合本条例第三十条第一款规定的,应当同意其使用;对不同意使用的,应当以书面方式说明理由。
十、廉租住房退租管理
法律依据:
《廉租住房保障办法》第二十三条 市(区)、县人民政府建设(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应当按户建立廉租住房档案,并采取定期走访、抽查等方式,及时掌握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的人口、收入及住房变动等有关情况。
第二十四条 已领取租赁住房补贴或者配租廉租住房的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应当按年度向所在街道办事处或者镇人民政府如实申报家庭人口、收入及住房等变动情况。
街道办事处或者镇人民政府可以对申报情况进行核实、张榜公布,并将申报情况及核实结果报建设(住房保障)主管部门。
建设(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人口、收入、住房等变化情况,调整租赁住房补贴额度或实物配租面积、租金等;对不再符合规定条件的,应当停止发放租赁住房补贴,或者由承租人按照合同约定退回廉租住房。
十一、城镇职工住房货币补贴发放和使用(核准)
法律依据
1、《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加快住房建设的通知》第二(四)1998年下半年开始停止住房实物分配货币化,具体时间、步骤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本地实际确定。
2、《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住房制度改革实行住房货币分配的通知》(粤府[1998]82号)中关于住房“补贴资金的来源和管理”规定“住房补贴资金由政府设立的住房资金管理机构,参照住房公积金管理办法进行统一管理,定向用于职工购买、租赁住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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