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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类型: 普通稿件 加入时间:2018年09月20日 出处:云浮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云建执罚字〔2018〕34号
行政处罚决定书
被处罚人:陈雄,身份证件号:5107231969*******X,四川立良建设有限责任公司云浮分公司负责人
住 址:成都市青羊区******
经查,你所在单位四川立良建设有限责任公司组织施工的云浮印象·祥云城项目(二期)工程存在将4#、5#、6#及地库工程的钢筋、模板劳务作业分包给没有相应资质的自然人王明强的违法行为,并有相关当事人的调查询问笔录、你单位与王明强签订的《班组劳务合同》和《祥云城二期工程分包进度款结算单》记载的工程合同价款为15145904.22元人民币等证据证实。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三款的规定,参照《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系统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第147页“《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B301.62.1)有关“承包单位将承包的工程转包或者违法分包”的自由裁量权规定,你作为施工单位四川立良建设有限责任公司云浮分公司的负责人,属于该项目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没有尽到对该项目的施工管理责任,应依法予以从重处罚。
本机关于2018年6月21日将《行政处罚意见告知书》(云建市罚告[2018]25号)和《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云建执罚听〔2018〕5号)送达给你,你在期限内没有提出陈述申辩和听证。本机关依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七十三条的规定,决定对你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按照你所在单位四川立良建设有限责任公司罚款数额99962.97元的6.6%处以人民币6597.56元罚款。(99962.97元×6.6%)
罚款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缴至财政收入指定银行账户(凭《行政处罚决定书》到云浮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计划财务科开具《云浮市非税收入罚款通知书》),地址:云浮市区星岩二路95号四楼。到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或云浮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六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和诉讼期间,本决定不停止执行。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云浮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18年9月1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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