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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类型: 普通稿件 加入时间:2018年09月20日 出处:云浮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云建执罚字〔2018〕33号
行政处罚决定书
被处罚人:王明强(身份证号码5130241975*******1)
住址:四川省万源市长坝乡******
经查,你在云浮印象祥云城项目(二期)工程4#、5#、6#及地库工程的钢筋、模板工程劳务作业中存在未取得资质证书承揽工程的违法行为,并有相关当事人的调查询问笔录、你与该工程项目施工单位四川立良建设有限责任公司签订的《班组劳务合同》和《祥云城二期工程分包进度款结算单》记载的工程合同价款为15145904.22元人民币等证据证实。你的上述行为违反了《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参照《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系统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第142页“《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B301.60.2”有关“未取得资质证书承揽工程”的自由裁量权规定,你未取得资质证书承揽工程,直接参与该工程部分劳务作业的施工管理工作,不能保证建设工程的质量安全,损害建设单位的利益,破坏了合同的稳定性和严肃性,并且因拖欠饭堂款导致发生饭堂女管理员喝农药的恶劣事件,你与妻子先后采取爬塔吊的极端行为来引起关注,对社会造成一定的影响,应依法予以从重处罚。
本机关于2018年6月27日通过中国建设报刊登刊登你的《行政处罚意见告知书》(云建市罚告[2018]24号)和《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云建执罚听〔2018〕6号),你在期限内没有提出陈述申辩和听证。本机关依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六十条第一款和第二款,并参照《建筑工程施工转包违法分包等违法行为认定查处管理办法》(试行)第十三条第(三)项的规定,决定对你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按照《班组劳务合同》和《祥云城二期工程分包进度款结算单》记载的工程合同价款15145904.22元人民币的2.6%处以人民币393793.51元罚款。
罚款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缴至财政收入指定银行账户(凭《行政处罚决定书》到云浮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计划财务科开具《云浮市非税收入罚款通知书》),地址:云浮市区星岩二路95号四楼。到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或云浮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六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和诉讼期间,本决定不停止执行。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云浮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18年9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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