打印文本您所在的位置: 首页>>云浮市住房城乡建设信息网>>政务公开>>信用信息双公示>> 文章内容
文章类型: 普通稿件 加入时间:2018年09月20日 出处:云浮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云建执罚字〔2018〕30号
行政处罚决定书
被处罚人:四川立良建设有限责任公司
地址:成都市武侯区科华南路1号9幢12楼3号
2018年1月4日,我局执法人员对你单位组织施工的云浮印象·祥云城项目(一、二期)工程进行安全监督抽查,发现该项目存在安全生产责任制落实不到位、现场防护不到位、外脚手架部分悬挑部位封闭不严、电梯井口防护不严等安全问题和隐患,并在当天对该项目发出《停工整改通知书》。2018年1月18日,我局执法人员到云浮印象·祥云城项目(一、二期)工程进行复检,发现该项目没有停工整改继续施工,并依然存在外脚手架搭设不规范、安全网脱落、室内临边洞口没有做好安全措施、施工升降机螺母松脱等安全问题和隐患。
经查,你单位组织施工的云浮印象·祥云城项目(一、二期)工程存在未按要求对该项目存在的安全事故隐患进行停工整改,以上违法行为有该项目施工现场检查记录、施工现场检查照片以及有关当事人的调查询问笔录等证据证实。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应依法对你单位予以处罚。
2018年6月11日,本机关把《行政处罚意见告知书》(云建执罚告〔2018〕27号)和《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云建执罚听〔2018〕27号)送达给你单位,2018年6月14日,你单位向我局提出撤销行政处罚的陈述申辩。经调查询问和再次讨论,本机关决定维持原来的处罚意见。
鉴于你单位在我局发出《停工整改通知书》后,没有停工整改、继续施工,并依然存在安全问题和隐患,社会影响较大,应依法予以处罚,现本机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九条的规定,决定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处以人民币拾万元(¥100000元)罚款。
罚款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缴至财政收入指定银行账户(凭《行政处罚决定书》)到云浮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计划财务科开具《云浮市非税收入罚款通知书》),地址:云浮市区星岩二路95号四楼。到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或云浮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六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和诉讼期间,本决定不停止执行。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云浮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18年 9月7日
版权所有(c) 云浮市人民政府门户网站 ,未经许可 不得擅自复制、镜象 网站地图 主办单位: 云浮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维护:云浮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联系电话:0766-8839206 单位地址:云浮市区星岩二路95号 ICP备案: 粤ICP备09015554号-1 网站标识码: 4453000050 公安备案: 粤公网安备 44530202000010号 |
|||
|
|||
您访问的链接即将离开"云浮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网站 是否继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