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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类型: 普通稿件 加入时间:2016年11月30日 出处:云浮市住建局
被处罚人:恒大地产集团云浮有限公司
地 址:云浮市云城区云城街道禾利杰村11号
经查,你单位建设的云浮市区环市西路恒大高级中学建筑工程项目于2015年12月与施工单位瑞华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签订工程施工合同,并交由该施工单位负责施工,存在未取得施工许可证擅自施工的违法行为,上述违法行为有建设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现场负责人调查询问笔录,现场检查记录、施工现场照片等证据证实,有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于2015年12月28日签订的该工程《广东省建设工程标准施工合同》在案证实该工程合同价款是人民币62269380元,足以认定。
对该项目存在未取得施工许可证擅自施工的违法行为,我局于2016年7月28日向你单位发出《责令改正违法行为通知书》和《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但你单位没有落实整改且继续施工,你单位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应依法予以处罚。
本机关于2016年11月10日向你单位发出《行政处罚意见告知书》(云建执罚告〔2016〕48号)和《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云建执罚听〔2016〕37号),你单位在期限内没有提出陈述和申辩,也没有提出听证申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八条第二项、第二十三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六十四条、《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五十七条以及《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第十二条的规定,决定对你单位未取得施工许可证擅自施工的违法行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1、责令停止施工,待领取施工许可证后方可继续施工。
2、对未取得施工许可证擅自施工的违法行为,处以罚款人民币809501.94元(按工程合同价款1.3%的幅度处罚,即62269380元×1.3%)。
罚款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缴至财政收入指定银行账户(凭《行政处罚决定书》到云浮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计划财务科开具《云浮市非税收入罚款通知书》),地址:云浮市区星岩二路95号四楼。到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或云浮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六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和诉讼期间,本决定不停止执行。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云浮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16年11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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