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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类型: 普通稿件 加入时间:2025年01月27日 出处:本网
一、出台背景
近年来,随着“评定分离”方法在全国各地工程建设招投标领域探索的逐步深入,招标投标评标办法发生了重大变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关于创新完善体制机制推动招标投标市场规范健康发展的意见》(国办发〔2024〕21号)《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东省促进建筑业高质量发展若干措施的通知》(粤府办〔2021〕11号)《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深化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领域招标投标改革的实施意见》(粤建市〔2020〕119号)精神,工程建设招投标领域评定分离改革正稳步推进。因此,为更好地贯彻落实上级文件精神,规范“评定分离”方法在招标投标活动中的运用,我局借鉴省内发达地区经验,起草了《云浮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项目招标投标“评定分离”操作指引》。
二、评定分离主要措施
(一)“评标”和“定标”相分离,确保权责对等。“评定分离”将招标过程中的“评标委员会评标”与“定标委员会定标”作为相对独立的两个环节进行分离,定标委员会在评标委员会评审和推荐的基础上,根据招标文件规定的程序和规则进行定标并确定中标人。通过“评定分离”改革,一方面还定标权于招标人,由招标人组建定标委员会,在评标结果基础上决定中标人,“评标结果”不再等于“中标结果”,实现权责统一;另一方面让评标委员会回归“专家”和“参谋”角色,让评标专家做回专业咨询的事,实现评标专家的权责对等。
(二)定标委员会成员具有决策的科学性和民主性。工程建设项目为一个部门的“三重一大”事项,要求定标委员会班子成员要任组长参与定标,是落实单位重大决策的需要,单位班子成员通过参与项目定标会,能更深入了解项目实施全过程,更能实事求是的表达自己的观点和看法,保证了集体决策的正确性、科学性和民主性,也体现了定标会的严肃性和公正性,保证了“评定分离”工作全过程的阳光廉洁。
三、评定分离的优势
一是更加有利于招标人选择合适中标人。当前工程招标项目评标大多采用综合评审法,即能够最大限度地满足招标文件中规定的各项综合评价标准,满足了面,但有时候满足不了点。采用评定分离方式,招标人就可以围绕自己最为关心的某些点进行定标,从而选择到最合适的中标人。
二是更加有利于落实招标人主体责任。评定分离在定标环节给予了招标人更多的自主权,将中标人的最终选择权交由招标人组建的定标委员会,招标人也无法再将招标结果造成的不利影响推责给评标委员会或者其他参与者。这样就进一步落实了招标人的主体责任,督促其主动履职、认真履职、公正履职。
三是更加有利于提升公共资源交易招标活动的公信力。评标委员会只有评标权没有定标权,定标委员会只有定标权而没有评标权,两个环节互相独立,相互制约,能够有效避免以往招标活动中存在的“打招呼”、“挟带私货”等有违公平公正的情况,使得招标结果更加令人信服。
相关文件:关于印发《云浮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项目招标投标“评定分离”操作指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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