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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类型: 普通稿件 加入时间:2013年04月12日 出处:本网
云浮市住建局关于《云浮市公共租赁住房租金和租赁补贴管理实施办法(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
为健全和规范公共租赁住房运营管理制度,根据《广东省城镇住房保障办法》(省政府令181号)、《广东省住房保障制度改革创新方案》(粤府办〔2012〕12号)、《关于印发云浮市住房保障制度改革创新实施方案的通知》(云府办〔2012〕89号)等文件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草拟了《云浮市公共租赁住房租金和租赁补贴管理实施办法(征求意见稿)》。现征求社会各界人士意见,有关单位和各界人士如有修改意见,可在2013年4月28日前,通过以下方式提出:
一、信函寄至:云浮市翠玉区云浮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房管大楼住保科,邮编:527300;
二、 传真:0766—8811700;
三、电子邮件方式:yf8811398@126.com。
云浮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13年4月12日
附件:
1.《云浮市公共租赁住房租金和租赁补贴管理实施办法(征求意见稿)》;
2.《关于云浮市公共租赁住房租金和租赁补贴管理实施办法的起草说明》
云浮市公共租赁住房租金和租赁补贴管理实施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健全和规范公共租赁住房运营管理制度,根据《广东省城镇住房保障办法》(省政府令181号)、《广东省住房保障制度改革创新方案》(粤府办〔2012〕12号)、《关于印发云浮市住房保障制度改革创新实施方案的通知》(云府办〔2012〕89号)等文件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公共租赁住房的租金和租赁补贴管理适用本实施办法。
第三条 本实施办法中所称公共租赁住房(以下简称公租房)是指由政府主导投资、建设和管理,或由政府提供政策支持、其他各类主体投资建设、纳入政府统一管理,限定建设标准和租金水平,面向符合规定条件的城镇中等偏下和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新引进的高层次人才和急需人才、新就业无房职工和在城镇(含工业园区,下同)稳定就业的外来务工人员出租的保障性住房。
租赁补贴,是指政府按照市场租金分档补贴原则,向符合条件的住房保障对象发放现金补贴,以增强其承租住房的能力。
本实施办法的公租房租金补贴对象为:市内承租政府建设或社会力量建设的公租房的城镇中等偏下经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城镇中等偏下收入家庭的划定,按照所在地的上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60%左右确定。
第四条 公租房的租金和租赁补贴按 “市场租金、租补分离、分类补贴”原则进行管理。
(一)市场租金原则。公租房租金在综合考虑房屋建设、维修和管理成本的基础上,结合承租人承受能力,按低于同地段市场租金水平制定,实行动态管理。
(二)租补分离原则。公租房的租金与租赁补贴发放相分离,采取“先缴后补”的方式,按季度或月收取与发放。
(三) 分档补助原则。政府根据城镇中低收入家庭上年度年人均可支配收入进行分档核定,按不同类型家庭情况,给予差别租金补贴。
第五条 政府投资建设并运营管理的公租房租金收入,应按照政府非税收入管理的规定缴入同级国库,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专项用于公租房的维护、管理、偿还建设贷款和投资补助,包括公租房日常修理、养护及实施公租房管理所需的人员、办公等正常开支费用。
各类企业和其他机构投资建设、运营管理的公租房租金收入,应优先用于公租房的维护、管理和偿还建设贷款。
第二章公租房租金
第六条政府投资建设的公租房租金实行政府定价,租金标准原则上参照同地段或同区域、同类别住房市场租金的70%比例,结合房源的楼龄、楼层、电梯房、小区管理、配套设施等因素确定,并报县级以上政府批准后公布执行。
市场租金由当地物价部门会同住房保障部门调查或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专业估价机构,根据各片区市场租赁户抽样调查调查情况测定。
公租房的租金价格应当根据当地社会经济发展状况、物价变动情况和住房保障水平适时进行调整,原则上每2年调整一次,
各类企业和其他机构投资建设、运营管理的公租房租金实行政府指导价,其租金标准可参照政府定价基础上,上下浮动,但不能高于同期、同区域、同类型普通商品住房平均租金的80%。
第七条 公租房租金不包括承租人租赁期间实际发生的水、电、气、有线电视、通讯、卫生和物业服务等费用。
第八条 公租房的租金以单套建筑面积计算,按月或季度交缴,由住房保障部门负责收取,并缴入指定的租金专户。
第三章租赁补贴
第九条 住房保障部门根据城镇中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情况,按照分档补贴的原则发放租赁补贴。保障对象可以申请承租政府提供的公租房后领取租赁补贴,也可以领取租赁补贴后,通过市场租赁住房或者充分利用现有住房资源等途径自主解决基本居住需求。
第十条 租赁补贴发放实行申请审批制,每年审批一次。实物配租公租房家庭的租赁补贴按月或季度发放,通过市场自主租赁家庭的补贴按季度或年度发放。
(一)对承租公租房家庭的租赁补贴 (不含物业管理费)标准是:
1.城镇居民低保户家庭,分片区以公租房租金1元/㎡的差价标准给予补助(即低保户家庭获补贴后,实交租金为1元/㎡);
2.年人均可支配收入在城镇低保户家庭收入标准线至上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40%(含40%)之间的家庭,分片区按公租房租金的60%标准给予补助;
3.年人均可支配收入在上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40%(不含40%)至50%(含50%)之间的家庭,分片区按公租房租金的50%标准给予补助;
4.年人均可支配收入在上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50%(不含50%)至60%(含60%)之间的家庭,分片区按公租房租金的40%标准给予补助;
(二)对不承租公租房,通过市场租赁的家庭,住房租赁补贴计算方式为:租赁补贴=(人均保障建筑面积标准-人均自有产权住房建筑面积)×家庭人口×补贴标准,其中:
1.人均保障建筑面积标准:以政府公布的当年标准为准;
2.家庭人口计算标准:家庭人口是指配偶、具有血缘关系和赡养、扶养关系的子女、父母。其计算口径为:1人户按1.5人计算,2人及以上按实际人数计算;
3.补贴标准:参照第十条之(一)“对承租公租房家庭的租赁补贴”的第1.2.3.4点的补助标准执行;
第十一条 每户家庭只限申请承租1套公共租赁住房,配租原则上按“保障对象的应保障住房面积或人数与户型相对应”进行分配。其中应保障住房面积=家庭补贴人口数×(人均保障面积-家庭自有住房人均面积)。具体为:应保障住房面积≤20平方米的家庭或1人、夫妻2人的家庭,分配单间或一房一厅的房源;20平方米<应保障住房面积≤40平方米的家庭或 2-3人的家庭,分配两房一厅的房源;40平方米<应保障住房面积或3人以上的家庭,分配两房一厅或三房一厅的房源。
住房保障部门将根据可供应房源户型及住房保障对象家庭实际情况进行分配。在有相应户型的房源情况下,不按住房保障部门安排配租的保障对象,可向住房保障部门申请另行安排其它户型的房源,但超出应保障面积部分的租金按公租房的租金计收。
第十二条 新引进的高层次人才和急需人才、新就业无房职工租赁公租房,不给予公租房租金补贴,但其租金可按公租房租金标准的60%收取。
第十三条 鼓励有条件的用人(用工)单位根据单位情况,参照政府定价的租金补贴标准,制定本单位的租赁补贴标准。
第十四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城镇中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不得申请租赁补贴:
(一)因征收(拆迁)领取货币补偿金额超过上年度全市人均(按征收时家庭同住人口核定)可支配收入5倍以上的或因房屋征收(拆迁)待还建安置的;
(二)家庭成员拥有价值达到5万元以上的非营运车辆的;
(三)家庭成员开办企业,注册资本超过10万元的;
(四)家庭原有私有住房超过当年保障面积标准,因离婚判决或转让,造成承租公租房不满两年的;
(五)其他情形。
第四章 管理和监督
第十五条 租赁补贴发放管理,由住房保障管理部门委托银行实行专户管理,确定其租金补助金额、代发银行及账号。
实物配租公租户的家庭,按照“租补分离”和“先缴后补”的原则,按月或季度先交纳租金,住房保障管理部门再按月或季度,委托银行将租赁补贴直接划入承租家庭账户。如承租家庭未能及时交纳租金的,住房保障管理部门暂不发放租赁补贴,待其补齐相应租金后一并补发。
第十六条 租赁补贴调整及退出管理。住房保障部门会同民政部门及街道办、社区(居委)对保障对象进行年度资格复核,并根据其变化情况调整租赁补贴。
保障对象不按规定参加资格期满审查的,租赁补贴自发放期限届满的次月起暂停发放,承租公租房的按市场租金水平计租。保障对象补交期满审查资料后,经审核仍符合保障条件的,从审核通过次月起享受对应的保障,停发的租赁补贴不予补发;经审核不再符合保障条件的,取消住房保障资格。
第十七条 对骗取租赁补贴的申请家庭,由住房保障管理部门取消其住房保障资格,责令其退还已领取的租赁补贴,并按照同期同区域同类型普通商品房的市场租赁价格,补收租金或者按照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补收补贴资金的利息。
对不符合条件的申请人隐瞒或虚报家庭人口、收入、住房、资产等情况,采取不正当手段住房保障或骗取租赁补贴者,处以1千元以下罚款,通过媒体公示并计入信用档案,10年内不受理其住房保障申请;对符合条件的申请人有上述违法行为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保障主管部门驳回其申请,并处1千元以下罚款,自驳回申请之日起3年内不予受理其住房保障申请;对提供虚假证明的单位和个人,将移交公安、纪检监察或司法机关追究相关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八条 经核定不再符合住房保障资格的家庭,按以下办法取消住房保障:
(一)未承租政府提供公租房的保障对象,停止发放其租赁补贴。
(二)承租政府提供的公租房的,承租人应在30日内结清有关费用并腾退公租房。有正当理由无法按期搬迁的,可以申请最长不超过6个月的延长居住期限,延长期内,按照同期同区域同类型住房的市场租金收取租金;无正当理由逾期不搬迁的,住房保障实施机构应当责令其搬迁,拒不执行的,可以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并按照同期同区域同类型住房的市场租金的2倍收取租金。
第十九条无正当理由连续2个月或者累计6个月以上未缴纳公租房租金的,住房保障部门可解除其租赁合同并收回公租房。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条 各县(市、区)、佛山(云浮)工业转移产业园可参照本实施办法,制定相应实施细则。
第二十一条 本实施办法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解释,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关于云浮市公共租赁住房租金和租赁补贴管理
实施办法的起草说明
我局经多方论证,借鉴各地先进经验和做法,结合本市实际,草拟了云浮市公共租赁住房租金和租赁补贴管理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实施办法)。现将起草说明如下:
一、制定实施办法的目的和必要性
住房保障工作是重要的民生问题,各级党委、政府高度重视解决群众的住房困难,并把发展公共租赁住房(以下简称公租房)作为近年来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的重点。随着公租房建设规模的不断增大,保障范围不断扩大,保障对象不断增多,公租房的后续管理工作日益繁重。为贯彻落实公租房管理有关规定,确保政府利民惠民政策落到实处,有必要制定全市统一规范、可操作性强的管理实施办法,科学规范做好公租房租金和租赁补贴管理工作。
二、制定依据
本实施办法是根据国家、省有关政策文件规定,并参照一些地方的成功做法和先进经验,结合我市实际情况而制定的,具体是:《广东省城镇住房保障办法》(省政府令181号)、《关于加快发展公共租赁住房的实施意见》(粤府办〔2010〕65号)、《广东省住房保障制度改革创新方案》(粤府办〔2012〕12号)、《关于印发云浮市住房保障制度改革创新实施方案的通知》(云府办〔2012〕89号)。参考资料:《惠州市区公共租赁住房租金补助实施办法》、《黄石市公共租赁住房租金和补贴管理实施细则》等。
三、有关问题的说明
(一)实施办法起草过程
自《广东省住房保障制度改革创新方案》(粤府办〔2012〕12号)出台以来,我省各地已陆续制订或出台有关住房保障,其中广州市、中山、惠州、江门等地已在公共租赁住房租金和租赁补贴管理方面,取得成功经验。我局在实施办法起草过程中,以《广东省城镇住房保障办法》(省政府令181号)等文件为主要依据,借鉴中山、惠州市及外省一些地方的经验,结合本市的实际情况起草本实施办法。
在草拟本实施办法后,我局将以书面形式征求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园区管委会、市物价、财政、民政、人社等部门的意见。同时,在云浮建设信息网、住房保障网上公开征求社会意见,并根据反馈意见,进一步完善本实施办法。
(二)文稿结构
本实施办法文稿共有五章,二十一条规定。具体内容:第一章是总则,明确了公租房的租金和补贴制定的依据、范围和对象,提出了 “市场租金、租补分离、分类补贴”三大管理原则;第二章明确了公租房租金的计算办法;第三章是租赁补贴,根据符保障对象的经济收入的高低,分为若干档给予补助,并明确了租金补贴的计算标准;第四章部分是对租赁补贴发放的监督、管理作了相关规定;第五章是附则。
(三)关于公租房管理 “市场租金、租补分离、分类补贴”原则的说明
目前,我市政府投资、运营管理的保障房面向租赁对象主要是城镇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即廉租对象),公租房面积一般是50多平方米,租金是1元/㎡/月。随着保障房规模和保障对象范围的扩大,保障人数不断增多,加上物价上涨等因素,我市保障房的运营、管理成本日益增大,1元/㎡/月的房屋租金根本难以维持基本运作,且运营管理工作越来越大。因此,在体现保障房公益为先的同时,需引入市场运作机制,摸索政策保障和市场运作有机结合的保障方式,进行管理制度创新,使保障房管理走上健康发展的轨道。
根据实施办法规定,我市公租房今后将按“市场租金、租补分离、分类补贴”原则进行管理,使公租房管理更趋科学化、人性化、具体化。“市场租金、租补分离、分类补贴”就是实行租金和租金补助单独核算,保障家庭在交纳略低于市场的租金后,住房保障管理部门根据其收入高低和困难程度,分档、分梯次给予租金补助。对最低收入的城镇低保家庭,今后公租房的租金仍是1元/㎡/月,对其它中低收入家庭,以租金的40%至60%的标准给予补助。
以上管理制度创新既体现了公益性和市场运作管理原则,也改变了过去统一按优惠租金计租的方式,政府补贴由“暗补”变为“明补”。一方面有利于明晰政府对保障对象在租金方面给予的补贴和投入,体现保障房的市场价值;另一方面有利于鼓励社会力量参与公租房建设运营,确保公共租赁住房运营主体有充足稳定的现金流。
(四)关于确定公租房租金标准的说明
根据《关于加快发展公共租赁住房的实施意见》(粤府办〔2010〕65号)规定:“公共租赁住房租金水平由各市、县价格主管部门会同住房保障管理部门,根据租赁对象的经济承受能力、租房区域、位置条件和建设管理成本等,按照不高于同期、同区域、同类型普通商品住房平均租金的80%和住房困难群体的收入水平分层次确定,并报同级政府批准后实施。”我市规定公租房的租金标准按同期、同区域、同类型普通商品住房市场租金70%的比例确定,主要是基于以下几方面考虑:一是从目前住房市场租金水平和我市城镇中等偏下居民收入状况考虑,公租房租金应略低于市场租金,让承租人能够享受到住房保障的优惠政策;二是从公租房的正常运行和可持续发展考虑,其租金标准以保证其正常运营和维修管理为原则,而不是越低越好;三是参考兄弟市有关公租房租金优惠比例,一般是按市场租金的60%-80%确定,鉴于我市属欠发达山区市,经济发展水平不高,故公租房的租金标准参照市场租金70%的比例,结合具体房源的楼龄、楼层、电梯房、小区管理、配套设施等因素确定。如在2012年,我局对市城区分8个片区的普通商品住房进行抽样调查,其平均市场租金为8.5元/㎡,则市城区公租房平均租金标准应为:8.5元/㎡×70%=5.6元/㎡,一套新建具备入住条件,二房一厅、面积为55㎡的公租房租金为:5.6元/㎡×55㎡=308元,而一套同类型普通商品住房的市场租金需460元左右。
(五)关于租赁补贴实行“分档补贴”原则的说明
分档补贴就是政府根据城镇中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的家庭人口,经济收入高低分档次给予货币补贴,对最低收入的城镇居民低保户家庭,以公租房租金1元/㎡的差价标准给予补助,即其领取补贴后,实交租金为1元/㎡,其他城镇中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分别给予市场租金40%至60%的租金补贴。
例如:承租一套二房一厅、面积为55㎡的公租房(市场租金需460元)家庭,其公租房租金、租赁补贴和实交租金情况如下:
(六)关于“保障对象的应保障住房面积或人数与户型相对应” 配租原则的说明
目前,我市政府投资新建的公租房的户型大部分是二房一厅,面积50多平方米。鉴于保障家庭人口从1人到多人不等,出现了有的1人或自有住房但达不到保障面积标准的家庭,住二房一厅造成资源浪费,4至5人家庭也住二房一厅,十分拥挤的情况。为合理调配房源,今后,我市将建设面积为60平方米以内,户型为单间、一房一厅、二房一厅、三房一厅的公租房,按保障家庭的应保障住房面积或人数进行合理配租。同时,在有相应户型的房源情况下,不按住房保障部门安排配租的保障对象,可向住房保障部门申请另行安排其它户型的房源,但超出应保障面积部分不给予租赁补贴。
附件:
1.《广东省城镇住房保障办法》(省政府令181号);
2.《广东省住房保障制度改革创新方案》(粤府办〔2012〕12号);
3.《关于加快发展公共租赁住房的实施意见》(粤府办〔2010〕65号);
4.《关于印发云浮市住房保障制度改革创新实施方案的通知》(云府办〔2012〕89号);
5.《惠州市区公共租赁住房租金补助实施办法》;
6.《黄石市公共租赁住房租金和补贴管理实施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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