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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类型: 普通稿件 加入时间:2024年11月25日 出处:本网
YABG2024001
云安区住建通〔2024〕46号
关于印发《云安区(云浮新区)保障性租赁住房配租方案》的通知
云安区(云浮新区)各单位:
为规范云安区(云浮新区)保障性租赁住房管理工作,我局制定的《云安区(云浮新区)保障性租赁住房配租方案》经区人民政府常务会议通过,现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
云浮市云安区住房和建设局 云浮新区住房和城乡城乡建设局
2024年11月1日
云安区(云浮新区)保障性租赁住房配租方案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的意见》(国办发〔2021〕22号)、《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的实施意见》(粤府办〔2021〕39号)的文件要求,为逐步解决云安区(云浮新区、下同)新市民、青年人等住房困难群体的住房问题,坚持应保尽保原则,确保我区保障性租赁住房申请、审核、配租等工作有序开展,结合我区实际情况,制定本方案。
一、配租对象
在云安辖区内(含云浮新区)的新市民、青年人
二、申请条件
(一)申请人年满18周岁,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二)申请人属于新市民的,应为非云安户籍或获得云安户籍不满3年。申请人属于青年人的,不限户籍且年龄
40周岁以内(含本数);
(三)申请人及共同申请人在云安区六都镇、都杨镇范围内无自有产权住房,或家庭人均住房建筑面积在15平方米以下(不含本数);
(四)申请人与云安辖区内用人单位新签订了1年以上(含本数)的劳动(聘用)合同或自主创业,在云安辖区内稳定就业;
三、申请需要提供的材料
申请人应当如实填写《云浮市云安区(云浮新区)保障性租赁住房申请表》,确保材料真实性(提供复印件,原件核查),瞒报、虚报材料的,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保障性租赁住房团租单位或企业对单位职工申请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一)新市民、青年人应提交材料
1.《云浮市云安区(云浮新区)保障性租赁住房申请表》
2.申请人及共同申请人身份证
3.与用人单位签订的劳动合同或在职工作材料。如属自主创业,应提交自主创业有关证明材料。
4.其他需补充的有关材料。
(二)单位或企业团租保障性租赁住房应提交材料
1.《云浮市云安区(云浮新区)保障性租赁住房申请表》
2.单位或企业的机构证明材料(如营业执照)
3.单位或企业在云安辖区内有合法的办公场所承诺书
4.单位或企业职工申请信息明细表(含户籍、身份证等)
5.其他需补充的有关材料
四、申请审核程序
(一)申请受理:申请人到受理地点提出申请并提交相关材料。
1、申请政府投资的保障性租赁住房,受理地点为云安区(云浮新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联系电话 :0766-8638221);
2、申请企业投资的保障性租赁住房,受理地点为云安区长丰农业发展有限公司(联系电话 :0766-8612263);
(二)资格审核:由保障性租赁住房产权(管理)单位通过资料核查等形式,对申请人进行资格审核并公示,公示期限不少于5日。
(三)轮候与配租:对符合保障性租赁住房条件的对象按轮候时间、次序,以实物配租的方式落实住房保障。
(四)对符合条件的享受国家定期抚恤补助的优抚对象(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人员参照执行)、民政部门核定的特困供养人员、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和支出型困难家庭或工会核定的困难职工家庭、年满18周岁在校读书的孤儿、孤老、三级以上(含三级)残疾人家庭、受到市级以上表彰的劳动模范、县级以上表彰的见义勇为者、属计划生育特殊家庭,按规定优先予以保障。
五、其他事项
(一)单位或企业团租保障性租赁住房审核通过后,需每年12月底前将入住保障性租赁住房的职工情况报保障性租赁住房产权(管理)单位复审并备案。
(二)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应加强与保障性租赁住房产权(管理)单位沟通,指导其开展保障性租赁住房管理工作。
(三)本方案从2024年11月1日起执行,有效期至
2027年10月31日。如本方案与国家、省、市今后颁布的政策有抵触的,以国家、省、市的相关政策规定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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