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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安全监管部门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类型及标准》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4-05-07 15:21:18 文档来源:云浮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查看次数:- 【字体:

粤安监〔2014〕22号

关于印发《安全监管部门移送涉嫌犯罪

案件类型及标准》的通知

 

各地级以上市安全监管局、公安局、人民检察院,深圳市经贸信委,顺德区市场安全监管局,各县(市、区)安全监管局、公安局、人民检察院:

为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以下简称“两法衔接”)工作,规范安全生产涉嫌犯罪案件的移送行为,省安全监管局会同省公安厅、省人民检察院制定了《安全监管部门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类型及标准》(以下简称《标准》,见附件1),现印发给你们,并就“两法衔接”工作提出如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切实强化“两法衔接”工作

各级安全监管部门、公安机关和检察机关要认真贯彻省委办、省府办《关于加强我省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工作意见》(粤办发〔2013〕18号)和全省加强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工作电视电话会议精神,切实加强协调配合,落实《广东省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工作联席会议制度》,建立健全“两法衔接”工作机制,防止有案不移、以罚代刑等现象的发生,依法严厉打击安全生产违法犯罪行为,持续完善安全生产法治秩序,有力促进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在各行业(领域)全面落实。

二、依法移送涉嫌犯罪案件

各级安全监管部门在查处安全生产违法案件中,发现当事人违法事实涉及的金额、违法事实的情节、违法事实造成的后果等涉嫌犯罪,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应严格依照《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国务院令第310号)和省安全监管局、省公安厅、省人民检察院《关于印发<关于在查处安全生产违法犯罪工作中协调配合的暂行规定>的通知》(见附件2),及时移送涉嫌犯罪案件,并按照《广东省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工作文书格式(样本)》(见附件3),填制相关法律文书;发现国家工作人员贪污贿赂或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渎职等犯罪线索的,应及时向人民检察院移送。

三、准确把握《标准》的使用

本《标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以及行政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有关规定制定,各级安全监管部门在移送涉嫌犯罪案件时,应参照《标准》执行;法律法规对于安全生产违法行为涉嫌犯罪的情形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各地针对某些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已制定相应移送标准、移送范围等规定的,在不违反相关法律法规前提下,可继续执行。

四、明确“两法衔接”工作具体负责部门

各级安全监管部门、公安机关、检察机关要明确各自负责涉嫌犯罪案件移送、接收和监督的内部职能部门及其职责分工。各级检察机关“两法衔接”的联络和协调工作由侦查监督部门具体负责;各级安全监管部门、公安机关应根据机构设置、工作职责等情况,指定具体负责“两法衔接”工作联络和协调的机构。

五、《标准》中下列用语的含义

(一)安全监管部门移送涉嫌犯罪案件,是指安全监管部门在依法查处违法行为过程中,发现违法事实涉及的金额、违法事实的情节、违法事实造成的后果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关于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等罪的规定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等罪的司法解释以及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经济犯罪案件的追诉标准等规定,涉嫌构成犯罪,依法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必须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向公安机关移送。

(二)根据司法实践中的做法,参照有关司法解释,非法经营数额,是指行为人在实施非法违法行为过程中,生产、储存、销售物品的价值。已销售物品的价值,按照实际销售的价格计算;生产、储存和未销售的物品的价值,按照标价或者已经查清的物品的实际销售平均价格计算;没有标价或者无法查清其实际销售价格的,按照该类物品的市场中间价格计算。违法所得数额,是指获利数额。

附件:1.安全监管部门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类型及标准

2.关于印发《关于在查处安全生产违法犯罪工作中协调配合的暂行规定》的通知(粤安监〔2011〕100号)

3.广东省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工作文书格式(样本)

 

 省安全监管局    省 公 安 厅    省 检 察 院

  2014年2月25日

附件1:安全监管部门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类型及标准.doc

附件2:关于在查处安全生产违法犯罪工作中协调配合的暂行规定.pdf

附件3 工作文书格式(样本).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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