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一批省级行政职权事项的决定》(粤府〔2023〕68号)、《广东省自然资源厅关于省级自然资源行政职权调整实施有关事项的通知》(粤自然资发〔2023〕12号)文件精神。省人民政府在自然资源领域调整由我市、各县(市、区)实施了4项省级行政职权,现将有关事宜公告如下:
一、委托实施的事项内容、承接机关
(一)“开采矿产资源审批(仅限地热、矿泉水采矿权审批)”事项委托各县(市)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实施;
(二)“勘查矿产资源审批(仅限地热、矿泉水探矿权审批)”事项委托各地级以上市、各县(市)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实施;
(三)“国家投资土地开发整理项目竣工验收”事项委托各地级以上市、各县(市)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实施;
(四)“征收农村村民住宅、其他地上附着物以及青苗等补偿费用标准的拟定、批准并公布实施”事项委托各地级以上市、各县(市)人民政府实施。
二、委托实施时间
自2023年10月31日起,上述4项省级自然资源行政职权事项由承接机关受理并实施。原实施机关在此之前已经受理但未办结的,由原实施机关继续完成办理。
云浮市自然资源局
2024年2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