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事项类型:其他
二、办事依据:
1.《地质灾害防治条例》(国务院令第394号)第五条、第二十一条。
2.《关于进一步规范和完善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报告和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恢复方案评审工作的通知》(粤国土资地环发〔2021〕185号)
3.《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021年修订版)第三十一条
4.《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办法》(国家安全监管总局36号令,2015年修改版)第四条
三、办理条件:取得建设项目立项批准文件(可研批复、核准意见、备案证明)。
四、办理材料:
1.委托书;
2.建设项目立项批准文件(可研批复、核准意见、备案证明)等实施依据;
3.其他材料。
五、办事流程
1.向具备地质灾害评估资质第三方公司提交材料,委托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报告编制工作。
2.第三方公司完成编制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报告。
3.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报告送广东省地质灾害防治协会组织评审。
4.按照评审意见修改完善评估报告,送专家组组长复核通过并出具核查意见。
六、承诺期限:25个工作日(或根据工作量、协议确定时间)
七、是否收费:由第三方公司按规定收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