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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信息公开 规章库

云浮市医疗保障局政府信息公开

索引号: 11445300MB2C945582/2025-00092 分类:
发布机构: 云浮市医疗保障局 成文日期: 2025-07-02
名称: 关于及时申领生育津贴的通告
文号: 发布日期: 2025-07-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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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及时申领生育津贴的通告

发布日期:2025-07-04  浏览次数:-

关于及时申领生育津贴的


各有关单位、有关市民:

近日,市医保中心在核查我市生育津贴申领数据工作中,发现存在参保人发生生育医疗费用但未申领生育津贴的情况,为切实保障参保人依法享受生育保险待遇,维护合法权益,根据《广东省职工生育保险规定》(广东省人民政府令第287)、《云浮市医疗保障局关于贯彻<广东省职工生育保险规定>的意见》(云医保发〔202213号)、《广东省医疗保障局 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关于做好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的失业人员参加生育保险有关工作的通知》(粤医保规〔20235号)规定,请各有关单位、符合申领条件的失业人员及时向参保地经办机构办理生育津贴申领。具体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办理条件

自分娩、终止妊娠或者施行计划生育手术时正常享受生育医疗待遇,且符合以下条件的参保人员:

1.用人单位已经按时足额缴费的,职工自缴费次月起可享受生育津贴待遇;

2.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的失业人员;

3.享受生育津贴期间按规定连续参保缴费,职工享受生育津贴期间未按规定连续参保缴费的,从停止参保缴费次月起停止支付生育津贴。

二、所需材料

职工按照规定享受的生育津贴,由用人单位按照职工原工资标准先行垫付,用人单位申请办理生育津贴拨付时,应当向参保地经办机构提供津贴申领人以下资料:

1.医保电子凭证或有效身份证件或社会保障卡;

2.病历资料(门诊)/出院记录(住院);

3.《信息采集表》(可在微信公众号“云浮医保”下载);

4.所在单位属财政全额核拨(统发)工资的,参保人或代办人还需提交用人单位出具的《委托书》(可在微信公众号“云浮医保”下载);

5.用人单位因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等客观原因或者无正当理由未垫付生育津贴的,可由职工本人申请拨付至个人账户,需提供用人单位未垫付生育津贴相关证明(模板可在微信公众号“云浮医保”下载)。

三、申领时限

职工分娩、终止妊娠或者施行计划生育手术次日起3年内可向参保地医保经办申请拨付生育津贴。

四、咨询电话

具体办理流程可电话咨询参保地医保经办机构:

市直:0766-8861921;云城:0766-8981123

云安:0766-8638820;罗定:0766-3899628

新兴:0766-2977627;郁南:0766-8498698


本通告未尽事宜,按国家、省、市现行生育保险政策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