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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浮市文化广电旅游体育局政府信息公开

索引号: 11445300M B2C94865T/2022-00053 分类:
发布机构: 云浮市文化广电旅游体育局 成文日期: 2022-02-28
名称: 旅行社解除旅游合同需承担的责任?
文号: 发布日期: 2022-02-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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旅行社解除旅游合同需承担的责任?

发布日期:2022-02-28  浏览次数:-

  答复:旅行社解除合同的,应当采取书面等有效形式通知游客。根据国家旅游局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制定的《GF-2014-2401团队境内旅游合同(示范文本)》规定:

  旅行社在行程开始前7日(按照出发日减去解除合同通知到达日的自然日之差计算,下同)以上(含第7日,下同)提出解除合同的,不承担违约责任,旅行社向旅游者退还已收取的全部旅游费用。

  旅行社在行程开始前7日以内提出解除合同的,或者旅游者在行程开始前7日以内收到旅行社不能成团通知,不同意转团、延期出行和改签线路解除合同的,旅行社向旅游者退还已收取的全部旅游费用,并按下列标准向旅游者支付违约金:

  行程开始前6日至4日,支付旅游费用总额10%的违约金;

  行程开始前3日至1日,支付旅游费用总额15%的违约金;

  行程开始当日,支付旅游费用总额20%的违约金。

  旅行社应当在取消出团通知或者旅游者不同意不成团安排的解除合同通知到达日起5个工作日内,为旅游者办结退还全部旅游费用的手续并支付上述违约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