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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浮市设立金融机构奖励试行办法
发布时间:2016-11-09 17:28:57 文档来源:云浮市商务局 查看次数:- 【字体:

      第一条  为鼓励金融机构和类金融机构来我市组建法人机构,以及设立区域总部和分支机构,进一步完善金融服务体系,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金融机构是指经国家金融业监管部门依法批准设立,持有金融经营许可证,依法从事金融业务的机构。包括银行机构、证券机构、保险机构、企业财务公司、信托公司、期货公司、金融租赁公司、汽车金融公司、消费金融公司、第三方支付机构等。

本办法所称类金融机构是指省级政府及其监管部门依法批准设立,从事相关资金融通业务的机构。包括融资租赁公司、小额贷款公司、融资性担保公司、典当行、交易中心(所)、股权投资公司、互联网金融公司以及其他新型小微金融机构(企业)。

第三条  凡在云浮辖区注册设立的金融机构和类金融机构依法持续经营满一年的,按照以下标准进行奖励:

一)对新设立金融机构的法人机构一次性给予奖励200万元。

(二)对新设立的类金融机构的法人机构一次性给予奖励20万元。

(三)对金融机构或类金融机构新设分支机构的一次性奖励10万元。

(四)金融机构或类金融机构在我市设立层级相同且相互间并无隶属关系的多个分支机构,只对其中一个分支机构给予奖励;对相互间存在隶属关系的不同层级分支机构,只对层级较高的一个分支机构给予奖励,已进驻云浮的机构再开设服务网点及分支机构不纳入此奖励范围。

(五)市辖内金融机构由支行成功升格为分行的参照本条的第(三)项给予奖励。

第四条  在云浮辖区新设立金融机构、类金融机构及其分支机构,奖励对象应在达到奖励条件之日起1个月内向市金融工作主管部门提交申请。需提交以下申报材料:

(一)提交书面申请和填报《金融机构奖励资金申报审批表》;

(二)属于金融机构的,应提供国家金融监管部门颁发的金融许可证或有效批文复印件等;属于类金融机构的,应提供省级政府及其监管部门批复文件或其他有效证明,无前置审批的,提供机构工商登记注册相关资料;

(三)验资报告或营运资金证明文件;

(四)市级金融工作主管部门和市级财政部门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第五条  新设金融机构和类金融机构奖励资金审核、拨付按以下程序进行:

(一)市级金融工作主管部门收到奖励申请后在20个工作日内征求有关监管部门意见,并会同市级财政部门进行初审;

(二)初审通过后,由市金融工作主管部门组织将拟奖励相关信息向社会公示7天;

(三)公示完毕,未接获有效投诉的,由市级金融工作主管部门将拟奖励情况报请市政府审批;

(四)市级财政部门根据市政府的审批意见拨付奖励资金。

第六条  申请奖励机构应承诺自收到奖励资金2年内,注册地址和营业地址不迁出云浮市辖区,不减少注册资本和营运资金,依法履行在云浮市的纳税义务,否则须全额退还奖励资金。

第七条  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生效,有效期3年。2016年1月1日之后符合本办法规定引进金融机构和类金融机构的,可以参照本办法的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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