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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信息公开 规章库

云浮市生态环境局政府信息公开

索引号: 114453000071759039/2024-00617 分类:
发布机构: 云浮市生态环境局 成文日期: 2024-12-23
名称: 案例18:云浮市云城区某石材有限公司未建立石材废物管理台账行政处罚案
文号: 发布日期: 2024-12-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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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18:云浮市云城区某石材有限公司未建立石材废物管理台账行政处罚案

发布日期:2024-12-23  浏览次数:-

  【案情简介】

  2024年5月29日,我局执法人员到达位于云浮市云城区安塘街道的云浮市云城区某石材有限公司进行现场检查。经查,该公司在2021年、2022年和2024年均委托第三方公司进行沉淀池浆和石材边角料的清理、处置工作,但未建立沉淀池浆和石材边角料等石材废物的管理台账,未能提供如实记录沉淀池浆和石材边角料等石材废物的种类、数量、流向、贮存、利用、处置等信息。

  【调查与处理】

  该公司未建立石材废物管理台账,违反了《云浮市石材生产加工污染防治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石材生产加工经营者应当建立废渣等石材废物的管理台账,如实记录所生产废物的种类、数量、流向、贮存、利用、处置等信息,实现石材废物可追溯、可查询。管理台账的保存期限不少于三年。”2024年6月7日,我局依法对云浮市云城区某石材有限公司进行立案调查。

  2024年6月11日,我局向云浮市云城区某石材有限公司送达了《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云环(云城)违改〔2024〕14号],责令该公司在限期内改正未建立石材废物管理台账的环境违法行为。该公司在整改期限内完成了对违法行为的整改工作。鉴于云浮市云城区某石材有限公司属于首次违法,在责令改正期限内改正违法行为,危害后果轻微,根据《云浮市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裁量规定》,属于《云浮市生态环境不予行政处罚的轻微违法行为目录》中不予处罚的情形,我局依法作出不予行政处罚的决定,并依法对该公司及主要责任人进行批评教育。

  【典型意义】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规定“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这一制度体现了行政处罚坚持“处罚与教育相结合”原则。对于本案说,该公司属于首次违法,我局通过批评教育并给予其改正的机会,促使其认识到行为的违法性和危害后果,主动改正违法行为,从而达到行政处罚目的,执法既有“力度”也有“温度”,很好地贯彻了“首违不罚”制度,体现了处罚与教育相结合、社会效果和法律效果相统一、法理相容的法治温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