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浮市林业局随机抽查事项清单 | |||||||||
序号 | 事项名称 | 检查依据 | 检查 对象 | 检查内容 | 检查 方式 | 抽查 比例 | 抽查频次(次/年) | 检查 主体 | 责任科室 |
1 | 森林资源保护和发展目标责任制考核检查 | 1.《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加快林业发展的决定》(中发〔2003〕9号)“24.坚持并完善林业建设任期目标管理责任制。各级地方政府对本地区林业工作全面负责,政府主要负责同志是林业建设的第一责任人,分管负责同志是林业建设的主要责任人。对林业建设的主要指标,实行任期目标管理,严格考核、严格奖惩,并由同级人民代表大会监督执行。各级地方党委组织部门和纪检监察机关,要把责任制的落实情况作为干部政绩考核、选拔任用和奖惩的重要依据”。2.《广东省森林保护管理条例》(广东省森林保护管理条例是1994年4月30日 广东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通过;根据1997年12月1日广东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通过《关于修改〈广东省森林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五条的决定》修正)“第四条 全省森林覆盖率应保持在百分之五十以上。各级人民政府负责人实行保护和发展森林资源任期目标责任制,其主要内容包括林业用地绿化率,活立木蓄积量年增长率,年采伐限额、森林防火和病虫害防治,林业用地保护,野生动物、植物保护”。3.《中共广东省委、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全面推进新一轮绿化广东大行动的决定》(粤发〔2013〕11号)。4.国家林业局《森林资源监督工作管理办法》(国家林业局令第23号)“第八条第二款 监督驻在地区、单位建立和执行保护、发展森林资源目标责任制,并负责审核有关执行情况的报告”。5.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东省森林资源保护和发展目标责任制考核办法》的通知(粤府函〔2016〕317号)。6.省政府与市政府每5年签订1次的《森林资源保护和发展目标责任合同书》。 | 县级人民政府 | 县级人民政府森林资源保护和发展目标责任制考核检查 | 监督检查 | 100% | 1 | 云浮市林业局 | 办公室牵头,有关科室、单位配合 |
2 | 林木采伐、木材运输、森林植物检疫等行政许可监督检查 | 《行政许可法》“第六十一条 行政机关应当建立健全监督制度,通过核查反映被许可人从事行政许可事项活动情况的有关材料,履行监督责任。第六十二条 行政机关可以对被许可人生产经营的产品依法进行抽样检查、检验、检测,对其生产经营场所依法进行实地检查。检查时,行政机关可以依法查阅或者要求被许可人报送有关材料;被许可人应当如实提供有关情况和材料”。 | 县级人民林业主管部门及行政许可被许可人 | 对被许可人从事行政许可事项的监督检查 | 随机 抽查 | 5%-10% | 2 | 云浮市林业局 | 政策法规科牵头,林政科、综合执法科、市林业有害生物防治检疫站配合 |
3 | 营造林实绩综合核查,森林采伐管理情况监督检查 |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十三条 各级林业主管部门依照本法规定,对森林资源的保护、利用、更新、实行管理和监督”。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第十一条 国务院林业主管部门应当定期监测全国森林资源消长和森林生态环境变化的情况”。《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加快林业发展的决定》(中发〔2003〕9号)“23.各级党委和政府要高度重视林业工作。要充分认识加强林业建设对实施可持续发展战略、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重要性和紧迫性,将其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做到认识到位,责任到位,政策到位,工作到位。各有关部门要认真履行职责,密切配合,支持林业发展。根据加快林业发展的需要,强化林业行政管理体系,加强各级政府的林业行政机构建设。建立完善的林业动态监测体系,整合现有监测资源,对我国的森林资源、土地荒漠化及其他生态变化实行动态监测,定期向社会公布”。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造林绿化工作的》(国发[1993]15号)“八、加强领导、坚持和完善各级领导任期造林目标责任制。……坚持检查、考核、通报、奖惩制度”。《广东省森林保护管理条例》(广东省森林保护管理条例是1994年4月30日 广东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通过;根据1997年12月1日广东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通过《关于修改〈广东省森林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五条的决定》修正)“第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行政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林业工作,负责本条例的组织实施和检查监督。乡(镇)人民政府负责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的林业工作。乡(镇)林业工作站负责指导和组结农村集体、个人发展林业生产”。 | 县级林业主管部门 | 对县级林业主管部门组织植树造林、恢复森林植被情况的督促、检查(检查内容包括林木采伐状况管理情况监督检查、对全国营造林实绩和成效进行综合核查等) | 随机 抽查 | 5%-10% | 2 | 云浮市 林业局 | 营林科技科牵头,林政科、综合执法科配合 |
4 | 各项建设工程占用、征用林地监督检查 | 《行政许可法》: “第六十一条 行政机关应当建立健全监督制度, 通过核查反映被许可人从事行政许可事项活动情况的有关材料,履行监督责任。行政机关依法对被许可人从事行政许可事项的活动进行监督检查时,应当将监督检查的情况和处理结果予以记录,由监督检查人员签字后归档。公众有权查阅行政机关监督检查记录。行政机关应当创造条件,实现与被许可人、其他有关行政机关的计算机档案系统互联,核查被许可人从事行政许可事项活动情况”;国家林业局《全国林地管理情况检查技术方案》( 资监函〔2014 〕5 号) 。 | 企业、个人、其他组织 | 上一年度经审批使用林地的建设项目和到目前仍然开采的石场。 | 随机 抽查 | 5%-10% | 2次 | 云浮市林业局 | 林政科牵头,综合执法科、市公安局森林分局配合 |
5 | 野生动物及其产品经营利用的监督管理 | 《行政许可法》: “第六十一条 行政机关应当建立健全监督制度,通过核查反映被许可人从事行政许可事项活动情况的有关材料,履行监督责任。行政机关依法对被许可人从事行政许可事项的活动进行监督检查时,应当将监督检查的情况和处理结果予以记录,由监督检查人员签字后归档。公众有权查阅行政机关监督检查记录。行政机关应当创造条件,实现与被许可人、其他有关行政机关的计算机档案系统互联,核查被许可人从事行政许可事项活动情况”。《中华人民共和国陆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2011年国务院令588号)“第二十八条 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对野生动物或者其产品的经营利用建立监督检查制度,加强对经营利用野生动物或者其产品的监督管理。 对进入集贸市场的野生动物或者其产品,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进行监督管理;在集贸市场以外经营野生动物或者其产品,由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或者其授权的单位进行监督管理“。《广东省野生动物保护管理条例》(2001年5月31日省第九届人大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通过,根据2012年7月26日省第十一届人大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五次会议《省人大常务委员会作修改决定》第三次修正)“第十条 禁止猎捕、杀害国家和省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禁止非法收购、出售保护野生动物及其产品。禁止介绍非法买卖保护野生动物及其产品。禁止为非法猎捕、宰杀、收购、出售、加工、利用、储存、运输、携带国家和省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及其产品提供工具或者场所。承运保护野生动物及其产品的,必须凭省保护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授权单位批准的运输证办理。 第十二条 因科学研究、驯养繁殖、展览或者其他特殊情况,需要猎捕省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的,必须经县级以上保护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向省保护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申请特许猎捕证或者特许捕捉证。 第十五条 鼓励具备种源、技术、场地、资金等条件的单位和个人开展野生动物的科学研究和驯养繁殖工作。驯养繁殖国家二级保护野生动物,由省保护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委托的单位审批,发给驯养繁殖许可证。第十六条 驯养繁殖野生动物的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收购、出售保护野生动物及其产品。 第十七条 驯养繁殖的国家二级保护野生动物和省重点保护野生动物或者其产品,由省保护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授权的市、县保护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指定单位收购、经营,并予公布。 第十八条 禁止非法加工、食用国家和省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及其产品。依法没收的国家和省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及其产品不得按食用动物加工、销售。 第十九条 因科学研究、驯养繁殖、展览或者其他特殊情况,需要收购、出售、运输、携带、邮寄、加工、利用,属省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及其产品的,必须报省保护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授权的单位批准;属于三有保护野生动物及其产品的,必须报县级以上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第二十条 运输、携带、邮寄保护野生动物及其产品,必须申领运输证。出县境的,由县级以上保护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核发;出省境的,由省保护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授权的单位核发”。 | 经营野生动物的酒店、养殖场所等企业、个人、其他组织 | 1.相关行政许可事项执行情况; 2.是否存在违反野生动物保护相关法律法规行为。 | 随机 抽查 | 5% | 2次 | 云浮市林业局 | 林政科牵头,综合执法科、市公安局森林分局配合 |
6 | 森林植物检疫监督检查 | 1. 《植物检疫条例》(1992年国务院令第98号修订): "第三条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农业主管部门、林业主管部门所属的植物检疫机构,负责执行国家的植物检疫任务。 第七条 调运植物和植物产品,属于下列情况的,必须经过检疫: (一) 列入应施检疫的植物、植物产品名单的,运出发生疫情的县级行政区域之前,必须经过检疫;(二) 凡种子、苗木和其他繁殖材料,不论是否列入应施检疫的植物、植物产品名单和运往何地,在调运之前,都必须经过检疫。 第八条 按照本条例第七条的规定必须检疫的植物和植物产品,经检疫未发现植物检疫对象的,发给植物检疫证书。发现有植物检疫对象、但能彻底消毒处理的,托运人应按植物检疫机构的要求,在指定地点作消毒处理,经检查合格后发给植物检疫证书;无法消毒处理的,应停止调运。 第十一条 种子、苗木和其他繁殖材料的繁育单位,必须有计划地建立无植物检疫对象的种苗繁育基地、母树林基地。试验、推广的种子、苗木和其他繁殖材料,不得带有植物检疫对象。植物检疫机构应实施产地检疫。" 2.《植物检疫条例实施细则(林业部分)》(1994年林业部令第4号) "第十二条 生产、经营应施检疫的森林植物及其产品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在生产期间或者调运之前向当地森检机构申请产地检疫,对检疫合格的,由森检员或者兼职森检员发给《产地检疫合格证》,对检疫不合格的发给《检疫处理通知单》。 第十四条 应施检疫的森林植物及其产品运出发生疫情的县级行政区域之前以及调运林木种子、苗木和其他繁殖材料必须经过检疫,取得《植物检疫证书》。 第十九条 调运检疫时,森检机构对可能被森检对象、补充森检对象或者检疫要求中的危险性森林病、虫污染的包装材料、运载工具、场地、仓库等也应实施检疫。如己被污染,托运人应按森检机构的要求进行除害处理。" 3.《广东省木材经营加工运输管理办法》(2011年粤府令第159号): "第二十条 禁止木材经营、加工单位和个人从事下列活动:(五)擅自经营、加工疫木和其他违反植物检疫法规的行为。" | 企业、个人、其他组织 | 1.检查涉苗涉木生产单位和个人生产经营的产品和场所是否带有检疫对象或危险性林业有害生物; 2.检查涉苗涉木生产单位和个人是否有违反林业植物检疫法规的行为; 3.检查涉苗涉木生产单位和个人被责令进行除害处理的情况。 4.查阅、摘录或者复制与检疫工作有关的资料,收集证据。 | 随机 抽查 | 5%-10% | 2次 | 云浮市 林业局 | 市林业有害生物防治检疫站牵头,综含执法科配合 |
7 | 森林病虫害防治监督检查 | 《森林病虫害防治条例》(1989年国务院令第46号): "第四条 森林病虫害防治实行"谁经营、谁防治"的责任制度。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制定措施和制度,加强对森林病虫害防治工作的领导。 第九条 各级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应当组织和监督森林经营单位和个人,采取有效措施,保护好林内各种有益生物,并有计划地进行繁殖和培养,发挥生物防治作用”。 第十六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或者其林业主管部门应当制定除治的森林病虫害的实施计划,并组织好交界地区的联防联治,对除治情况定期检查。" | 企业、个人、其他组织 | 1.是否用带有危险性病虫害的林木种苗进行育苗或者造林的; 2.是否发生森林病虫害不除治或者除治不力,造成森林病虫害蔓延成灾的; 3.是否隐瞒或者虚报森林病虫害情况,造成森林病虫害蔓延成灾的; 4.是否违反植物检疫法规调运苗木或者木材、竹材、木竹加工成品半成品。 | 随机 抽查 | 5%-10% | 2次 | 云浮市 林业局 | 市林业有害生物防治检疫站牵头,综含执法科、市公安局森林分局配合 |
8 | 林木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核发许可事项监督检查 | 1.《种子法》: “第三十二条申请取得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的,应当具有与种子生产经营相适应的生产经营设施、设备及专业技术人员,以及法规和国务院农业、林业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第三十三条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应当载明生产经营者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生产种子的品种、地点和种子经营的范围、有效期限、有效区域等事项。第四十七条农业、林业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种子质量的监督检查。种子质量管理办法、行业标准和检验方法,由国务院农业、林业主管部门制定”。 | 从事林木种苗生产经营的单位、个人 | 1.生产经营范围; 2.种苗质量; 3.生产经营档案、标签制度落实情况。 | 随机 抽查 | 10% | 2次 | 云浮市林业局 | 营林科技科牵头,综合执法科、市公安局森林分局配合 |
9 | 生态公益林的监督检查 | 1.《森林法》“第十三条 各级林业主管部门依照本法规定,对森林资源的保护、利用、更新,实行管理和监督”; 2.《中央财政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基金管理办法》(财农〔2009〕381号); 3.国家林业局《国家级公益林管理办法》(林资发〔2013〕71号; 4.《广东省生态公益林建设管理和效益补偿办法》(粤府令48号颁布,75号修订),《广东省生态公益林建设管理和效益补偿办法实施意见》(粤府函[2000]110号同意,省财财政厅、林业厅发布执行)、广东省财财政厅、林业厅《关于印发〈广东省省级生态公益林效益补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粤财农〔2014〕159号 ) | 集体,个人和其他企业 | 管护和资金使用情况 | 随机 抽查 | 5%-10% | 1次 | 云浮市林业局 | 营林科技科牵头,计财科、综合执法科配合 |
10 | 森林防火监督检查 | 《森林防火条例》 “第二十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森林防火指挥机构,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对森林防火区内有关单位的森林防火组织建设、森林防火责任制落实、森林防火设施建设等情况进行检查;对检查中发现的森林火灾隐患,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应当及时向有关单位下达森林火灾隐患整改通知书,责令限期整改,消除隐患。被检查单位应当积极配合,不得阻挠、妨碍检查活动”。《广东省森林防火管理规定》“第三条 各级人民政府实行森林防火工作行政领导负责制。各级林业主管部门对森林防火工作负有重要责任。公安消防等有关部门应当协同做好森林防火工作。 各级森林防火指挥部负责组织、协调、检查、监督本行政区域内的森林防火工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健全森林防火指挥部办公室,配备专职干部,负责日常工作”。《广东省森林防火实施办法》(粤府[1990]12号,粤府令75号修订)“第七条 省建立森林防火指挥部,负责组织、协调、指导检查监督全省各地森林防火工作。指挥部下设办公室,配备专职干部,负责日常工作。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组织有关部门设立森林防火指挥部,负责本地区的森林防火工作”。 | 县(市、区)、镇(街)、国有林场 | 森林防火区内对有关单位、个人森林防火管理、预防、扑救责任进行监督检查 | 随机 抽查 | 20-60% | 2次 | 云浮市林业局 | 防火办牵头,有关科室、单位配合 |
11 | 森林防火野外火源管理监督检查 | 《广东省森林防火管理规定》(1995年11月21日广东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通过,1997年和2003年修订) 第五条 在特别防火期内,禁止在林内和林缘用火。因特殊情况确需用火的,必须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授权单位批准,并采取安全措施。 | 县(市、区)、镇(街)、国有林场 | 野外火源管理工作进行监督检查 | 随机 抽查 | 20-60% | 2次 | 云浮市 林业局 | 防火办牵头,有关科室、单位配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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