官方微信
 |   移动版
 |  长者助手  |   长者专区  |  无障碍  |  智慧政务
网站支持IPv6
长者专区
当前位置:首页 > 云浮市人民政府门户网站 > 政务公开 > 基础信息公开 > 政策文件 > 其它文件 >正文
云浮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云浮市城市蓝线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云府办〔2019〕3号 )
  • 时间:2019-02-12 10:15
  • 来源:云浮市政府办公室
  • 浏览:-
  • 分享到:

YFFG2019004
 

云府办〔20193
 

云浮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云浮市

城市蓝线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

(该文件已废止)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云浮市城市蓝线管理实施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实施。执行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市自然资源局反映。
 

云浮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9年2月11日

 

云浮市城市蓝线管理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城市水系的保护与管理,协调城市建设开发,防止水环境污染和水域面积的减少,创造良好的人居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和《城市蓝线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云浮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城市蓝线,是指城市规划确定的江、河、湖、库、渠和湿地等城市地表水体保护和控制的地域界线。

第三条  本市城市规划区内城市蓝线的划定和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本市城市规划区包括市中心城区、县(市)城区、其他镇区的规划范围。

第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和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要进一步增强城市规划区内水域范围用地规划管理的意识,坚持严格保护、合理利用、依法管理、规范审批的原则。

对保护水体周边用地,应制定水体保护规划,以加强水体周边地区的建设管理。

第五条  城市蓝线管理实行统一管理与分级管理相结合,建立政府主导、相关行政主管部门牵头、有关部门分工负责的制度。市、县(市)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城市蓝线的划定、监督和管理工作。

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协助做好城市蓝线的管理工作。

第六条  任何单位或个人都有保护城市蓝线、服从城市蓝线管理的义务,有监督城市蓝线管理、对违反城市蓝线管理的行为进行检举的权利。

 

第二章  城市蓝线划定

   

第七条  编制各类城市规划,应当划定城市蓝线。

城市蓝线由市、县(市)、镇人民政府在组织编制各类城市规划时划定。

城市蓝线应当与城市规划一并报批。

第八条  城市蓝线的划定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保护优先,统筹规划,综合考虑城市水系的整体性、协调性、安全性和功能性,改善城市生态和人居环境,保障城市水系安全;

(二)控制范围界定清晰,与同阶段城市规划的深度保持一致,做好与其他各类规划控制线的有效衔接;

(三)应当综合考虑堤防、防洪、环保、景观、排灌等需要;

(四)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国家有关技术标准、规范的要求。

第九条  在编制城市规划时,应当明确城市蓝线下列内容:

(一)在城市总体规划编制阶段,应当确定城市规划区范围内需要保护和控制的主要地表水体,划定城市蓝线,明确城市蓝线保护和控制的要求以及城市蓝线的保护范围;

(二)近期建设规划应当明确重要的城市蓝线实施时序,以及城市蓝线内建设项目的规模和选址;

(三)在控制性详细规划编制阶段,规定城市蓝线范围内的保护要求和控制指标,明确城市蓝线的功能、等级、断面、宽度等控制指标及具体坐标;

(四)在修建性详细规划编制阶段,明确城市蓝线用地范围和具体坐标,提出城市蓝线建设原则或方案。

第十条  城市蓝线专项规划是城市总体规划的重要组成部分,可与城市总体规划同步编制,也可单独编制。

市中心城区蓝线专项规划由市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水行政主管部门共同组织编制,经市城乡规划委员会审议后,报市人民政府审批。

县(市)城区蓝线专项规划由县(市)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水行政主管部门共同组织编制,经县(市)城乡规划委员会审议通过,报县(市)人民政府审批。

区辖镇蓝线专项规划,由镇人民政府组织编制,经区人民政府审查同意后报市人民政府审批。

其他镇蓝线专项规划由镇人民政府组织编制,经县级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和城乡规划委员会审议通过,报县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实施。

第十一条  城市蓝线的划定、公示、报批应当与城市规划同步进行。城市蓝线应在批准前进行公示,征求群众意见,但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公开的除外。

第十二条  经批准的城市蓝线应当通过政府网站等形式向社会公布,接受公众监督。

第十三条  城市蓝线一经确定,未经原审批机关批准不得变更或调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对城市蓝线提出变更或调整:

(一)城市规划的修编对城市用地布局的调整引起城市蓝线的变化,需根据新的城市规划作相应变更的;

(二)城市规划修编引起城市规划区范围扩展时,城市蓝线范围作对应性调整,新扩展区应修编城市蓝线规划的;

(三)经论证批准的城市重要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穿越或占用城市蓝线,城市蓝线应作相应调整的;

(四)根据城市防洪排灌工程建设需要,城市蓝线应作调整的;

(五)其他确有必要调整城市蓝线的情况发生时,经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水行政主管部门进行专家论证后,城市蓝线应作相应调整的。

第十四条  因城市各层次的城市规划修编所引起的城市蓝线变更或调整,在审批相应层次的城市规划的同时予以审批。因其他原因引起的城市蓝线变更或调整,应提出具体变更或调整方案,并向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由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水、生态环境等行政主管部门组织论证后按城市规划审批程序报批。

 

第三章  城市蓝线管理

 

第十五条  在城市蓝线内进行各类建设,包括水体整治、修建控制引导水体流向的保护堤岸等工程,应当符合城市蓝线要求和有关规划技术管理规定。

倡导保留或恢复水体自然岸线,支持和鼓励生态岸线建设,改善城市生态环境。

第十六条  城市蓝线内的建设项目,应当依法向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办理城乡规划许可手续。涉及建设、水利、农业、绿化、林业、文物保护等其他行政审批事项的,还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办理相应审批手续。

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提出规划条件,审查总平面设计方案,核发选址意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必须符合城市蓝线管理要求。

第十七条   经批准的城市蓝线,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变更和调整,不得非法占用城市蓝线内的用地,不得改变城市蓝线内用地性质。

因建设或者其他特殊情况需要临时占用城市蓝线内用地或水域的,应当报经市、县(市)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并依法办理相关审批手续;临时占用后,应当限期恢复。

确需在城市蓝线范围内进行新建、改建、扩建各类穿河、跨河桥梁、码头、道路、管线和其他工程设施等相关建设活动的,应当由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水行政主管部门组织专家论证后申请办理审批手续。

第十八条 在城市蓝线内禁止进行下列活动:

(一)违反城市蓝线保护和控制要求的建设活动;

(二)擅自填埋、占用、改变城市蓝线内水域的活动;

(三)影响水系防护安全、破坏地形地貌的爆破、采石、取土、挖沙等活动;

(四)擅自建设各类排污设施,排放污染物、倾倒废弃物等活动;

(五)擅自建设各类与河道防洪滞洪、湿地保护、水源工程安全无关的建筑物、构筑物的活动;

(六)擅自设置围垦、种植阻碍防洪植物的活动;

(七)其他对城市水系保护构成破坏的活动。

第十九条  在城市蓝线范围内,应逐步迁出不符合城乡规划要求的建筑物、构筑物及其他设施,应限期拆除临时建筑物、构筑物或其他设施,恢复城市水系使用功能。

第二十条  城乡规划、水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对城市蓝线管理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并向同级人民政府和上级行政主管部门报告。

 

第四章  法律责任

 

二十一条  违反本办法,在城市蓝线范围内进行各类建设活动的,由城乡规划、水行政主管部门与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按照职责划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城市蓝线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罚。

第二十二条  违反本办法,在已经划定的城市蓝线范围内违反规定审批建设项目的,对相关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有效期至2024125。原《云浮市城市蓝线管制实施办法》(云府办〔201284号)自本办法施行之日失效。本办法有效期届满前六个月,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并结合实际情况评估修订。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政策解读链接:《云浮市城市蓝线管理实施办法》政策解读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
版权所有:云浮市人民政府门户网站 主办:云浮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承办:云浮市政务服务数据管理局 网站标识码:4453000050 ICP备案号:粤ICP备09015554号-1 粤公网安备 44530202000010号 -

您访问的链接即将离开"云浮市人民政府"门户网站 是否继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