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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浮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云浮市城市绿线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云府办〔2019〕2号 )
  • 时间:2019-02-12 10:11
  • 来源:云浮市政府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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YFFG2019003
 

云府办〔20192
 

云浮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云浮市

城市绿线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


(该文件已废止)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云浮市城市绿线管理实施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实施。执行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市自然资源局反映。
 

云浮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9年2月11日
 

云浮市城市绿线管理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城市绿线管理,改善生态环境,推进我市人居环境建设,促进城市健康、协调和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城市绿化条例》、《城市绿线管理办法》、《广东省城乡规划条例》、《广东省城市绿化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云浮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办法所称城市绿线,是指城市规划区内各类绿地范围的控制线,包括已建成绿地的控制线和规划预留绿地的控制线。

本办法所称城市规划区,是指城市和镇的建成区以及因城乡建设和发展需要,必须实行规划控制的区域。城市规划区的具体范围由有关人民政府在组织编制的城市总体规划和镇总体规划中,根据城乡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统筹城乡发展的需要划定。

第三条  本市城市规划区内城市绿线的划定和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本市城市规划区包括市中心城区、县(市)城区、其他镇区的规划范围。

第四条  城市绿线管理实行统一管理与分级管理相结合,建立政府主导、相关行政主管部门牵头、有关部门分工负责的制度。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城市绿线的划定、监督和管理工作。

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协助做好城市绿线的管理工作。

第五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把城市绿化的建设和维护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在城市建设中安排一定投资比例用于城市绿化;提高公众绿化和环境意识,组织全民义务植树活动。

 

第二章  城市绿线划定

 

第六条  城市绿地系统规划是城市总体规划的重要组成部分,可与城市总体规划同步编制,也可单独编制。

市中心城区绿地系统规划由市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共同组织编制,经市城乡规划委员会审议后,报市人民政府审批。

县(市)城区绿地系统规划由县(市)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共同组织编制,经县(市)城乡规划委员会审议通过,报县(市)人民政府审批。

区辖镇绿地系统规划,由镇人民政府组织编制,经区人民政府审查同意后报市人民政府审批。

其他镇绿地系统规划由镇人民政府组织编制,经县级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和城乡规划委员会审议通过,报县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实施。

城市绿地系统规划应确定城市绿化目标和布局,规定各类绿地的控制原则,合理布局公园绿地、生产绿地、防护绿地、附属绿地、环城绿地和其他绿带,确定其位置、性质、范围、面积等,充分发挥城市绿地的生态效益和社会效益。

第七条  控制性详细规划应当根据城市总体规划提出不同类型用地的界线、规定绿化率控制指标和绿化用地界线的具体坐标。

第八条  修建性详细规划应当根据控制性详细规划,明确各类绿地布局,划定绿地界线。根据绿地位置,结合绿地的生态社会效益,提出绿化植被配置的合理原则或方案,力求绿化植被多样化。

第九条  绿化视景通廊控制范围内建(构)筑物建设,其体型、高度、色彩、风格及建筑密度等必须依据城市规划要求严格控制。对于城区保护山体为中心的周边地区,应制定山体保护规划,以加强山体周边地区的建设管理。

第十条  下列区域应当界定为城市绿地,并根据有关标准规范要求划定城市绿线范围:

(一)公园绿地,是指向公众开放,以游憩为主要功能,兼具生态、景观、文教和应急避险等功能,有一定游憩和服务设施的绿地,包括综合公园、社区公园、专类公园、游园等;

(二)防护绿地,是指用地独立,具有卫生、隔离、安全、生态防护功能,游人不宜进入的绿地,包括卫生隔离防护绿地、道路及铁路防护绿地、高压走廊防护绿地、公用设施防护绿地等;

(三)广场用地,是指以游憩、纪念、集会和避险等功能为主的城市公共活动场地,且绿化占地比例宜大于或等于35%;绿化占地比例大于或等于65%的广场用地计入公园绿地;

(四)附属绿地,是指附属于各类城市建设用地(除“绿地与广场用地”)的绿化用地,包括居住用地、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设施用地、商业服务业设施用地、工业用地、物流仓储用地、道路与交通设施用地、公用设施用地等用地中的绿地;

(五)区域绿地,是指位于城市建设用地之外,具有城乡生态环境及自然资源和文化资源保护、游憩健身、安全防护隔离、物种保护、园林苗木生产等功能的绿地,包括风景游憩绿地、生态保育绿地、区域设施防护绿地、生产绿地等。

第十一条  城市公园、风景林地、防护绿地、生产绿地和铁路沿线两侧、江河两岸、水库周围等城市绿地的修建性详细规划和工程设计,由城市园林绿化、水务及铁路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审批。居住区绿地和单位附属绿地的修建性详细规划和工程设计,经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后,送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第十二条  经批准的城市绿线应当通过政府网站等形式向社会公布,接受公众监督。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城市绿地、服从城市绿线管理的义务,有监督城市绿线管理、对违反城市绿线管理的行为进行检举的权利。

第十三条  城市绿线划定后,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变更和调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按照法定程序报批变更和调整城市绿线:

(一)因城市总体规划修编对城市绿地布局进行调整的;

(二)因市政基础设施、公共设施建设需要调整的;

(三)因重大建设项目、技术改造需要调整的;

(四)确需变更和调整的其他情形。

城市绿线的变更和调整应当遵循绿地总量平衡的原则。

 

第三章  城市绿线管理

 

第十四条  城市绿线范围内的现有绿地和规划绿地,由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登记造册,编制规划绿线控制图。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依据规划绿线控制图,编制分期实施计划。

城乡规划、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现有城市绿地和规划绿地的数据库,实施绿地数据的动态管理。

第十五条  城市绿线范围内的公园绿地、防护绿地、生产绿地、居住区绿地、道路绿地、风景林地等,应当依照《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公园设计规范》和《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等标准进行绿地建设。

住区绿化、单位绿化及各类建设项目的配套绿化都要达到《城市绿化规划建设指标的规定》、《广东省城市绿化条例》的标准。

第十六条  城市绿线范围内用地应当依据城市规划进行绿化建设。经批准并按城市规划要求,可进行城市道路、地上地下管(杆)线、建筑小品、绿地管理用房、市政公用设施、交通管制设施、恢复遗存历史文化景点等建设。

第十七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侵占和损坏城市绿线内的绿地、植被、绿化设施等,不得改变绿化用地性质,不得在城市绿线范围内进行拦河截溪、取土采石、设置垃圾堆放场、排放污水以及其他对生态环境构成破坏的活动。

第十八条  在城市绿线范围内,禁止下列行为:

(一)擅自改变城市绿线内土地使用性质;

(二)擅自侵占城市绿线内土地;

(三)在城市绿线内违反法律法规、强制性标准和已批准的规划进行开发建设;

(四)破坏城市绿线内地形、地貌、水体和景物景观;

(五)擅自砍伐移植城市绿线内树木、破坏植被;

(六)擅自搭建临时设施、永久性建筑物或构筑物。

第十九条  在城市绿线范围内,应逐步迁出不符合城乡规划要求的建筑物、构筑物及其他设施,应限期拆除临时建筑物、构筑物或其他设施,恢复城市绿地使用功能。

第二十条  因建设或者其他特殊情况,需临时占用城市绿地的,必须按照《广东省城市绿化管理条例》等规定报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同意,交纳恢复绿化补偿费,并办理相关手续。占用期满后,由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组织恢复绿地。临时占用绿地造成相关设施破坏的,占用者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十一条  城市新建、改建、扩建等建设工程,必须按照确定的绿地率指标和修建性详细规划划定的城市绿线,确定绿地范围,配套建设绿地。配套建设绿地的绿线以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附图为准。

配套建设绿地应当与建设工程同步设计、同步施工、同步验收。对配套建设绿地的绿线未达到规划设计要求的,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不予核发竣工验收合格证明文件。验收时达不到规定标准的,不得投入使用。

第二十二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对外销售商品房时,必须如实告知消费者本居住区的绿地率、绿地面积及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附图载明的绿线位置,不得将绿线以外的临时性绿地作为规划配套绿地对外宣传。

第二十三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将绿线以外的临时性绿地作为规划配套绿地对外宣传的,由市场监管行政主管部门依法予以处罚;给当事人造成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第二十四条  居住区规划配套建设的绿地不得擅自改作他用。确需变更的,应当经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过半数的业主且占总人数过半数的业主同意,并依法到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和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办理有关手续。

第二十五条  城乡规划、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对城市绿线的控制和实施情况进行检查,并向同级人民政府和上级行政主管部门报告。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六条  违反本办法,擅自改变城市绿线内土地用途、占用或者破坏城市绿地的,由城乡规划、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与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城市绿化条例》、《城市绿线管理办法》、《广东省城乡规划条例》、《广东省城市绿化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罚。

第二十七条  违反本办法,在已经划定的城市绿线范围内违反规定审批建设项目的,对相关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有效期至2024125。原《云浮市城市绿线管制实施办法》(云府办〔201285号)自本办法施行之日失效。本办法有效期届满前六个月,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并结合实际情况评估修订。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政策解读链接:《云浮市城市绿线管理实施办法》政策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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