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2007年第一批)的通知
根据省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开展全国税务系统税收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粤地税函〔2006〕612号)要求,市局对现行的税收规范性文件进行了集中清理,第一批清理结果如下:
一、全文已失效或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19件
序号 |
文件名称 |
文 号 |
清理结果 |
原因 |
1 |
关于信用社等企业征收营业税具体问题的批复 |
云地税发[1995]017号 |
废止 |
已执行上级有关税收政策 |
2 |
关于加强市直道路运输行业税收管理的通知 |
云地税发[1995]064号 |
废止 |
执行时间过期 |
3 |
关于印发《土地增值税纳(免)税证明》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
云地税发[1995]092号 |
废止 |
实际已没有执行 |
4 |
关于定额户所得税核定带征率的通知 |
云地税发[1995]105号 |
废止 |
执行时间过期 |
5 |
关于我市地方国有企业所得税征管问题的通知 |
云地税发[1996]033号 |
废止 |
执行时间过期 |
6 |
关于香农采割松脂及收购环节取得收入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批复 |
云地税发[1996]096号 |
废止 |
已执行上级有关税收政策 |
7 |
关于印发《云浮市特种消费行业临聘人员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
云地税发[1996]106 |
废止 |
已执行上级有关税收政策 |
8 |
关于对厨师征收个人所得税的通知 |
云地税发[1996]110号 |
废止 |
已执行上级有关税收政策 |
9 |
关于工商银行一九九五年度取得的财政债券收益是否征收营业税问题的批复 |
云地税发[1996]121号 |
废止 |
执行时间过期 |
10 |
关于重新核定我市企业所得税带征率的通知 |
云地税发[2000]096号 |
废止 |
执行时间过期 |
11 |
关于印发《云浮市地方税务系统减免税审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
云地税发[2001]74号 |
废止 |
现按《税收减免管理办法(试行)》(国税发[2005]129号)执行 |
12 |
关于《居民住房可否按出租的用途不同分别税率征收的请示》问题的批复 |
云地税函[2001]98号 |
废止 |
已执行上级有关税收政策 |
13 |
关于社会保险费延期缴纳审批有关问题的通知 |
云地税发[2002]94号 |
废止 |
审批权下放,按《广东省社会保险费征缴办法》执行 |
14 |
关于确定建筑安装纳税主体问题的批复 |
云地税函[2003]81号 |
废止 |
已执行上级有关税收政策 |
15 |
关于印发云浮市地方税务局车辆税收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
云地税发[2003]201号 |
废止 |
执行时间过期 |
16 |
关于印发《云浮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加强建筑安装行业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的通告》的通知 |
云地税发[2004]152号 |
废止 |
与《关于加强建筑安装行业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的通知》(云地税发[2004]150号)重复而取消 |
17 |
关于印发《云浮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实施资源税代扣代缴制度的通告》的通知 |
云地税发[2004]153 |
废止 |
已执行上级有关税收政策 |
18 |
关于转让企业全部资产是否征收营业税问题的批复 |
云地税函[2005]280号 |
废止 |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转让企业产权不征营业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2]165号)已明确,此文件不再保留 |
19 |
关于居民住房出租适用税率的批复 |
云地税函[2005]348号 |
废止 |
现按《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进一步加强个人出租房屋税收征管的通知》(粤地税发〔2006〕121号)执行 |
二、部分条款已失效或废止涉及的税收规范性文件4件
序号 |
文件名称 |
文 号 |
清理结果 |
废除内容 |
原因 |
1 |
关于确定土地增值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 |
云地税发[1995]051号 |
部分废除 (第2条失效) |
第二条:“二、关于普通标准住宅与其他住宅的具体划分界限问题。凡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属于普通住宅:1、高级公寓,别墅、度假村等;2、一个住宅单位(即每套)建筑面积在130平方米以上的住宅;3、装修标准有大理石或高级木地板、内墙粘墙纸、天花吊顶棚或使用更高级的建筑材料之一例住宅;4、其他高标准住宅。” |
现按《广东省建设厅关于确定我省普通住房标准的通知》(粤建房字[2005]58号)执行 |
2 |
关于个体工商定额户所得税核定带征率的通知 |
云地税发[2001]33号 |
部分废除 (附件:“交通运输业”部分失效) |
附件《个体定额所得税带征率表》:“交通运输行业 征收范围:从事客、货运和装卸、搬运等业务 带征率:1%” |
现按《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货物运输业若干税收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4]88号)和《关于调整云浮市交通运输业所得税带征率的通知》(云地税发[2004]17号)执行 |
3 |
关于规范我市市直(含云城区)摩托车销售行业所得税管理的通知 |
云地税发[2003]26 |
部分废除 (第1条失效) |
第一条:“一、对从事摩托车销售的企业实行查帐征收企业所得税,按税法规定确实难以实行查帐征收的,报经市局核准,可采用查实营业额带征所得税的征收方式,带征率按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确定企业所得税带征率的通知》(粤地税发[2000]102号)规定的1.5%执行。” |
现按《转发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关于规范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云国税发[2005]156号)执行 |
4 |
关于调整云浮市公路运输业税收定额及所得税带征率的通知 |
云地税发[2003]202号 |
部分废除 (第2条失效) |
第二条:“二、统一我市公路运输业的所得税带征率。对从事公路运输业经营的单位和个人,其应缴的企业所得税或个人所得税的带征率统一为1.5%”。 |
现按《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货物运输业若干税收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4]88号)和《关于调整云浮市交通运输业所得税带征率的通知》(云地税发[2004]17号)执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