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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发云浮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服务我市镇域经济发展若干意见的通知
  • 时间:2005-06-21 00:00
  • 来源:市府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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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府直属各单位:

全市镇域经济工作会议后,市工商局认真贯彻落实会议精神,行动快,措施好。现将该局《关于服务我市镇域经济发展的若干意见》转发给你们,供大家借鉴学习。希望各地各单位积极行动起来,拿出切实有效的措施和办法,全力推动我市镇域经济的发展。

 

 

 

 

OO五年六月十四日

 

 

 

关于服务我市镇域经济发展的若干意见

 

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二OO五年五月三十日

 

一、积极引导扶持发展农村个体私营经济,推进农业和农村经济结构调整和农业产业化经营

1、继续执行各项引导扶持个体私营经济发展的政策规定。根据《中共广东省委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民营经济发展的决定》、《广东省关于促进个体私营经济加快发展的实施办法》、省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工商局关于改革企业登记注册工作若干意见》(粤府办[2003]84号)和省工商局《关于促进县域经济加快发展的若干意见》(粤工商[2004]29号)、《转发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贯彻实施〈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促进农民增加收入若干政策的意见〉的通知》(粤工商企管字[2004]205号)及市委市政府《关于加快民营经济发展的意见》(云发[2003]4号)等文件精神,继续落实市场主体准入改革的相关措施。市工商局制定的有关改革企业登记注册工作、促进个体私营经济加快发展等相关政策措施适用于农村企业和个体工商户。

2、突出重点行业和领域,积极引导支持农村发展个体私营经济。根据农业和农村经济结构调整、农业产业化经营要求,积极引导农村个体私营企业向农产品加工业、种养业以及为农业生产服务的行业拓展;引导农村个体私营专业户、专业村、专业镇的发展;引导农村个体私营企业从事食品加工特别是以粮食为主要原料的加工业,以及其它农副产品加工业;引导支持农民承包开发荒山、荒地、荒滩和退耕还林、还草,从事有特色经济作物的种植业和畜、禽、鱼类的养殖业;引导农村个体私营企业实行多种形式的优化组合,把千家万户分散的加工业、种植业、养殖业同千变万化的大市场联系起来,形成产供销、工商贸一体化的经营格局。

3、继续落实关于促进农民增加收入的有关政策规定。对农村流动小商小贩、农民在集贸市场或者地方政府指定区域内销售自产农副产品的,免予工商登记和免收工商行政管理的各项收费。对免予工商登记的个体经营者进行备案,对其经营行为加强监管,依法查处违法经营行为。对不符合免予工商登记条件的无照经营行为,依据《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广东省查处无照经营行为条例》予以查处。

4、全力推进对个体工商户分层分类登记管理改革,方便农民就近申办个体工商户及验照。对申请人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予以当场登记;条件具备的,当场核发营业执照。积极推行个体工商户滚动验照改革,对农村个体工商户可按成立月份或注册号尾数确定验照月份;可以提前验照;验照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可当场办理验照手续。

5、积极探索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的登记管理,依法确立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的市场主体资格。农村专业合作社可根据出资规模、社员人数、经济责任方式、利润分配方式等,依照现行法律法规,自主选择公司制、合伙企业等类型申办登记注册。专业合作社的名称中允许使用“专业合作社”字样。按照农村信用合作社改革政策,积极支持农村信用合作社深化改革,依法及时做好农村信用合作社重组的登记注册工作。

二、积极支持农村乡镇、村组集体所有制企业改组改制,建立现代企业制度,发展农业龙头企业和骨干企业

6、大力支持农村发展多种所有制和多种经营形式,引导建立现代企业制度。以明晰产权为重点,积极支持农村乡镇企业和村组集体所有制企业改组改制,实施规范的公司制改造,完善法人治理结构,促进企业管理,提高企业经济效益。积极鼓励、大力支持农业龙头企业充分发挥联结企业与农户的桥梁和纽带作用,以多种利益联结方式,形成“公司+基地+农户”的经营模式,促进农业企业化和产业化进程,努力提高农业的市场化程度。

7、积极支持发展农业龙头企业和骨干企业。主动为农业龙头企业和骨干企业提供企业登记咨询服务,为企业登记提供各种便利措施,支持符合条件的企业组建企业集团,增强市场竞争能力。鼓励支持现有个体私营企业发展农产品加工业和贸、工、商一体化经营。

8、依法严格执行前置审批规定。除现行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务院规定的行政审批项目外,一律不作为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登记注册的前置审批条件。

9、降低市场主体准入门槛,积极支持农业企业集团化经营。农业集团有限公司的登记条件,放宽为母公司注册资本在3000万元以上,有3个以上控股子公司,母子公司注册资本总和达到6000万元以上;科技型农业企业集团有限公司的登记条件,进一步放宽为母公司注册资本在1500万元以上,有3个以上控股子公司,母子公司注册资本总和达到3000万元以上。从事科技、技术研究、开发、咨询及服务的科技型私营有限公司,注册资本最低为3万元。农产品加工型非公司制企业,出资额和出资方式、经营方式、组织形式、雇工人数等非关键条件尚有欠缺,但在1年内能够完善的,可先核发有效期为1年的临时营业执照。

10、放宽农业龙头企业和山区企业冠省名条件。省级扶贫农业龙头企业或山区从事生产型、科技型经营的企业,注册资本达到300万元以上,可以申请冠省名。

三、积极培育、繁荣农村市场,大力推进商标品牌战略,支持加快农村“三化”建设

11、积极支持农村市场建设。支持地方政府改造提升现有农副产品批发市场和集贸市场,完善市场服务功能,改善市场设施和环境,促进农产品流通,活跃农村经济。对管理规范的大型农产品市场,支持冠省名。

12、积极培育、繁荣农村市场主体。鼓励、支持农村个体私营企业参与农副产品批发市场和集贸市场的经营,引导、扶持发展各类农业经纪人,搞活、扩大农副产品流通,促进农民增收。认真做好农民进入集贸市场销售自产农副产品的引导服务和管理工作,引导和扶持农民进入城市市场,设立直销点,经营、销售优质、无公害农副产品。

13、鼓励发展灵活多样的经营方式。大力支持发展经纪人代理、农产品拍卖、网上交易等交易服务方式,引导农村各类企业发展电子商务、连锁经营、物流配送等现代流通方式。积极支持农业生产资料专营机构在农村建立机构连锁经营。凡属连锁企业的分支机构,可持隶属企业的有关证明文件专营农业生产资料。支持邮政系统开展直接为农民生产生活服务的连锁配送业务,活跃繁荣农村市场,规范经营行为,促进搞活农村流通。

14、紧密结合我市实施名牌带动战略,促进农业产业化、市场化进程。加强与农业部门合作,扶持农业企业,尤其是农业龙头企业、骨干企业和农业经济合作组织,立足本地区自然资源,选择具有地域特色和比较优势的农产品或加工工艺为重点,积极申报注册商标,为培育农产品品牌奠定法律基础。加强与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合作,引导农业企业在使用商标的同时,提高农产品质量,建立农产品标准,促进农业企业形成“公司+农户+商标”的经营模式,促进农业规模化发展。

15、大力推进实施农产品地理标志制度。加强与农业行政管理部门、农业行业协会等单位的沟通,协助和支持具有监管能力的基层组织,对有传统地方特色和独特品质、生产较集中或产销量较大、具有带动作用的农产品地理标志,申请注册证明商标或集体商标。积极协助和引导有一定特色农产品出口规模的地区或者农业龙头企业了解相关国家商标保护法律制度,申请商标国际注册。

16、积极推进农产品“著名商标”保护工作。积极协助有一定知名度、产品技术含量高、质量好、市场覆盖面广的农业企业争创著名商标和驰名商标。积极协助农业企业解决名称权、商标权纠纷。

四、加强农村市场监管机制建设,切实加强农村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严厉打击违法经营行为,维护农民合法权益

17、努力维护粮食、棉花等重要农副产品市场交易秩序。进一步加大粮食交易市场监管力度,严厉打击无照经营、哄抬物价、掺杂使假以及倒卖陈化粮和擅自改变陈化粮用途的违法行为。按照国务院关于深化棉花流通体制改革的要求,严把棉花市场主体准入关,规范经营行为,逐步建立和完善多渠道经营、公平竞争、合理有序的粮食、棉花市场秩序。

18、深入开展红盾护农行动,加强农资市场监管。切实依法加强对农药、化肥、种子等农资市场的监管,认真贯彻国务院关于继续深化化肥流通体制改革的政策,加强化肥市场的监管力度,适度拓宽化肥经营渠道,鼓励化肥经营企业公平竞争,减少流通环节,热情服务农民。严厉打击、严肃查处制售假化肥、假种子、假农药等坑农害农的违法行为。

19、加强市场巡查,强化农村市场日常监管,依法保护农民合法权益。依法从重从快查清和处理涉农案件,根据农村季节性特点,适时组织专项执法检查;根据农村商品消费特点,加强对农村集市的监督检查,严厉打击以“送货下乡”为名销售假冒伪劣商品的行为。加大对分散在城乡结合部和村镇的各类商品批发市场、集贸市场、个体商贩的监管力度,严防不法商贩将假冒伪劣商品向农村转移。

20、加强对农村食品市场的监管。以农村集贸市场、集市、食品店为主要对象,以取缔无照经营为重点,加强执法检查。进一步强化农村食品市场监管体制建设,探索适合农村食品市场特点的商品准入制度,严把食品进货关;强化上市食品质量的监督检查,做好农村食品市场质量监测;适时发布农村食品消费警示,坚持防范与查处并举,确保农村食品消费安全。

21、严厉查处涉农商标违法行为。加大执法力度,集中查处流通领域侵犯农产品商标、集体商标和证明商标专用权案件。严厉打击非法印制和销售侵权假冒商标标识的行为,从源头上制止假冒侵权行为的发生。

22、大力加强农村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在农村广泛开展“红盾维权进社区、进市场、进村镇”活动,依托农村村镇基层组织,广泛建立12315消费者申诉举报联系点,大力推进农村消费者申诉举报网络建设,在乡村建立“红盾维权站”,方便农民消费者就近申诉举报,不断完善农村消费维权体制和机制。完善农村消费纠纷解决机制,发挥农村基层工商所的职能作用,及时依法解决农村消费纠纷,特别注意解决好因农资消费引发的群体性投诉,为农村社会稳定服务。加强农村消费者权益保护宣传教育工作,广泛开展送法下乡活动,利用多种形式宣传消费者权益保护方面的法律法规,在农民中普及消费维权知识,增强广大农民群众的消费维权意识,不断提高依法维权的自觉性,更有效地维护农民消费者合法权益。

五、创新监管执法机制和制度,提高监管执法效能

23、对涉农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实行信用分类监管制度。按企业和个体工商户遵守工商行政管理法律法规情况,分为A、B、C、D四个管理类别,分别落实相应的激励、警示、惩戒和淘汰等监管措施,促进涉农企业和个体工商户依法守信经营。

24、创新农资市场商品质量监管制度。建立农资市场科学监管体系,全面落实农资企业信用分类监管措施。完善和确保落实农资经营企业、个体工商户“两账两票一书一卡”(进销货台账、进销货发票、农资商品质量责任书、农资商品质量信誉卡)制度。

25、完善农产品市场准入制度。大力推行农产品市场准入制度,扶持优质农产品和农业产业化发展,实行场厂挂钩、场地挂钩,对名牌优质农产品进入市场开辟绿色通道,鼓励和引导在城乡广泛开办绿色、无公害名优农产品直销店。

    26、完善和落实挂钩联系制度。继续落实全市工商系统领导干部与村镇、农业企业挂钩联系制度,加强与农业龙头企业、国有粮食购销企业、需转制的乡镇企业等有代表性的农村企业的工作联系,切实帮助解决改革发展中遇到的实际问题,促进健康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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