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已废止】关于印发新购置车辆入户征收价格
调节基金代征事项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府直属各单位:
根据《云浮市价格调节基金征集使用管理办法》(云府办〔2010〕116号)的有关规定,现就新购置车辆入户征收价格调节基金代征事项补充通知如下:
一、为理顺价格调节基金征收工作,对新购置车辆入户征收价格调节基金统一委托由市、县两级国税部门代征。
二、征收标准按《云浮市价格调节基金征集使用管理办法》(云府办〔2010〕116号)规定,以车辆购置税额的3%征收。
本通知从
云浮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O
主题词:经济管理 价格 基金 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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