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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浮市交通运输局关于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公告》政策解读
  • 时间:2017-12-29 09:00
  • 来源:云浮市交通运输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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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出台背景

根据《云浮市法制局转发广东省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关于做好“放管服”改革、生态文明建设涉及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云法函〔2017〕17号)和《云浮市法制局转发广东省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关于转发〈国务院法制办公室关于做好生态文明建设和环境保护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的函〉的通知》(云法函〔2017〕22号)的要求,结合我市政府文件清理的工作部署,我局对本单位制定的规范性文件进行了全面清理,形成了《云浮市交通运输局规范性文件清理意见表征求意见稿)》我局就《云浮市交通运输局规范性文件清理意见表(征求意见稿)》向社会公众、各县级局和市局机关各科室征求意见。截至2017年1211日,征求意见对象已回复无意见或逾期不复视为无意见。根据上述情况,我局政策法规科对征求意见稿相关材料进行了合法性审核,经局长办公会议讨论通过之后,形成了《送审稿》。

    二、主要内容

涉及的规范性文件清理意见如下:

(一)拟废止云浮市交通运输局关于印发《云浮市机动车驾驶员培训行业管理制度》的通知(云交运〔2009〕52号)。此文与现行部门规章不相适应,经研究,我局决定对该文件予以废止

机动车驾驶员培训行业引用的法律依据进行了新的修改,适用的依据为《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2016年2月6日国务院令第666号第二次修正)参照《广东省政府规章清理工作规定》第十六条第(三)项“主要内容已被新制定或者修订后的法律、法规涵盖的”应当予以废止的规定,拟予以废止。

(二)拟废止云浮市交通运输局《关于加强道路运输车辆二级维护管理工作的通知》(云交运〔2010〕2号)。此文与现行部门规章不相适应,经研究,我局决定对该文件予以废止道路运输车辆二级维护管理工作引用的法律依据进行了新的修改,适用的依据为《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2016年2月6日国务院令第666号第二次修正)参照《广东省政府规章清理工作规定》第十六条第(三)项“主要内容已被新制定或者修订后的法律、法规涵盖的”应当予以废止的规定,拟予以废止。

(三)拟废止云浮市交通运输局《关于加强公共汽车行业管理工作的通知》(云交运〔2010〕3号)。此文与现行部门规章不相适应,经研究,我局决定对该文件予以废止公共汽车行业管理工作引用的法律依据进行了新的修改,适用的依据为《城市公共汽车和电车客运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令2017年第5号)参照《广东省政府规章清理工作规定》第十六条第(三)项“主要内容已被新制定或者修订后的法律、法规涵盖的”应当予以废止的规定,拟予以废止。

(四)拟废止云浮市交通运输局《关于加强云浮市机动车驾驶员IC 卡计时培训管理的通知》(云交运〔2012〕277 号)。此文与现行部门规章不相适应,经研究,我局决定对该文件予以废止机动车驾驶员IC 卡计时培训管理引用的法律依据进行了新的修改,适用的依据为《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2016年2月6日国务院令第666号第二次修正)参照《广东省政府规章清理工作规定》第十六条第(三)项“主要内容已被新制定或者修订后的法律、法规涵盖的”应当予以废止的规定,拟予以废止。

(五)拟废止云浮市交通运输局《关于规范城乡公共汽车有关工作的通知》(云交运〔2014〕83 号)。此文与现行部门规章不相适应,经研究,我局决定对该文件予以废止城乡公共汽车有关工作引用的法律依据进行了新的修改,适用的依据为《城市公共汽车和电车客运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令2017年第5号)参照《广东省政府规章清理工作规定》第十六条第(三)项“主要内容已被新制定或者修订后的法律、法规涵盖的”应当予以废止的规定,拟予以废止。

(六)拟废止云浮市交通运输局《云浮市交通运输局关于加强机动车驾驶员培训行业统筹规划的通知》(云交运〔2014〕172 号)。此文与现行部门规章不相适应,经研究,我局决定对该文件予以废止机动车驾驶员培训行业引用的法律依据进行了新的修改,适用的依据为《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2016年2月6日国务院令第666号第二次修正)参照《广东省政府规章清理工作规定》第十六条第(三)项“主要内容已被新制定或者修订后的法律、法规涵盖的”应当予以废止的规定,拟予以废止。

)拟废止云浮市交通运输局《超限运输行政处罚裁量权细化标准》(云综执〔2012〕11号)。2017年8月19日,交通运输部修订发布的《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16年第62号),对车辆违法超限运输行为处罚作出修改,对车货总质量超过限定标准的,但未超过1000千克的,予以警告;超过1000千克的,每超1000千克罚款500元,最高不得超过30000元。参照《广东省政府规章清理工作规定》第十六条第(三)项“主要内容已被新制定或者修订后的法律、法规涵盖的”应当予以废止的规定,拟予以废止。

    (八)拟废止云浮市交通运输局关于印发《关于统一手拖、摩托车公路养路费征收标准的通知》的通知(云交运〔199468号)、《关于亦耕亦运手扶拖拉机征收公路养路费得补充通知》(云价〔1995〕02号、云交〔1995〕08号)、《云浮市汽车、摩托车营业性维修收费标准》(云交〔1995〕207号)、《云浮市汽车、摩托车维修行业管理费征收暂行办法》(云交〔1995〕201号)。此文与现行部门规章不相适应,经研究,我局决定对该文件予以废止。

上述引用的法律依据由于费改税政策出台而进行了新的修改。参照《广东省政府规章清理工作规定》第十六条第(三)项“主要内容已被新制定或者修订后的法律、法规涵盖的”应当予以废止的规定,拟予以废止。

上述四份文件由于年份已久,正式公文已移交云浮市档案局。

(九)拟废止云浮市交通运输局关于印发《关于统一制作和使用公交客运线路标志牌的通知》(云交运〔2013126号)。此文与现行部门规章不相适应,经研究,我局决定对该文件予以废止。公共汽车行业管理工作引用的法律依据进行了新的修改,适用的依据为《城市公共汽车和电车客运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令2017年第5号)。参照《广东省政府规章清理工作规定》第十六条第(三)项“主要内容已被新制定或者修订后的法律、法规涵盖的”应当予以废止的规定,拟予以废止。 

 三、贯彻落实

为方便群众办事,进一步发挥行政许可事项标准的规范审批行为、提高审批效率作用,我局按照省、市编办的工作要求,根据本局工作要求,云浮市交通运输局关于规范性文件清理意见表(征求意见稿)》已经 2017 年 12 月 19 日局务会议通过,并于 2017 年 12 月26 日经云浮市法制局合法性审查同意,自 2017 年 12 月 26 日发布云浮市交通运输局关于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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