官方微信
 |   移动版
 |  长者助手  |   长者专区  |  无障碍  |  智慧政务
网站支持IPv6
长者专区
当前位置:首页 > 云浮市人民政府门户网站 > 政务公开 > 基础信息公开 > 政策文件 > 政策解读 > 文件解读 >正文
《云浮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规范性文件清理目录》解读
  • 时间:2017-11-30 00:00
  • 来源:云浮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 浏览:-
  • 分享到:

《云浮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规范性文件

清理目录》解读

 

一、背景依据

根据市法制局《转发广东省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关于做好“放管服”改革、生态文明建设涉及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云法函〔2017〕17号)、《转发广东省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关于转发〈国务院法制办公室关于做好生态文明建设和环境保护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的函〉的通知》(云法函〔2017〕22号)的要求,结合我市政府文件清理的工作部署,我局对本单位制定的,以及对承接市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职责并由其组织制定的规范性文件,进行了全面清理。以《云浮市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 云浮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公告》(云食安办〔2017〕46号),发布了《云浮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规范性文件清理目录》。

二、主要内容

清理目录涉及的规范性文件清理意见如下:

(一)废止《云浮市食品安全委员会关于印发云浮市食品安全举报奖励办法的通知》(云食安委〔2012〕2号)。2017年8月9日,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财政部修订发布的《关于印发食品药品违法行为举报奖励办法的通知》(食药监稽〔2017〕67号),整合了原国务院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颁布的《关于建立食品安全有奖举报制度的指导意见》(食安办〔2011〕25号)和原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财政部联合印发的《食品药品违法行为举报奖励办法》(国食药监办〔2013〕13号),将举报奖励适用范围从保健食品、药品、化妆品、医疗器械扩展到食品(含保健食品)、药品、化妆品、医疗器械全领域,实现全覆盖;且原云食安委〔2012〕2号文所规定的执法部门监督管理职责在我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体制改革之后已经调整,参照《广东省政府规章清理工作规定》第十六条第(三)项“主要内容已被新制定或者修订后的法律、法规涵盖的”规定,应当予以废止。

(二)废止《云浮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云浮市食品药品安全信用体系评价办法(试行)的通知》(云食药监办〔2012〕79号)。该文实施之后,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先后发布或联合发布了《关于推进食品药品安全信用体系建设的指导意见》(食药监稽〔2015〕258号)、《关于印发食品安全信用信息管理办法的通知》(食药监食监二〔2016〕110号)、《关于对食品药品生产经营严重失信者开展联合惩戒的合作备忘录》(发改财金〔2016〕1962号)和《关于印发对税务等领域信用A级食品药品生产经营者实施联合激励措施的通知》(食药监办稽函〔2017〕71号)。参照《广东省政府规章清理工作规定》第十六条第(五)项“主要内容已不适应经济社会发展需要的”规定,应当予以废止。目前,我局结合上级相关文件要求,制定了《关于加快推进食品药品安全信用体系建设的实施方案》(云食药监办〔2017〕87号),进一步加强信用联合奖惩措施。

(三)保留云浮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我市花生油生产加工单位监管的意见》(云食药监局法〔2016〕19号)、《关于〈云浮市禁止食品小作坊生产加工食品目录〉的公告》(云食药监局食产〔2016〕39号)和《关于印发〈云浮市食品药品行政处罚裁量适用规则〉的通知》(云食药监局法〔2016〕66号)。上述规范性文件尚在有效期内且有保留实施的必要。

三、其他说明

2016年底,我局报送的“云浮市食品药品违法行为举报奖励办法”,经市法制局立项论证并经市政府同意,已列入2017年度政府规范性文件编制计划。由于在起草过程中,我局获悉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正在组织完善食品药品举报奖励制度,为了避免与国家政策相抵触或者不一致,暂停了起草程序。根据现行的《食品药品违法行为举报奖励办法》(食药监稽〔2017〕67号)第十七条第三款和第二十五条的规定,我局将结合省级出台的实施办法,提请取消或者调整为起草我市匿名举报奖励发放的特别程序规定。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
版权所有:云浮市人民政府门户网站 主办:云浮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承办:云浮市政务服务数据管理局 网站标识码:4453000050 ICP备案号:粤ICP备09015554号-1 粤公网安备 44530202000010号 -

您访问的链接即将离开"云浮市人民政府"门户网站 是否继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