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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浮市推进企业上市奖励办法(试行)》的政策解读
  • 时间:2016-09-30 00:00
  • 来源:云浮市政府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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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浮市推进企业上市奖励办法(试行)》政策解读

 

    一、本办法的“企业上市”是指什么?

答:所称“企业上市”是指我市企业在境内外资本市场挂牌发行上市,包括企业在国内主板、中小板、创业板、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简称“新三板”)以及境外政府认可的各类证券交易市场进行挂牌发行上市的行为。

二、为何要对云浮市企业上市进行奖励?

答:主要是两方面依据:一是为贯彻落实国务院、省政府关于支持中小微企业利用多层次资本市场实现直接融资的有关精神,鼓励和助推更多企业利用资本市场发展壮大,实现中小微企业新三板零的突破,推动我市经济结构转型升级。有必要加大政府对企业上市的扶持力度二是市政府在2008年10月29日制订出台的《云浮市人民政府关于利用资本市场促进云浮经济发展的实施意见》(云府〔2008〕85号),该文件经过近8年时间的组织实施,部分条款已与当前资本市场发展形势不相适应,有必要作出重新修订和完善。

三、本办法的奖励范围包括哪些?

答:主要分两个层次进行奖励:

(一)境内上市。拟申请奖励资金的境内上市公司或拟上市企业,其上市主体须在云浮市辖区内依法进行工商注册和税务登记。

    (二)境外上市。1.注册地在云浮市,直接赴境外上市的企业。2.通过将我市注册的企业注入境外拟上市公司等间接方式实现境外IPO,境外上市公司的收入主要来源于我市注册企业、境外上市募集的资金50%以上投放在我市注册企业的,可以申领境外上市奖励资金。奖励资金支付给境外募集资金投放到我市注册的企业。

    四、企业上市奖励办法使用的标准有哪些?

答:奖励办法主要是按照国内“主板、中小板、创业板”和“新三板”,以及在境外上市三个不同层次进行奖励,具体奖励金额按以下标准执行

(一)在国内主板、中小板、创业板上市奖励标准如下:

(1)股份制改造奖励。企业为实现上市,在券商、律师、会计师等中介机构辅导下开展股份制改造成功,并完成工商变更登记的一次性奖励50万元。

(2)受理申报奖励。拟上市企业向中国证监会递交上市申请材料并取得受理回执的,一次性给予100万元奖励。

(3)首发融资奖励。企业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IPO)的,一次性奖励100万元。

(二)在“新三板”挂牌上市奖励标准如下:

(1)股份制改造奖励。企业为实现上市,在券商、律师、会计师等中介机构辅导下开展股份制改造成功,并完成工商变更登记的一次性奖励50万元;

(2)成功挂牌的企业奖励100万元;对成为全市第1家成功挂牌新三板的企业再增加奖励50万元;

(3)在新三板挂牌上市后成功转板至主板、中小板、创业板上市的再增加奖励100万元。

(三)境外上市及在境内外采用买壳、借壳上市奖励标准如下:

市内企业在境外证券市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IPO)的,成功挂牌上市后奖励企业250万元;在境内外资本市场上采用买壳、借壳方式上市的,且将工商注册地迁入云浮市内的,给予一次性奖励250万元。

    五、申报企业上市、挂牌奖励要提交什么材料?

答:申报企业上市、挂牌奖励应当提交以下申请材料:

(一)《企业上市奖励资金申报审批表》;

(二)企业营业执照、国(地)税登记证、组织机构代码证;

(三)股份制改造、证监会受理、首次公开发行、新三板成功挂牌、成功转板、境内外成功买壳借壳上市、境外成功挂牌上市等证明文件、资料;

(四)市金融工作局和市财政局认为需要提供的其他材料。

以上材料按申请奖励的内容分阶段提供,复印件加盖企业公章、原件备查。

    六、申报企业上市、挂牌奖励的审批流程如何?

答:申报企业上市、挂牌奖励正确的申报流程如下:

(一)申报上市奖励的企业应于符合奖励条件后的1个月内向企业注册地县(市、区)政府提交申请材料。县(市、区)政府在收到完整申请材料后5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认为符合申领条件的,出具审核意见函并将申请材料报送市金融工作局;县(市、区)政府认为不符合条件或者有疑问的,应在申领审批表上加注理由后将申请材料退回申领单位。

(二)市金融工作局收到县(市、区)政府提交的申请材料后会同市财政局等部门进行初审,对符合奖励条件的报请市政府审核批准,由市财政局予以拨付。

    七、政府部门除了奖励资金还有其他支持吗?

答:市政府建立上市后备企业库,对符合上市条件的优质中小微企业纳入上市后备库进行培育和发展;同时市政府还牵头组建的“云浮市新三板发展基金”,对上市后备企业库的优质企业进行股权投资,优化股本结构,加快企业上市进程;市政府组织市有关部门积极协助解决企业上市进程各种历史遗留问题,市政府预算安排的各类技术改造、技术开发与创新等专项资金优先用于拟上市企业的重点技术项目。

    八、奖励资金的具体管理措施有什么?

答:本办法所需的奖励资金作为专项资金由市财政局纳入年度预算管理。享受本实施意见扶持奖励政策的企业须承诺继续在我市纳税登记2个完整会计年度或以上(从企业获得最后1笔财政扶持资金到账之日起计算),否则须全额追缴退回财政扶持奖励资金。

企业领取改制奖励后如因企业单方面主观原因导致改制失败的,应退回已拨付的政府奖励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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