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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浮市引进金融机构奖励办法(试行)》的政策解读
  • 时间:2016-09-30 00:00
  • 来源:云浮市政府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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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浮市引进金融机构奖励办法(试行)》政策解读

 

    一、为何对引进金融机构进行奖励?

    答:目前我市辖内银行机构存款总量仅967亿元,金融资产规模偏少,金融服务体系以传统银行、保险和证券机构为主导,金融服务体系单一,新型金融机构小,企业和农户的融资结构和渠道单一。参照其他地市成熟做法,采取政府奖励方式,吸引和鼓励省内外金融机构(集团)到我市新组建和设立金融机构,加快发展壮大地区金融总量,完善和丰富我市金融服务体系,为我市中小微企业提供多元化融资服务。

    二、本办法的奖励对象包括哪些?

答:本办法的奖励对象主要划分为金融机构和类金融机构两类:

(一)金融机构。是指经国家金融业监管部门依法批准设立,持有金融经营许可证,依法从事金融业务的机构。包括银行机构、证券机构、保险机构、企业财务公司、信托公司、期货公司、金融租赁公司、汽车金融公司、消费金融公司、第三方支付机构等。

(二)类金融机构。是指省级政府及其监管部门依法批准设立,从事相关资金融通业务的机构。包括融资租赁公司、小额贷款公司、融资性担保公司、典当行、交易中心(所)、股权投资公司、互联网金融公司以及其他新型小微金融机构(企业)。

    三、奖励办法使用的标准有哪些?

答:主要采取对组建金融机构法人机构和设立分支机构,以及组建类金融机构法人机构和分支机构两种标准进行奖励:

(一)对新设立金融机构的法人机构一次性给予奖励200万元;

(二)对新设立的类金融机构的法人机构一次性给予奖励20万元;

(三)对金融机构和类金融机构新设分支机构的一次性奖励的10万元。新设的分支机构规模较大或层级较高可参考法人机构标准奖励。

    四、申报奖励要提交什么材料?

答:在云浮辖区新设立金融机构、类金融机构及其分支机构,奖励对象应在达到奖励条件之日起1个月内向市金融工作局提交申请。需提交以下申报材料:

(一)提交书面申请和填报《金融机构奖励资金申报审批表》;

(二)金融机构提供国家金融管理部门颁发的金融许可证或有效批文复印件等;

(三)类金融机构提供省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批复文件或其他有效证明,无前置审批的提供机构工商登记注册相关资料;

(四)验资报告或营运资金证明文件;

(五)市金融工作局和市财政局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五、申报奖励的审批流程如何?

答:新设金融机构和类金融机构奖励资金审核、拨付按以下程序进行:

(一)市金融工作局收到奖励申请后在20个工作日内征求有关监管部门意见,并会同市财政局进行初审;

(二)初审通过后,由市金融工作局组织将拟奖励相关信息向社会公示7天;

(三)公示完毕,未接获有效投诉的,由市金融工作局将拟奖励情况报请市政府审批;

(四)市财政局根据市政府的审批意见拨付奖励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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