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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浮市加强科技企业孵化器用地管理的意见》政策解读
  • 时间:2016-01-28 00:00
  • 来源:云浮市法制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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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浮市加强科技企业孵化器用地管理的意见》

政策解读

一、出台本《意见》的目的

本《意见》出台的是为促进云浮市科技企业孵化器规范健康发展,优化自主创新环境,培养科技创业领军人才,并符合节约集约用地的相关规定,加强我市孵化器用地管理。

二、本《意见》的适用范围

本意见所称的孵化器用地是指以促进科技成果转化、培育科技型企业和企业家为宗旨的科技创业服务载体,开发建设孵化器项目的用地。

三、用地原则

孵化器用地以“先存量、后增量”的原则,优先安排用地供应,遵循节约集约利用、合理配置资源的原则,并纳入年度土地供应计划,应当符合城乡规划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

四、用地出让形式

孵化器用地,以“招标、拍卖、挂牌”方式公开出让,综合考虑我市科技产业发展政策、供地政策和土地市场情况后按规定确定出让底价。

五、对孵化器用地投资主体的要求

孵化器用地投资主体必须是在我市注册成立的独立法人机构,并通过属地政府有关具备开发及运营孵化器项目的资源及能力的审查,必须是开发建设孵化器项目的用地。

六、用地建设规定

孵化器用地建设用于研发的建筑面积不能少于总建筑面积的80%,用于为科技产业发展配套的商业、餐饮、员工宿舍等建筑面积不得超过项目总建筑面积的20%,其配套服务对象只能为孵化器企业的在职员工。

七、转让的受让主体

孵化器用地所建建筑物中,允许分割销售和转让的研发建筑物的受让对象 (含多次转让),必须为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广三资融合建设模式促进我省民营科技园发展的意见》(粤府办 [2012]100)规定的科技型企业。

八、用地监管

依法取得的孵化器用地,未经批准不得擅自改变土地用途。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科技企业孵化器认定,各县(市、区)按照《项目监管协议》有关约定对项目进行履约监管和验收复核,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市住房和城乡行政主管部门以及各县(市、区)政府在备自职责范围内做好有关孵化器用地的规划、土地出让、建设审批、登记、监管等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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